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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征求硫丹等5种农药禁限用管理措施意见的函(农办农函[20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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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5-16 15:41:09  来源:农业部办公厅  浏览次数:1066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哥本哈根修正案)》履约要求,我部拟对硫丹、溴甲烷、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等5种农药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农函[2017]6号
发布日期 2017-05-12 截止日期 2017-06-15
有效性状态 地区 中国
备注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哥本哈根修正案)》履约要求,我部拟对硫丹、溴甲烷、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等5种农药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撤销所有硫丹产品的农药登记证;自2019年3月27日起,禁止所有硫丹产品在农业上使用。
 
  二、自2018年7月1日起,撤销溴甲烷产品的农药登记证;自2019年1月1日起,禁止溴甲烷产品在农业上使用。
 
  三、自2017年7月1日起,撤销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包括单剂、复配制剂,下同)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作物的农药登记证,不再受理、批准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的农药登记申请;自2019年7月1日起,禁止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上使用。
 
  对以上管理措施有何意见或建议,请于6月15日前反馈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邮编:100125,传真:010-59191875,电子信箱:pmd@agri.gov.cn。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5月12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农业 有机 农药 污染物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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