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等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黔农通〔2017〕11号)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等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黔农通〔2017〕1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5-05 09:17:07  来源: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浏览次数:245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牲畜屠宰监管,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省农委、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非法处置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贵州省公安厅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贵州省公安厅
发布文号 黔农通〔2017〕11号
发布日期 2017-04-24 生效日期 2017-04-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qagri.gov.cn/xwzx/tzgg/201704/t20170427_2205291.html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公安局,贵安新区农水局、公安局,仁怀市、威宁县农牧(畜牧产业)局、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牲畜屠宰监管,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省农委、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非法处置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非法处置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2.《打击私屠滥宰等专项整治行动月统计表》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贵州省公安厅
 
  2017年4月24日
 
  附件1
 
  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非法处置病死畜禽等
 
  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引,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和《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2017年国务院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会议精神,坚决遏制和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党的十九大的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任务目标
 
  通过各级农牧、公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非法处置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严查严治“收贮运”环节,彻底端掉私屠滥宰“黑窝点”,进一步整顿规范屠宰场所秩序,有效遏制和震慑违法犯罪行为,使突出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和解决,巩固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确保屠宰环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三、主要内容
 
  (一)严查严打三个“黑窝点”
 
  即“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制售病死病害畜肉及其制品”,采取“飞行检查”等多种方式深入调查摸排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集中区域等屠宰违法犯罪活动易发区域和多发地区,对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集中排查,加大对规模大、集中、执法困难的“黑窝点”的联合整治力度,加大对偏远地区巡查,彻底铲除“黑窝点”的滋生空间。追头溯源,对长期从事违法犯罪屠宰和经营活动谋取暴利的不法分子以及少数“钉子户”、“难缠户”予以重罚。
 
  (二)“两个结合”严管规范屠宰场所
 
  即结合日常监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结合监督抽验,提高督查抽检频次,驻厂蹲点、督查暗访和监控系统视频查看,进一步整顿规范屠宰场所,推进屠宰场的标准化进程,做好屠宰查证验物、检疫检验、无害化处理、企业安全生产等工作,坚决杜绝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发现牲畜屠宰厂(场)注水、注入其他物质,屠宰病死牲畜,违法犯罪添加“瘦肉精”以及屠宰明知含有“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动物饮水中添加的药品的牲畜等行为一律重处。对不符合设置规划、无证经营的屠宰场所坚决关闭。
 
  (三)严查严治“收、贮、运”有关环节
 
  加强对牲畜养殖、屠宰、贮存、运输等过程(即牲畜及其产品从养殖、屠宰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监管,加大贮运条件检查力度,排查存在的盲点、空隙,关注本领域的突出问题,积极思考,推动管理创新,严查重处对牲畜及其产品注水、注入其他物质,使用禁用的“瘦肉精”、兽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超范围滥用兽药、添加剂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工作步骤
 
  时间安排:2017年5月1日—2017年10月31日。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日-5月31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议,研究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并利用地方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二)集中排查与整治查处阶段(6月1日-8月31日)。对本地区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及重点打击的屠宰相关领域违法犯罪活动进行集中排查,并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要案大案查处为重点,严惩重罚,重拳打击,切实查处一批案件。省农委与省公安厅将适时组成督导组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巩固成果阶段(9月1日-9月30日)。全面巩固整治查处阶段取得的成果,通过日常监管、“飞行检查”等方式防止“黑窝点”、“收贮运”环节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死灰复燃。
 
  (四)总结提升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总结经验并通报本地区专项行动整体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11月5日前报本地人民政府和省农委畜牧兽医局,刑事打击战果在“利剑”行动月报表中一并呈报,《打击私屠滥宰等专项整治行动月统计表》每月8日前报省农委畜牧兽医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取得实效。同时研究政策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妥善解决遇到的问题,避免激化矛盾。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地农业、公安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协调沟通,互通信息、联动执法、联合查处案件,健全完善牲畜屠宰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和举报核查制度,积极拓宽案源线索,以及实行违法犯罪人员黑名单制度等,构建整体打击格局,推动打击屠宰违法犯罪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逐步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联络员、重大案件会商制度和案件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紧急案件联合调查、打击私屠滥宰犯罪奖惩等机制,探索建立实用、高效的深度协作机制,实现“行刑结合”无缝衔接。
 
  (四)完善报告制度。各地对突发事件要按时限上报,涉及职能交叉、边缘性监管事宜,及时报政府部门明确监管责任,重大情况、案件和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及时上报本地政府和省畜牧兽医部门、省公安部门。
 
  (五)总结工作经验。各地要对案件认真梳理和研究归纳,总结经验规律,发现屠宰违法犯罪行为的经济动因与利益链条,加强执法办案能力,对难破案件进一步筛查遗漏的案源线索。
 
  (六)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加强宣传,及时公布专项整治行动成效,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增强群众消费信心。同时广泛发动,鼓励社会参与,提高监督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联系人:省农委畜牧兽医局 欧仁、姚敏,电话:0851-85288785、85284009,邮箱:gzstzc@163.com
 
  省公安厅治安(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总队 何传德、刘英泉,电话:0851-85904250
 
 
     附件2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45) 法规动态 (226)
法规解读 (2955)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