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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新食品原料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规定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1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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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4-28 15:43:38  来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6334
核心提示: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卫法制发[2015]100号)要求,在涉及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批的所有规范性文件中,删除需要申请人提供中文译文公证、验证试验的有关条款。
发布单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卫食品发〔2017〕21号
发布日期 2017-04-17 生效日期 2017-04-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nxws.gov.cn/web/news/newsview.do?id=17659&type=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现就修订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卫法制发[2015]100号)要求,在涉及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批的所有规范性文件中,删除需要申请人提供中文译文公证、验证试验的有关条款。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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