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的服务行为,预防家庭集体宴席食物中毒和食源性传染病,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范围)本办法所称家庭集体宴席(以下简称家宴)是指一户或者多户家庭联合,在非餐饮经营场所举办的宴请亲朋好友的非营利性集体聚餐活动。
本办法所称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以下简称家宴经营者),指应家宴举办者要求,为其提供家宴制作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单位或个人。
家宴经营者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备案信息公示卡》(以下简称备案卡)。
第三条(管理权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家宴经营者的备案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含万盛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家宴经营者的备案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委托,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家宴经营者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体责任)家宴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办家宴的食品安全,对承办家宴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二章 备 案
第五条(备案原则)家宴经营者备案实行一户一卡原则。备案卡在全市范围内通用。
第六条(备案时限)家宴经营者从事家宴服务经营活动,应当自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10日内向经常居住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备案。
第七条(备案资料及提交)家宴经营者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备案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及复印件。
(四)家宴经营者如拥有自有设施设备的,应当提供设施设备清单。
第八条(备案审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收到家宴经营者提交的备案资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对存在以下违法情形的,不予备案,并依法处理:
(一)家宴经营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二)家宴经营者按本办法第七条要求提交的资料不齐备、不真实或者失效的。
第九条(备案卡发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家宴经营者提供的备案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在作出审核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家宴经营者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应当在家宴经营者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后5个工作日内向其发放备案卡。
制作和发放备案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备案卡样式)家宴经营者备案卡样式及相关备案文书样式由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按照样式要求自行印制。
第十一条(备案卡编号)家宴经营者备案卡实行统一编号,证号格式为:(XX)食家备字(XXXX)第“XXXXXX”号。“XX”为区县(自治县)简称;“XXXX”为公历年份;“XXXXXX”前两位为乡镇(街道)编号,后四位为发证顺序编号。
各乡镇(街道)的编号由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确定。
第十二条(备案卡载明事项)备案卡应当载明家宴经营者姓名、常住地址、户籍地址、经营范围、联系方式、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举报电话、备案机关、备案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备案卡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备案卡重办)家宴经营者备案卡损坏、遗失或过期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卡。
第十四条(备案档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应当按户建立家宴经营者备案管理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日常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应当依法加强对备案家宴经营者的监督管理。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应当每年对备案的家宴经营者开展至少两次以上的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在接到家宴经营者承接一百人以上家庭集体宴席服务的报告后,应当进行记录,并同时告知家宴经营者相关食品安全注意事项,必要时应当派员到现场进行检查指导。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应当对备案家宴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在适当的公开场所进行公示,便于家宴举办者选择服务和群众进行监督。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承接要求)家宴经营者承接家宴制作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向家宴举办者出示备案卡。
(二)与家宴举办者签订《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制作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
(三)承接100人以上家宴的,在家宴举办前向宴席举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报告。
(四)协助家宴举办者选择清洁卫生的场所举办家宴,采购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及原辅材料制作家宴。
(五)向家宴举办者发放、宣传《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食品安全要求》,落实家宴制作中的管理要求,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六)发生家宴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后,应当立即停止家宴制作服务,保护好中毒发生现场,协助救治病人和善后处理;依法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
(七)在发放备案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辖区以外的本市其他地区从事家宴服务的,应当在开展服务前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进行报告。
(八)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对家宴经营者在家宴制作服务中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餐馆备案)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单位食堂应家宴举办者要求,上门制作家宴的,参照本办法到餐饮服务单位或者单位食堂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办理家宴经营者备案手续,并按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增办许可)家宴经营者在其办公场所从事餐饮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经营的,按《食品安全法》或《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二十条(解释权)本办法由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 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食品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