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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浙江省“五水共治”保供水饮用水卫生监督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卫办监督发函 [2017] 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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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4-17 01:24:53  来源: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1648
核心提示:现将《2017年浙江省“五水共治”保供水饮用水卫生监督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浙卫办监督发函 [2017] 8号
发布日期 2017-03-20 生效日期 2017-03-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zjwjw.gov.cn/art/2017/4/6/art_1202101_6290227.html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省卫生监督所:
 
  现将《2017年浙江省“五水共治”保供水饮用水卫生监督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实施。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7年3月20日
 
  2017年浙江省“五水共治”保供水饮用水卫生监督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的决策部署,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2011-2020年)》、《“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规划》、《2017年国家监督抽检计划》(国卫办监督函〔2017〕112号)、《浙江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浙卫发〔2016〕7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五水共治”工作总体部署,贯彻落实全省剿灭劣Ⅴ类水工作会议精神,抓好河长制相关工作,加强对基层的指导服务,成立和完善“五水共治”保供水饮用水卫生监督行动领导和协调组织,明确卫生计生部门各相关单位的责任,组织本系统党员团员和志愿者踊跃投身“五水共治”;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饮用水卫生监督具体实施方案,积极争取财政等部门的支持,落实工作经费,加强与环保、住建、水务等部门沟通协调,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置各类饮用水卫生安全事件;要进一步健全全省饮用水卫生监督体系,创新饮用水卫生监管方式方法;要督促相关检验机构按照“及时、优先”的原则,对饮用水水样进行检测,便于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第一时间获取相关信息,向社会通报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工作内容
 
  (一)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和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1.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辖区内所有持有卫生许可证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实现监督全覆盖,监督检查要求每季度至少1次,水质抽检(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全年至少1次。水源水抽检发现有劣Ⅴ类水,应当及时通报给当地人民政府和同级环保部门。同时,定期对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监测。
 
  2.继续开展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设计日供水百吨以上千吨以下)检查工作。在2016年工作成果上巩固提升,结合开展农村集中式供水安全巡查,进一步摸清辖区该类水厂底数及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情况,要求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30%以上(各市在综合卫生监督档案及相关调查资料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清单并实施双随机抽查机制,2016年未检查的全部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及时通报给水厂所在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发现存在重大问题或隐患时可采用约谈的形式,促进政府重视,落实整改。
 
  3.做好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推进工作,协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中式供水基本情况和卫生安全巡查档案,农村集中式供水安全巡查乡镇覆盖率不低于80%。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提供业务指导和培训。
 
  4.做好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各地要按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有关文件要求开展此项工作。2017年,全省所有运行一年以上的设计日供水量千吨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全部实施。
 
  5.积极应对太湖蓝藻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浙江省应对太湖蓝藻保障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和《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2017年重点工作计划》的要求组织开展工作。要求涉及太湖流域的集中式供水单位抽检每年至少开展1次(包括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源水检测指标按GB3838或GB14848执行;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按GB5749全项目(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和两虫指标不作要求)。
 
  6.组织开展网商平台涉水产品卫生监督检查。各地结合本辖区实际,对辖区内涉水产品网络商品经营单位或生产单位销售的产品开展监督检查,进一步拓展监管领域、提升监管能力。
 
  (二)开展饮用水和涉水产品卫生监督双随机抽检工作
 
  1.国家抽检任务。根据《2017年国家监督抽检计划》要求完成2017年国家监督抽检任务。其中小型集中式供水、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涉水产品在华责任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抽检任务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省级抽检任务。根据《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完成涉水产品“双随机”抽检。“双随机”抽检的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由省级或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按照抽检任务随机抽取。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将适时组织开展涉水产品省市联动飞行检查。
 
  (三)全面推进全省饮用水卫生水质在线监测网建设
 
  各市应加大饮用水卫生水质在线监测设备的投入,加强全省饮用水卫生水质在线监测网建设。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省的水质预警体系及异常数据的调查与处理程序,发现水质异常应当及时响应,同时要定期汇总分析异常数据,为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湖州市、绍兴市和舟山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做好省财政拨款项目水质在线监测设备采购安装并在9月30日前与浙江省饮用水质在线监测网联网。水质在线监测设备的采购参考《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关于明确浙江省饮用水水质在线监测设备招标文件要素有关事项的函》(2017年2月17日)和《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关于做好饮用水水质在线监测工作的通知》(浙卫监函〔2013〕56号)的要求。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A级单位应装备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并联网。
 
  (四)做好饮用水信息公示和宣传工作
 
  1.饮用水卫生监督信息公示与报告。各地要认真分析、整理辖区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信息,编写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报告,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报告内容应包括辖区饮用水卫生总体状况,包括监测时间、监测范围、监测指标、饮用水卫生监测能力建设进度、水质达标率及排序(县区按水厂、地市按县区)、主要不合格指标、主要问题、安全性基本判断以及卫生安全风险和防范措施建议等。
 
  2.社区生活饮用水卫生检测示范项目。各县(市、区)继续选择3个以上社区巩固和推广社区生活饮用水卫生检测示范项目,培训和指导卫生监督协管员开展社区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测和公示。
 
  3.饮用水卫生安全宣传周活动。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在5月15日-19日组织开展2017年饮用水卫生宣传周,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增强社会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引导群众科学认识和正确对待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氛围,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三、数据录入与总结上报
 
  (一)2017年浙江省“五水共治”保供水饮用水卫生监督行动具体委托省卫生监督所组织实施。各市卫生计生委(局)请于10月15日前将本市全年饮用水卫生工作总结及附表(含电子稿)报送至省卫生监督所。
 
  (二)网络直报。请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将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监测及处罚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录入浙江省卫生监督信息系统。
 
  联系人:省卫生监督所 沈菲菲、陈翔,联系电话:0571-87838278、87838243,电子信箱:francis5@sina.com,地址:杭州市河坊街60号,邮编:310009。
 
     附表1-12下载:1.2017年浙江省集中式供水卫生管理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doc
 
  2.2017年浙江省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doc
 
  3.2017年浙江省小型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巡查覆盖乡镇情况汇总表。doc
 
  4.2017年浙江省饮用水水质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国家)。doc
 
  5.2017年浙江省饮用水水质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省级)。doc
 
  6.2017年浙江省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开展情况汇总表。doc
 
  7.2017年浙江省社区生活饮用水卫生检测示范项目开展情况。doc
 
  8.2017年浙江省饮用水卫生监督信息公示与报告情况汇总表。doc
 
  9.2017年浙江省县(市、区)饮用水抽检合格率排序表。doc
 
  10.2017年涉水产品卫生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doc
 
  11.2017年浙江省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汇总表。doc
 
  12.2017年浙江省涉水产品网商平台卫生监督检查表。doc
 地区: 浙江 
 标签: 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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