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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沪牧医办〔201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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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4-14 11:33:24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16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全面掌握本市生鲜乳状况,确保本市生鲜乳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2017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7〕2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生乳>国标指标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7〕12号)要求,现将《2017年上海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发布单位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发布文号 沪牧医办〔2017〕16号
发布日期 2017-03-30 生效日期 2017-03-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anghai.gov.cn/nw2/nw2314/nw2319/nw12344/u26aw51974.html
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全面掌握本市生鲜乳状况,确保本市生鲜乳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2017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7〕2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生乳>国标指标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7〕12号)要求,现将《2017年上海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2017年3月30日
 
  附件:
 
  2017年上海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为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要求,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2017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7〕2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生乳>国标指标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7〕12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监测计划。
 
  一、监测区域
 
  本市范围内。
 
  二、监测对象和内容
 
  (一)农业部监测任务
 
  1、全国生鲜乳专项监测
 
  以本市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为监测对象,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检,每次抽取24批次样品,全年监测样品48批次,其中生鲜乳收购站8批次、生鲜乳运输车40批次。
 
  检测指标:三聚氰胺、黄曲霉毒素M1、β-内酰胺酶、皮革水解蛋白、碱类物质、硫氰酸钠。
 
  2、《生乳》国家标准指标监测
 
  以上海市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为监测对象,在3月、5月、8月和10月进行抽检,每次抽取30批次样品,全年监测120批次样品。
 
  检测指标:冰点、酸度、非脂乳固体、杂质度、相对密度、黄曲霉毒素M1、蛋白质、脂肪、菌落总数和体细胞。
 
  (二)上海市地方配套监测任务
 
  1、生鲜乳专项监测
 
  以本市规模化奶牛场为监测对象。全年计划检测1820项次样品,本市所有奶牛场全覆盖抽检至少4次以上。
 
  检测指标:三聚氰胺、β-内酰胺酶、革皮水解物、碱类物质、硫氰酸钠、铅、汞。
 
  2、《生乳》国标指标监测
 
  以本市规模化奶牛场为监测对象。全年计划检测1690项次样品,本市所有奶牛场全覆盖抽检至少2次以上。
 
  检测指标:无机砷、铬、冰点、黄曲霉毒素M1、体细胞、亚硝酸盐、磺胺类(磺胺二甲嘧啶、磺胺异噁唑、磺胺二甲氧嘧啶、磺胺喹噁啉、磺胺间甲氧嘧啶共5种)、四环素、恩诺沙星、双氢链霉素、链霉素、氨苄西林、庆大霉素。
 
  3、生鲜乳风险预警项目
 
  以本市规模化奶牛场为监测对象。全年计划抽取样品100批次,检测700项次样品,分上、下半年2次进行抽检,每次至少覆盖本市50家奶牛场。
 
  检测指标:碘、喹诺酮、地塞米松、硝酸盐、苯甲酸、马尿酸、金黄色葡萄球菌。
 
  三、监测方式
 
  (一)现场检查
 
  按照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标准化管理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进行现场检查。
 
  (二)抽样要求
 
  按照《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生鲜乳抽样方法》和《生鲜乳抽样单及填写说明》(参考农业部农牧发〔2017〕2号文件)执行,每批次样品采集3份水平样。其中1份留给被检单位并告知贮存条件,1份用于检测,1份用于留样异议复检(菌落总数除外)。
 
  (三)检测方法及判定
 
  1、三聚氰胺:可采用快速法进行初步筛选,快速方法的检出限不高于0.01mg/kg。检测结果高于检出限的样品采用《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GB/T22388-2008)第二法或第三法进行确证,并依据《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进行判定。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2、革皮水解物:依据生乳中革皮水解物鉴定-L-羟脯氨酸含量的测定方法(MRT/B6-2016)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超出方法检出限即判定为不合格。
 
  3、碱类物质:依据生乳中碱类物质的测定方法(MRT/B7-2016)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超出方法检出限即判定为不合格。对不合格的样品,检测单位应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对结果有异议,检测单位在当地立即进行复检,复检仍不合格,则判定该项指标不合格,并书面通知当地奶业主管部门。
 
  4、硫氰酸钠:依据生乳中硫氰酸根的测定方法(MRT/B8-2016)进行检测,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5、β-内酰胺酶:应在当地采用快速法进行初步筛选,快速方法的检出限不高于4U/ml。依据乳及乳制品中舒巴坦敏感β-内酰胺酶类物质检验方法杯碟法(MRT/B9-2016)进行确证,结果呈阳性即判定为不合格。
 
  6、黄曲霉毒素M1:可采用快速法进行初步筛选,快速方法的检出限不高于0.05?g/kg。检测结果高于0.05?g/kg的样品,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和乳制品中黄曲霉毒素M1的测定》(GB5413.37-2010)第一法或第二法进行确认(2017年6月23日后采用新的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族的测定》(GB5009.24-2016)第一法或第二法进行确证)。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GB19301-2010)进行判定,含量大于0.5?g/kg为不合格。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7、冰点: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冰点的测定》(GB5413.38-2016)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GB19301-2010)进行判定,标准值是-0.500~-0.560℃,超出即为不合格,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8、酸度: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酸度的测定》(GB5009.239-2016)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GB19301-2010)进行判定,牛乳标准值为12~18°T、羊乳标准值为6~13°T,超出即为不合格,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9、非脂乳固体: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和乳制品中非脂乳固体的测定》(GB5413.39-2010)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GB19301-2010)进行判定,含量小于8.1g/100g即为不合格,上报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10、杂质度:2017年6月23日前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和乳制品杂质度的测定》(GB5413.30-2010)进行检测,2017年6月23日后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和乳制品杂质度的测定》(GB5413.30-2016)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GB19301-2010)进行判定,大于4.0mg/100g即为不合格,上报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11、相对密度: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相对密度的测定》(GB5009.2-2016)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GB19301-2010)进行判定,小于1.027即为不合格,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12、蛋白质: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5009.5-2010)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GB19301-2010)进行判定,含量小于2.8g/100g即为不合格,上报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13、脂肪:2017年6月23日前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脂肪的测定》(GB5413.3-2010)进行检测,2017年6月23日后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5009.6-2016)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GB19301-2010)进行判定,含量小于3.1g/100g即为不合格,上报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14、菌落总数:2017年6月23日前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2-2010)进行检测,2017年6月23日后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2-2016)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GB19301-2010)进行判定,大于200万CFU/mL即为不合格,上报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15、体细胞:依据《生鲜牛乳中体细胞的测定方法》(NY/T800-2004)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做判定,上报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16、铅: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2-2010)进行检测,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GB19301-2010)进行判定,含量大于0.05mg/kg即为不合格。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17、铬: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GB5009.123-2014)进行检测,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GB19301-2010)进行判定,含量大于0.3mg/kg即为不合格。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18、汞: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5009.17-2014)检测总汞,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GB19301-2010)进行判定,总汞含量大于0.01mg/kg即为不合格。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19、砷: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1-2014)检测总砷,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GB19301-2010)进行判定,总砷含量大于0.1mg/kg即为不合格。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20、亚硝酸盐: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5009.33-2010)检测亚硝酸盐,依据GB1930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进行判定,亚硝酸盐含量大于0.4mg/kg为不合格。
 
  21、四环素:根据《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量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色谱法》(GB/T21317-2007)检测林可霉素。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22、磺胺类(5种):根据《牛奶中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781号公告-12-2006)检测磺胺类(5种)指标。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23、恩诺沙星:根据《牛奶和奶粉中恩诺沙星、达氟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奥比沙星、二氟沙星和麻保沙星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22985-2008)检测恩诺沙星。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24、双氢链霉素:根据《奶粉和牛奶中链霉素、双氢链霉素和卡那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22969-2008)检测双氢链霉素。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25、链霉素:《奶粉和牛奶中链霉素、双氢链霉素和卡那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22969-2008)检测链霉素。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26、庆大霉素:根据《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鲜乳中抗生素残留检验》(GB/T4789.27-2008)测庆大霉素。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27、氨苄西林:根据《牛奶和奶粉中阿莫西林、氨苄西林、哌拉西林、青霉素G、青霉素V、苯唑西林、氯唑西林、萘夫西林和双氯西林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22975-2008)检测氨苄西林。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28、碘: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碘的测定》(GB5413.23-2010)检测碘。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29、喹诺酮: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牛奶中喹诺酮类药物多残留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29692-2013)检测喹诺酮。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30、地塞米松:根据《牛奶和奶粉中地塞米松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22978-2008)检测地塞米松。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31、金黄色葡萄球菌:2017年6月23日前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4789.10-2010)进行检测,2017年6月23日后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4789.10-2016)检测金黄色葡萄球菌。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32、硝酸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硝酸盐和硝酸盐的测定》(GB5009.33-2010)检测硝酸盐。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33、苯甲酸:根据《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GB/T5009.29-2003)检测苯甲酸。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34、马尿酸:依据作业指导书进行检测。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四、组织实施和时间安排
 
  (一)组织实施。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负责完成农业部和本市下达的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任务。
 
  (二)时间安排。监测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是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应按期完成农业部下达的监测任务,分别于5月10日和10月10日前将完成全国生鲜乳专项监测任务,于3月20日、6月1日、9月1日、11月20日前完成《生乳》国标指标监测任务。二是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应每季度开展本市下达的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任务。
 
  (三)上报程序。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应按照时间节点将农业部下达的监测任务的样品检测结果报送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同时抄送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并通过《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测系统》完成网上上报,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及时将监测情况总结报告按期报送农业部畜牧业司奶业处。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于4月1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10日前将本市下达的监测任务的样品检测结果报告报送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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