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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监管工作的通知(琼农字〔201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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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4-13 16:01:34  来源:海南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2204
核心提示: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收购运输管理办法》、《农业部关于开展2017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7〕2号)和《农业部畜牧业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奶办便函〔2017〕13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的监管及生鲜乳的监测工作。
发布单位
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琼农字〔2017〕40号
发布日期 2017-04-05 生效日期 2017-04-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iagri.gov.cn/tzgg/xztz/201704/t20170411_2282906.html
三亚市、儋州市畜牧兽医局,海口市农业局:
 
  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收购运输管理办法》、《农业部关于开展2017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7〕2号)和《农业部畜牧业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奶办便函〔2017〕13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的监管及生鲜乳的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一是明确落实主体责任。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二是明确落实监管责任。各地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鲜乳质量安全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切实抓好生鲜乳质量安全工作。
 
  二、严把收购运输准入关。《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证的单位或个人购进生鲜乳。各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严格准入门槛,禁止向未经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收购许可证。对养殖加工一体化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对乳制品生产企业或奶畜养殖场,择一办理生鲜乳收购许可证,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三、严格后续监管。各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落实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站开办者和运输车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签订责任状。要加强收购站和运输车的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定期对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的证照、生产收购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填写检查记录。对不符合条件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依法吊销或收回其证照,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要规范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换证工作,对逾期未换证的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依法予以注销。
 
  四、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严厉打击非法收购、无证运输行为,维护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市场秩序。要加大执法力度,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严格执行《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对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生产、销售的生鲜乳含有违禁物质,不符合国家限量标准;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生鲜乳运输车辆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从重处罚,严防不合格生鲜乳流入市场。
 
  五、规范开展生鲜乳监测。各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农字〔2017〕4号)中关于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的相关要求,积极配合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完成全年生鲜乳监测任务。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要确保检测仪器设备完好,组织开展抽样、检测等技术培训活动,强化隐患摸底排查,提高检验检测和风险预警能力,提高监测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
 
  六、加强信息化管理。各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全面运行“全国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监督管理系统”,加快组织本辖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信息核查上报工作,确保实现生鲜乳收购运输监管监测信息一体化管理。市县(区)级畜牧管理部门负责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信息登记、上传、变更和注销;省级畜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上报信息,积极推广使用“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监管APP”和“生鲜乳抽样APP”等系统,提高监管监测工作信息化和精准化水平。
 
  海南省农业厅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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