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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豫食药监办科〔201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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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4-13 03:58:39  来源: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910
核心提示: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科〔2017〕20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豫食药监办科〔2017〕33号
发布日期 2017-04-11 生效日期 2017-04-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da.gov.cn/directory/web/WS01/CL0568/18877.html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有关直属单位,各食品检验机构: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科〔2017〕20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照《河南省食品检验检测机构〈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详见附件),认真制定本地区《〈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17年4月25日前报省局科技标准处。
 
  二、请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按照总局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整改报告于2017年6月底前报省局科技标准处。
 
  三、请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市级食品实验室改造项目建设,加快实验室资质认定,补充检测设备和专业人员;已完成市级食品实验室改造的单位,2017年底前食品检验参数需达到300个以上。
 
  联 系 人:任飞
 
  联系电话:0371-65566269,邮箱:hfdakbc@126.com。
 
  附件:河南省食品检验检测机构《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2017年4月11日
 
  附件
 
  河南省食品检验检测机构《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科〔2017〕20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食品检验检测机构《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范围
 
  (一)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
 
  (二)承担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检验任务的各级各类食品检验机构。
 
  二、工作分工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执行情况由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二)承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检验任务的各级各类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执行情况由委托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三)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督促指导和汇总上报工作。
 
  三、时间安排
 
  (一)2017年4月至6月底前,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承担2016年度、2017年度食品检验检测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2017年7月底前,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检验检测机构《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存在问题整改工作。
 
  (三)2017年8月底前,省局科技标准处完成对各地《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执行情况的抽查工作。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确保按时完成《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整改任务。
 
  (二)认真总结和上报监督检查情况。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于2017年7月底前将本地区《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整改总结报至省局科技标准处。
 
  (三)严肃责任追究。省局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对总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省局将对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实行问责。
 地区: 河南 
 标签: 工作规范 食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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