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动态 » 上海市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特医食品广告不得使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上海市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特医食品广告不得使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2-07 17:07:46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65691
核心提示:2022年2月7日,为规范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引导商业广告代言人及代言活动相关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广告宣传导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其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使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食品广告不得利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向消费者推荐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代言活动是广告代言人受广告主(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委托,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广告主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推荐、证明的一种商业广告活动。

2022年2月7日,为规范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引导商业广告代言人及代言活动相关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广告宣传导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其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使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食品广告不得利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向消费者推荐等。

相关链接食品广告相关法规汇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动态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