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分局)、食药监分局,全市食品生产企业:
为确保食品生产企业有序、规范生产,经研究,现就食品生产许可换证及证后监管有关要求作进一步明确:
一、严格换证时限。《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有效期届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此规定,若申报不及时,由于审核程序包括现场审查、整改、发证检验、审批等多个环节,可能导致不能在有效期内换证,企业将面临必须停产的局面。
二、严格注销管理。坚持“四个一律”,即:食品生产企业在有效期内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市局对其过期证书将一律予以注销;凡超期提出换证申请的,区县局一律不得按换证受理,均按新申报处理;企业生产许可过期未换发新证的,必须停产,区县局要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仍继续生产的,一律以无证生产查处;对证书在有效期内但生产厂房被拆除的,区县局一律报市局注销。
三、规范投料记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第九条第(四)项规定:“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此规定记录投料信息,特别是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规范记录投料种类、品名,不得以字母、数字等代号代替原料或产品的规范名称。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分局)、食药监分局应加强对企业生产过程控制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分局)、食药监分局应迅速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并督促其严格执行。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