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有关要求的通知(渝食药监食生产[2014]9号)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有关要求的通知(渝食药监食生产[2014]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3-28 03:01:37  来源: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80
核心提示: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以下简称发证检验)作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重要环节,是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保证能力的直接体现,也是确定其生产范围的直接依据。为引导企业合法、规范生产,促进全市食品行业质量安全水平的不断提高,经研究,现就发证检验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发布单位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渝食药监食生产[2014]9号
发布日期 2014-02-17 生效日期 2014-02-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cqda.gov.cn/CL0198/23374.html
各区县(自治县)食药监分局、质监局(分局),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机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
 
  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以下简称发证检验)作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重要环节,是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保证能力的直接体现,也是确定其生产范围的直接依据。为引导企业合法、规范生产,促进全市食品行业质量安全水平的不断提高,经研究,现就发证检验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发证检验应覆盖所有申报品种。区县局受理和审查组现场核查时,应指导企业准确、规范确定申请发证产品的品种名称,确定原则包括:申报品种应为实际生产的所有产品;产品名称应规范,并反映其真实属性或用途;产品名称涵盖范围不得过大,如不能只写为卤畜禽制品,应明细为卤鸭、鸡。现场核查合格后,审查组应对企业申请发证产品的所有品种进行抽样。市食药监局在审批过程中发现申报品种需调整时,将通知区县局及时补抽样品。
 
  二、发证检验不予复检。发证检验机构应按相关要求准确、及时开展发证检验并向市食药监局报送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市食药监局不予受理企业提出的复检申请,并及时下达不予许可决定或不予确定该类食品的生产许可范围,相关机构不得擅自更改检验报告。
 
  以上要求适用于已经受理但还未获得生产许可的所有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请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分局)接通知后立即通知相关企业,允许其对所申报品种进行核实更改,并及时补抽样品,市食药监局将根据检验报告确定副页的品种明细范围。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2月17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5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742) 法规动态 (190)
法规解读 (2623)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