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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河豚鱼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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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3-24 02:21:55  来源: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571
核心提示: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开放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规定(附件1),禁止经营养殖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养殖河鲀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后方可销售(附件2)。近日媒体反映,我市部分农贸市场及食品批发市场水产品经营区仍存在违规经营河鲀(俗称河豚)鱼现象。
发布单位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03-23 生效日期 2017-03-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fda.nanjing.gov.cn/zfxxgk/zzwj/201703/t20170323_4407083.html

附件:1.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监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开放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规定(附件1),禁止经营养殖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养殖河鲀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后方可销售(附件2)。近日媒体反映,我市部分农贸市场及食品批发市场水产品经营区仍存在违规经营河鲀(俗称河豚)鱼现象。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河豚鱼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不符合规定的河豚鱼进入我市销售环节。各区局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工作,迅速组织开展河豚鱼专项检查,督促经营者做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工作。对检查中发现违法经营河豚鱼(或以其他替代名称)的食品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处置。
 
  二、加大宣传力度,强化食品安全意识。各区局要督促食品经营单位强化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向广大消费者宣传食用河豚鱼的危险性和普及预防河豚鱼中毒等科学知识,引导群众养成科学的饮食习惯,提高自我防范意识,防止误食有毒水产品中毒事件的发生。
 
  三、加强协调配合,注重信息交流与报送。各区局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及信息交流,及时掌握本辖区相关动态,对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报道等相关线索和信息要高度重视,妥善处理,及时上报,同时将检查信息及小结报送食品流通监管处。
 
     附件1-2下载:1.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
 
  2.关于规范养殖河鲀加工产品上市的通知(附第一批通过名单)(中水协 [2017]05号)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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