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支局、办事处,省局动植处、食品处、认证处、风险处、科技处、技术中心: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配套的种植养殖场种植养殖用水、出境水生动物注册登记养殖场的养殖用水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生产用水的质量(以下简称水质),关系到出口食品农产品的安全卫生。几年来,有关单位由于对水质检测标准的理解不一、掌握宽严不一,导致了水质检测项目不全,甚至在迎接国外检查过程中出现了临时进行水质检测的现象。为了进一步规范水质检测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质检测依据、项目及检测频率
(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备案
1.使用城市供水的,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企业在备案前及备案有效期内每年检测一次,检测项目至少包括水质常规指标和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
2.属于自备水源的,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企业在备案前以及备案有效期内应至少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项目包括水质常规指标和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
(二)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注册登记
养殖用水应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的要求。企业在备案前及备案有效期内每年检测一次,检测项目应包括GB11607要求的所有项目。
(三)出口水产品养殖场备案
养殖用水应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的要求。企业在备案前及备案有效期内每年检测一次,检测项目应包括GB11607要求的所有项目。
(四)其他出口注册登记或备案的种植养殖场
当国家对注册登记或备案的种植养殖场的水质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五)进口国官方对水质检测有特殊要求的
应按照进口国官方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检测。如,输欧盟食品生产企业其水质应符合98/83/EC要求,并按照生产用水的使用量对照该标准进行检测。
二、承担水质检测的机构
企业在选择承担水质检测的机构时应考虑如下条件:
(一)当进口国官方主管部门提出对水质检测机构进行考察或检查并获得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时,该水质检测机构应满足进口国官方主管部门的检查要求。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备案的水质检测机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能够承担所规定的检测项目的检测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并出具官方的检测合格证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不能承担所规定检测项目的检测时,推荐选择获得国家认监委、国家卫生部、国家农业部《关于首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的公告》(2011年第26号公告)名录内的官方实验室(如福建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承担水质检测任务。
(三)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注册登记,出口水产品养殖场备案,其他出口注册登记或备案的种植养殖场的水质检测机构。由当地有资质且能够承担所规定检测项目的政府主管部门承担;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不能承担所规定检测项目的检测时,推荐选择获得国家认监委、国家卫生部、国家农业部《关于首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的公告》(2011年第26号公告)名录内的官方实验室(如福建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承担水质检测任务。
(四)进口国官方对水质检测有特殊要求的。推荐选择获得国家认监委、国家卫生部、国家农业部《关于首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的公告》(2011年第26号公告)名录内的官方实验室(如福建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承担水质检测任务。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分支机构应指导监督所在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注册登记、备案的种植养殖场配合做好水质样品的取样工作。水质样品的取样应由水质检测单位进行或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二)省局有关业务管理处在审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备案和种植养殖场注册登记、备案所提交的水质检测报告时,应审查所检测的项目是否满足要求、检测机构是否符合要求等。今后,各实验室水质检测不搞重复建设,省局科技处应集中资源重点保证省局技术中心建设,以降低检测成本,提高检测效率;省局风险处应不定期对省局有关业务管理处、分支机构所留存的水质检测报告进行抽查,以验证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三)省局技术中心应在检测质量、检测周期、客户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撑和保障。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