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支局、办事处:
为完善出口食品企业注册备案管理,规范第三方认证结果采信工作,福建检验检疫局结合实际制定了《 福建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工作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检认函〔2012〕395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认证处联系。
》,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检认函〔2012〕395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认证处联系。
特此通知。
福建检验检疫局
2016年7月19日
福建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工作实施方案
为完善出口食品企业注册备案管理,规范第三方认证结果采信工作,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42号令)要求,结合福建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福建局)辖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目的
为进一步提升出口食品注册备案技术审核和监管效能,促进出口食品企业备案和第三方认证工作的衔接和配合,整合出口食品企业备案和认证监管资源,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价结果的技术支撑作用,推进认证监管模式改革,探索建立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新模式。
二、实施范围
(一)采信的认证范围
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认证;
2.食品安全管理体系(FSMS)认证;
3.质量管理体系(QMS)认证(不适用于需验证HACCP体系的企业及对外注册企业)。
(二)采信的机构要求
1.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
2.向福建局提出采信申请,并经等效评估合格。
(三)采信的应用范围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及变更的现场检查部分;
2.出口食品备案企业对印尼、越南、巴西推荐注册的现场检查部分;
3.出口食品备案企业的后续监管。
三、工作程序
(一)申请
认证机构向福建局认证处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申请报告至少应包括:机构概况、人员配置、评审能力、培训情况等。
(二)等效评估
福建局认证处根据认证机构的申请,对认证机构提交的相关资质和能力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参照CNAS、CCAA对认证机构和审核员的认可办法和HACCP官方验证方法,通过现场走访、与审核人员面谈、对获证企业进行抽查验证、对认证机构现场审核活动实施见证评审等方式对认证机构食品行业的认证能力进行评估,重点关注认证机构是否建立企业出口意向和出口目的地国家(地区)相关法规、技术规范的及时获取机制,是否建立审核员针对性培训机制,对出口食品企业的审核是否涵盖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相关法规要求。
根据认证机构食品行业认证经验和能力的评估结果,形成采信或不予采信的意见,以及予以采信的范围,并在福建局官方网站公布。
(三)推荐采信
1.推荐
在食品生产企业提出出口备案相关申请前,认证机构应对获证的食品企业出具《采信推荐意见书》,表明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符合备案相关法规要求。《采信推荐意见书》应随出口备案申请书提交辖区分支机构。
2.采信
辖区分支机构对认证机构的《采信推荐意见书》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认证结果予以推荐采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推荐采信,及时组织对申请注册备案企业的现场检查。
四、后续管理
(一)报告
认证机构在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认证审核前,对于希望认证结果被用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采信的,除应当按认证管理规定通过“中国食品产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及时报告其认证活动计划外,还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福建局认证处报告。
(二)检查
福建局根据认证机构等效评估、认证活动报告、推荐企业数量等情况,适时组织见证评审和对获证企业体系官方验证。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认证活动是否符合认证规则、获认证企业体系运行的实际情况、企业是否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要求和进口国相关卫生要求等。
(三)监督处理
1.福建局对认证机构实施监管,发现问题时向认证机构发出整改通知书,认证机构应及时反馈整改结果。
2.认证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终止对其所有认证结果的采信,并对该认证机构进行通报:
(1)认证机构审核员能力乃至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认证活动不能满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及监管等效要求的;
(2)出现食品安全事故、被境内外媒体曝光或被境外官方通报产品质量问题的获证企业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累计超过认证机构获证企业总数10%的。
3.获证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终止对其有关认证结果的采信:
(1)获证企业被认证机构暂停、注销、撤销认证证书的;
(2)获证企业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
(3)获证企业被境内外媒体曝光或被境外官方通报产品质量问题的。
4.对于认证机构不按要求在“中国食品产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填报或填报信息不准确的,经福建局核实后,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告国家认监委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