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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工作规范的通知(琼检认〔201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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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10-22 11:13:54  来源: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1950
核心提示:现将《海南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琼检认〔2015〕71号
发布日期 2015-03-18 生效日期 2015-03-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www.hiciq.gov.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338&id=4069
各分支机构,认监处、法制处、审批办:
 
  现将《海南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向认监处反馈。
 
  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5年3月18日
 
  海南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工作规范
 
  1. 总则
 
  1.1目的
 
  为积极发挥第三方认证机构等社会力量共同管理食品安全,提高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评审和监管效能,推进认证备案监管模式改革,促进备案管理与认证监督的资源整合和互相联动,进一步规范我局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海南检验检疫局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备案企业)的备案评审和监督检查。
 
  2. 管理职责
 
  2.1 海南检验检疫局认监处负责统一管理本省备案企业备案采信工作。负责除洋浦辖区外的备案企业采信的组织工作。
 
  2.2洋浦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备案企业采信的组织工作,并将评审组的评审报告及相关资料送交认监处审核和归档。
 
  3. 基本原则
 
  采信的基本原则为经过风险评估的等效原则。即:第三方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2000)的审核准则、审核范围、审核人员、审核过程、审核结论和认证结果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要求相等效。通过评估第三方认证结果、分析备案企业和出口食品的风险水平,从而决定是否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
 
  4. 采信类型、要求及范围
 
  4.1 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的认证类型,包括:
 
  4.1.1 HACCP体系认证;
 
  4.1.2 ISO22000体系认证中涉及HACCP和SSOP部分。
 
  4.2 采信认证结果对认证机构和备案企业的要求:
 
  4.2.1 对认证机构的要求:
 
  (1)认证机构对备案企业实施认证时,认证依据应当包含国家认监委颁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国家认监委公告2011年第23号附件1)、相关卫生注册规范和进口国(或地区)有关食品安全卫生法规要求(适用国外注册企业);
 
  (2)认证机构对备案企业实施认证时,认证过程应当符合《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8:2011)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7:2010)的要求;
 
  (3)认证机构和审核员范围:经国家认监委批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CNAB)认可的HACCP体系、FSMS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机构及其认可的业务范围;经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注册的HACCP体系、FSMS体系认证审核员;
 
  (4)认证机构在海南检验检疫局组织的HACCP体系、FSMS体系认证有效性检查中,未发现有严重不符合情况的;
 
  (5)认证机构在对海南备案企业认证审核和监督审核时,或对拟申请备案企业实施认证前,应当及时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和“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信息系统”中输入相关信息,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审核和验证等活动情况,主动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电子监管。
 
  4.2.2 对备案企业的要求:
 
  备案企业在上年度或最近出口食品检验中没有不合格、或被国外预警通报和没有不诚信行为等情况。
 
  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采信:
 
  4.3.1 认证机构对备案企业的认证或监督的认证依据、认证过程、认证机构和审核员资质、认证结果等全部或部分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要求不等效的;
 
  4.3.2认证机构在近两年认证行政监管检查结果存在严重不符合要求或发生违法违规事实的;
 
  4.3.3备案企业在上年度或最近出口食品检验中被发现有不合格、或被国外预警通报和发现有不诚信行为的;
 
  4.3.4根据出口食品风险情况和监督管理实际情况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
 
  4.4 采信认证结果在出口食品备案工作中应用范围为:
 
  4.4.1备案企业初次备案和延续备案评审中的现场评审部分;
 
  4.4.2 对备案企业的监督检查。
 
  5. 采信过程
 
  采信HACCP认证结果的工作流程为:先申请、后确认、再采信。
 
  5.1 申请
 
  5.1.1拟申请出口备案或延续备案的备案企业的申请。企业在获得第4条规定的体系认证后,可在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时,向省政务中心审批办或洋浦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在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化申请的同时,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申请表(见附件);
 
  (2)认证证书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3)最近一次认证审核或监督审核资料:认证机构审核计划、认证机构审核报告、不符合项报告、企业整改资料、认证机构跟踪确认报告。
 
  5.1.2年度监督检查(现场检查)的申请。除飞行检查外,认监处应提前将检查计划告知企业,备案企业在检查前15天可向认监处或洋浦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监督检查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的申请,并提交5.1.1中的纸质材料。
 
  5.2 确认
 
  5.2.1认监处和洋浦检验检疫局组织评审员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等效性和风险评估,必要时对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和备案企业进行核查。等效性和风险评估的内容包括:
 
  (1)是否符合出口食品企业备案的相关规定;
 
  (2)国外注册企业是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相关要求;
 
  (3)认证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认证实施规则;
 
  (4)认证机构和审核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5)备案企业产品风险、出口不合格情况和诚信行为。
 
  5.2.2 根据等效性和风险评估结果,按备案审批程序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作为出口食品备案的技术证明的决定。采信情况分为全部采信和部分采信。
 
  5.3 采信
 
  5.3.1 全部采信。经确认等效的HACCP认证结果被全部采信的,对申请企业免于实施现场检查,由认监处直接审批发放《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
 
  5.3.2 部分采信。经确认等效的HACCP认证结果仅被部分采信的,或ISO22000认证中仅采信HACCP和SSOP部分结果的,采取以下便利措施:
 
  (1)现场评审/检查不再检查备案企业相应的GMP、HACCP和SSOP检查部分;
 
  (2)调整对申请企业的年度备案监管计划,减少对现场检查监管频次。
 
  6. 监督管理
 
  6.1认监处和分支机构按有关要求对备案企业和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6.2认监处和分支机构应加强对实施采信HACCP认证、FSMS认证结果的备案企业的信息收集,及时处理相关问题,保证采信工作的质量,规避采信工作风险。
 
  7. 问题处理
 
  认监处和分支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备案企业违反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有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对备案企业进行处理。发现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取消对相关备案企业的采信,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对认证机构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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