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山海关区、开发区食药监局,北戴河新区工商局:
为加强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强化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工作职能,督促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市局制定了《2017年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县区局请于2017年3月25日前将本年度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报至市局食品流通监管科备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请于每季度末报至电子邮箱。
联系人:王云凯,联系电话:3660421
电子邮箱:qhdfdasplt@163.com
附件:2017年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秦皇岛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13日
秦皇岛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为加强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落实销售者主体责任,保障群众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食品监管重点工作安排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严格落实销售者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管责任,综合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双随机抽查检查等方式,不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进监管理念、监管制度、监管手段、监管方式创新,切实提高监管效能,有效防范食品销售环节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推进食品安全形势持续改善。
二、职责分工
(一)市局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2.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省局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年度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3.根据专项执法检查的任务,结合实际,明确重点对象、重点品种、重点区域等工作重点,合理安排工作进度。
4.对各县区专项执法情况开展飞行检查。
5.根据双随机抽查检查工作规范,按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双随机抽查检查。
(二)县区局(含派出机构)
1.根据县区政府和市局的安排部署,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年度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2.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监督检查对象
食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添加剂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本计划印发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属于食品销售监管范畴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监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依法对管辖区域内食品销售者的资格、销售行为、食品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食品销售日常监管的主要形式。
(二)专项检查。监管部门在某一时期针对食品销售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对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点市场、重点品种、重点行为开展的专项执法行动。
(三)飞行检查。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对食品销售者和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双随机抽查。随机抽取食品销售者、随机选派食品安全检查员开展异地检查和交叉互查。
五、检查内容
(一)日常检查
1.检查内容: 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特殊食品销售、进口食品销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入网食品销售者、为食品销售主体提供食品贮存及运输服务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
2.检查项目及频次:检查项目应当对照《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的相关内容和要求,选择食品销售者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方面进行重点检查;对食品销售者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检查要点表》全项目的检查。积极推进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科学合理地确定监督检查的频次。
3.检查人员:日常检查原则上以网格化监管为基础,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必要时,基层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社会共治”的原则,组织或邀请食品行业协会、食品安全专家库、消费者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第三方成员共同开展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
1.检查内容:
(1)畜禽水产品专项检查;
(2)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检查;
(3)酒类专项检查;
(4)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2.检查人员:市、县级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食药监、工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
3.其他专项检查:市局可根据省局部署及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其他专项检查。各县区局在市局部署的专项检查活动外,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其他专项检查。
(三)飞行检查
1.检查项目及内容:
(1)食品销售者许可经营条件合规性监督检查。对县区许可质量进行抽查,适时检查评价许可质量状况;对许可经营条件合规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食品销售主体始终严格按照许可要求开展销售活动;对不符合许可条件规定的食品销售主体,依法提出限期整改等处置措施,无法满足许可要求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事项。
(2)食品销售者主体责任履行情况监督检查。对食品销售者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食品销售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进货查验及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等法定义务。
(3)食品销售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对食品销售监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2.检查频次:
(1)市局:每月检查1次,每次检查不少于2个县区。
(2)县区局:结合实际,自行制定。重点抓住高危食品、高风险区域、当地特色食品的监管,制定好本辖区的监督检查计划。
3.检查人员:检查组成员以市局食品流通监管科人员为主,根据实际情况抽调县区业务骨干参加,也可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和新闻媒体参加,实行科长负责制。
(四)双随机抽查检查
1.检查内容:检查食品销售者及市场主办单位等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经营规范等情况。
2.检查项目:按照 “双随机抽查检查”清单进行全项检查。
3.检查对象和频次:市局从全省食品销售主体数据库中随机抽取;每年度抽查2次。
4.检查人员:市局食品销售检查员库随机抽取。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食药监、工商)部门制定的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报上一级部门备案。
(二)检查人员根据《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和检查指令,出示执法证件后,开展现场检查。除办理行政许可所必需的现场检查,投诉举报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双随机”抽查等有因检查外,对同一相对人,原则上不得多层、重复开展日常检查。
(三)检查人员应当对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签字。
(四)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监督检查对象,监管部门应当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销售活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销售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监管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立案调查制作的笔录,以及拍照、录像等的证据保全措施,应当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公示。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应当记入食品销售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附表:市局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表。
2017年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表
时间 |
检查重点类型 |
检查重点部位 |
1月 |
大中型超市 |
节前市场检查 |
2月 |
大中型超市 |
节前市场检查 |
3月 |
中小超市、小摊点 |
城市区、县城区重点部位 |
4月 |
连锁超市、校园周边 |
城市区、县城区、学校周边、重点乡镇 |
5月 |
农村集中交易市场、酒类销售企业、涉暑销售企业 |
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周边 |
6月 |
农(集)贸市场 |
突出重点部位的市场 |
7月 |
大中型超市、酒类销售企业 |
暑期重点经营消费市场 |
8月 |
大中小超市 |
旅游景区周边为主 |
9月 |
校园周边超市、摊点 |
小学、初高中、大中专院校周边 |
10月 |
农村集中交易市场、食品批发企业、中小超市 |
县区重点部位 |
11月 |
农村集中交易市场、食品批发企业、中小超市 |
城市区、县城区、城乡结合部 |
12月 |
食品批发企业、大中小型超市、年货市场 |
食品销售主要部位 |
注:市局结合食品销售监管工作实际可以适当做出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