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7年农业转基因监管工作的通知(晋农科发〔2017〕3号)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7年农业转基因监管工作的通知(晋农科发〔2017〕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3-15 15:40:12  来源:山西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1999
核心提示:为做好2017年农业转基因监管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农业转基因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农办科〔2017〕4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西省农业厅
山西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晋农科发〔2017〕3号
发布日期 2017-03-08 生效日期 2017-03-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xxgk.sxnyt.gov.cn/auto1235/auto1245/201703/t20170314_456060.html
官网附件3不能下载
各市、县农委,省农业科学院、山西农业大学,厅属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7年农业转基因监管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农业转基因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农办科〔2017〕4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监管重点
 
  (一)加强试验环节监管。严格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审批制度,严查中间试验是否依法报告、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是否依法报批、安全控制措施是否落实。对辖区内涉农科研育种单位试验基地全覆盖排查,通过抽样检测查处转基因作物非法试验。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基地的管理,对已经批复的转基因试验全覆盖检查,试验前检查控制措施和制度建设情况,试验中检查安全隔离等措施落实情况,试验结束检查残余物和收获物处理、保存情况,做到监管过程有记录、监管内容有档案、试验材料可溯源。
 
  (二)加强育种、制种、繁种基地监管。对全省境内育种、制种、繁种基地进行检测监测。凡是在我省境内开展主要农作物育种、制种、繁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报告育种、制种、繁种活动开展地农业主管部门,并逐级报省农业厅。其中,持有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的育种、制种、繁种活动要报告省种子管理部门。要严查私自开展转基因试验和育繁种行为,对违规试验和繁种材料坚决铲除。
 
  (三)加强品种审定环节监管。申请单位要对参加区域试验的玉米、水稻、大豆、小麦等品种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省种子管理机构要进行转基因成分复检,发现非法含有转基因成分的立即终止试验。未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的转基因品种一律不得进行区域试验和品种审定。
 
  (四)加强种子生产、加工经营环节监管。各市县农委要对辖区内的种子生产基地开展拉网式排查,严查亲本来源,防止非法转基因种子下地,要加大苗期检测力度,发现问题从严从速查处。开展种子加工和销售环节转基因成分抽检,严防转基因种子冒充非转基因种子生产经营。
 
  (五)突出抓好进口环节监管。严格落实转基因生物进口和加工许可制度,严查进口商和加工企业的安全控制措施、档案记录和标识管理,重点核查装卸、储藏、运输、加工过程中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产品采购、加工、销售等管理档案以及转基因产品标识情况,开展抽样检测,确保进口转基因生物全部用于原料加工,推动境外贸易商、国内进口商、国内加工企业监管工作一体化。
 
  (六)开展番木瓜生产环节监管。对省内的番木瓜生产种植情况进行摸底排查,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发现问题立即铲除,依法处理。
 
  二、加大查处力度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开展田间试验(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情况要及时上报,由农业部或省农业厅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试验,停止安全评价申请资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停止科研项目,停止品种审定资格,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二)对违法制种、繁种、销售转基因种子(种苗)的,对以转基因品种冒充非转基因品种申请试验审定的,严格按《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规进口转基因生物,安全管控措施落实不力的进口企业和加工企业,依法责令停止进口,停止加工资格,给予行政处罚。
 
  三、落实管理制度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监管主体,主要领导负总责。要严格按照《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要求,认真履责、勇于担当、主动监管、严格执法,将转基因监管工作制度化,并在人员、经费和装备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二)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部门间分工合作,形成科教、农业综合执法、种子系统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科教管理机构要牵头抓总,依法履行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职责,承担转基因作物研究试验阶段的监督管理工作。农业综合执法系统要将转基因安全执法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加强对制种企业、种子市场、经营门店的执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试验、生产、销售转基因种子的行为,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及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种子管理机构承担转基因作物品种试验审定和种子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工作,严防转基因品种冒充非转基因品种进行审定和生产加工,要加强对制种企业资质和生产基地监管,督促企业和基地执行种子生产转基因检测制度,做好种子生产基地抽检工作。
 
  (三)落实主体责任。督导研究试验单位、种子企业、进口
 
  企业、加工企业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认识、建立制度、落实监管措施。督促种子生产经营者和进口加工企业依法持证经营,健全管理档案,规范标识管理。
 
  (四)落实长效机制。转基因作物监管工作已纳入农业部延伸绩效考核范围,各市县也要将转基因生物监管纳入重点工作范围,进一步落实好绩效考核、约谈问责、督导检查制度,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落实好转基因监管信息报送制度,案件查处信息实行月报,没有案件的零报告。
 
  (五)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各市县对已结案的违规违法案件,各地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并及时将详细案情和查处情况报告省农业厅。
 
  (六)加强科普宣传。落实转基因科普宣传“进党校、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的要求,各市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政策和科普知识宣传活动,至少要组织1次当地党校对领导干部的转基因专题讲座,1次对农业系统干部的宣传培训,1次对在校青年学生的科普知识宣传活动和1次社区科普宣传活动。各市县级农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要链接农业部官方网站“热点专题—转基因权威关注”,注重统筹资源,创新机制,尊重科学,客观公正,突出宣传效果,形成科普合力,为转基因科研和产业化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省农业厅设立举报邮箱,各地也
 
  要建立相应的举报平台,鼓励社会各界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
 
  于举报的线索,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接受群众监督。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各市及各责任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印发全年监管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和要求,抓紧部署监管工作。
 
  (二)组织实施。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属地监管责任,根据实施方案落实年度任务,认真开展执法监管,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农业厅将对各市及相关责任部门监管情况进行督查。
 
  (三)信息上报。各市要及时上报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对转基因安全监管当中发现的问题和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我厅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全面总结,发现问题,推广经验。
 
  举报邮箱:sxsnytkjc@163.com
 
 
 
  3.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明白卡
 
  山西省农业厅
 
  2017年3月8日
 地区: 山西 
 标签: 农业 转基因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71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