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有关南繁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南繁基地转基因试验管理,严肃认真抓好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反馈问题整改的“后半篇文章”,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发展运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转基因试验审批制度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开展南繁转基因试验前需提前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取得试验批件后方可在指定区域开展转基因试验。
二、严格执行研究试验管理制度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取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和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要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工作。
三、严格执行育种材料持证调运制度
从事南繁育制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在调运育种材料前应当提前向南繁基地所在市县植物检疫部门申请产地检疫,并取得植物检疫证书,检疫不合格的材料不予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在寄递转基因试验材料时,应当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运输、贮存的安全,不发生撒漏、扩散。在通过机场、物流运输企业、货运站(场)、港口、客运站、国际货代企业、邮政企业和各类快递企业收寄农作物种子(育种材料)时,应当主动告知承运方寄递货物是否为转基因种子等信息,并提供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并随货运寄。承运单位(公司)应要求托运单位一律凭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随货运寄,核实植物检疫证书是否与货物信息一致。无证书或信息不一致的,不予寄运。
四、加大监管查处力度
各市县农业农村局要定期检查转基因中间试验环节是否依法报告,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是否依法批准,基因编辑等新育种技术研究、中外合作研究试验是否依法开展,各项监督措施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如有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省农业农村厅将联合市县农业综合执法部门严肃查处未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私自开展的转基因试验、种植、未按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等违规行为。
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各市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大对南繁单位及相关科研人员的普法宣传力度,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转基因研究试验,规范育种材料寄递行为,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生物育种研究试验和产业化发展环境。
联系电话:省农业农村厅科技教育处,0898-65351355;
省南繁管理局0898-88298806。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