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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下达2017年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晋农办饲奶发〔201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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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3-15 15:35:23  来源:山西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2116
核心提示:为全面加强我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进一步提高饲料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国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等3项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17〕8号)要求,现就组织实施好我省2017年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西省农业厅
山西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晋农办饲奶发〔2017〕45号
发布日期 2017-03-13 生效日期 2017-03-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xxgk.sxnyt.gov.cn/auto1235/auto1248/201703/t20170314_456059.html
各市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
 
  为全面加强我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进一步提高饲料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国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等3项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17〕8号)要求,现就组织实施好我省2017年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监测是规范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打击违法添加违禁物质,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各市农业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确保监测计划顺利完成。按照农业部和省政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突出互补性,突出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特制定本监测计划。省本级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交叉检查随机抽检监测另行通知。
 
  二、保证工作质量。省级饲料质检机构和各市农业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根据我省监测计划的具体方案,保质保量完成抽样和检测任务;要严格遵守《农业部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保证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要根据实际要求,科学安排抽样,合理确定抽样时间、地点和对象,按时上报抽检结果,保证监测结果的代表性;质检机构要及时向受检单位发送纸质检测报告,跟踪确认检测报告送达情况,严格执行异议处理程序,保证监测结果使用的合法性。
 
  三、强化检打联动。对于不合格的检测结果,质检机构要依照监测计划的要求,在完成异议处理后,在第一时间向农业部饲料监测工作小组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开展执法工作;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组织各市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要求进行查处,并按时上报查处结果;收到外省质检机构发送的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各市要根据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的查处通知要求,及时对该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查处,并跟踪监测,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报告、查处和反馈不及时的,省厅将进行通报并追究责任。
 
  四、强化检防联动。预警监测是主动防控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完善监测内容的必要补充,各市饲料管理部门要支持配合预警监测工作,为承担任务的外省饲料质检机构开展抽样和调查提供必要的协助。质检机构在预警监测中发现风险因素,要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五、监测时间安排。2017年的饲料质量安全监测任务分上半年、下半年两个时段进行。
 
  (一)上半年监测的地区为:太原市、朔州市、晋中市、运城市、晋城市、临汾市。此时段的采样任务务必于3月20日前完成,所采样品统一送交省饲料兽药监察所,监测任务务必于5月30日前完成。
 
  (二)下半年的监测地区为:大同市、忻州市、阳泉市、长治市、吕梁市。此时段的采样任务务必于7月15日前完成,所采样品统一送交省饲料兽药监察所,监测任务务必于10月30日前完成。
 
  (三)监测机构在完成异议处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饲料质量安全监测信息上报系统》上报农业部饲料监测工作小组办公室,同时通报省级饲料管理部门。
 
  在监测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山西省饲料兽药监察所和厅饲料奶站管理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 联系人:张艳梅
 
  0351-8395315;0351-4129732
 
 
 
 
  山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7年 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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