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非转基因”标注不规范或将被罚

“非转基因”标注不规范或将被罚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2-13 14:29:50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1351
核心提示:在当今的食品市场中,消费者对于食品的质量和来源越来越关注。其中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就是转基因食品。为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和期望,许多食品生产商选择在包装上标注“非转基因”以表明其产品的非转基因身份,但也有部分商家借“非转基因”之名搞噱头宣传。那究竟什么是非转基因,我国目前对于“非转基因”宣称的要求又是怎样的,食品伙伴网通过本文的简单介绍,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非转基因宣称的相关内容。

在当今的食品市场中,消费者对于食品的质量和来源越来越关注。其中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就是转基因食品。为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和期望,许多食品生产商选择在包装上标注“非转基因”以表明其产品的非转基因身份,但也有部分商家借“非转基因”之名搞噱头宣传。那究竟什么是非转基因,我国目前对于“非转基因”宣称的要求又是怎样的,食品伙伴网通过本文的简单介绍,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非转基因宣称的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非转基因”

转基因食品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直接加工品;

(三)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与之相对的就是非转基因食品,这些食品来源于自然生长的植物、动物或微生物,其基因组成没有经过人为的改变。

二、“非转基因”宣称的标准法规要求

为方便大家更好地了解“非转基因”的宣称要求,食品伙伴网梳理了相关的标准法规及意见稿,详见下表。

标准法规名称 相关内容
关于指导做好涉转基因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科(执法)函〔2015〕第18号) 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做加工原料、未批准在国内进行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禁止使用非转基因广告词;对我国已批准进口用做加工原料或在国内已经商业化种植,市场上确实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和非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可以标明非转基因但禁止使用更健康、更安全等误导性广告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6号) 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当按照规定在标签、说明书上显著标示。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 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采用转基因原料生产的食品,不得标示“非转基因食品”。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对我国未批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生物,其产品标签、说明书上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

现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附件明示了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具体包括:

(1)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

(2)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含税号为11022000、11031300、11042300的玉米粉);

(3)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

(4)棉花种子;

(5)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是使用了标识管理目录内的非转基因原料的产品,目前来看可以标识“非转基因”。如果使用了目录以外的原料,还标识“非转基因”的话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判罚案例:

案例1:常熟市某电商平台销售的花生油,其商品标题上写着“非转基因压榨一级纯花生油”,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核查,发现上述情况属实。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及农业农村部有关涉转基因广告管理工作要求,市场上不存在转基因花生,因此花生油不能有“非转基因”标识。该商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2:张家港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某平台上开设的网店销售一款福临门压榨一级葵花籽油(净含量:4L)时,将其宣传为“非转基因食用植物油”。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及农业部有关涉转基因广告管理工作要求,市场上并不存在转基因的葵花籽油,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结语

从实践看,很多企业使用“非转基因”标签,并不仅仅是为了履行转基因标识义务,也是利用了部分公众对转基因技术和产品的不了解,以此来加强其产品或销售的广告效果。据食品伙伴网了解,不同法院在审理“非转基因”标签相关的案件时,也存在不同的理解。有些法院认为这种使用方式可能会误导消费者,而另一些法院则认为是合法和真实的使用。鉴于转基因产品涉及众多复杂因素,我们建议相关企业谨慎使用“非转基因”字样。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9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