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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名优特产商品认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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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3-15 14:06:38  来源:湘潭县商务粮食局  浏览次数:2222
核心提示:为深入挖掘我省名优特产商品特色,树立品牌形象,规范名优特产商品市场秩序,引导消费,共同推进省委省政府“湘品出湘”,省商务厅“湘品六进”工程,培育体现地方特色的商品品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由湖南省名优特产商贸协会制定本办法,并报湖南省商务厅备案。
发布单位
湖南省名优特产商贸协会
湖南省名优特产商贸协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swj.xtx.gov.cn/html/news_1759.htm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挖掘我省名优特产商品特色,树立品牌形象,规范名优特产商品市场秩序,引导消费,共同推进省委省政府“湘品出湘”,省商务厅“湘品六进”工程,培育体现地方特色的商品品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由湖南省名优特产商贸协会制定本办法,并报湖南省商务厅备案。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名优特产商品是指在湖南省区域内生长或加工的商品,包括以下内容:
 
  “名”是指知名度高的商品。
 
  “优”是指质量优良的商品。
 
  “特”是指具有湖南地方特色的商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自愿申报对商品的首次认定、复评、管理。
 
  第四条 根据企业自愿申报原则,每年进行一次湖南名优特产商品认定。经认定的商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按要求重新复查。
 
  第五条  本办法所认定的商品是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及样品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的认定。
 
  第二章  受理范围及条件
 
  第六条  纳入受理认定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大类:
 
  1、食品类
 
  2、初级农产品类
 
  3、工艺品类
 
  4、纪念品类。
 
  第七条   申报认定基本条件
 
  1、申报商品原产属地在湖南省境内。
 
  2、申报单位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申报商品的单位必须证件齐全,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税务登记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等;食品类企业含食品生产许可证。
 
  4、申报商品具有地区的唯一性、代表性或传统性。
 
  5、包装和标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申报商品质量安全符合或高于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
 
  7、该商品有一定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8、有健全和有效运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9、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必备的生产设备,能按有关标准正常生产。
 
  10、企业的信誉良好、信守承诺、无欺诈用户的行为。
 
  11、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务。
 
  12、在过去三年的经营中申报商品未发生任何质量安全等事故。
 
  第八条  申报认定材料
 
  1、填写《湖南名优特产商品认定申请书》。
 
  2、有效期内的企业有关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税务登记证、质量合格证等材料复印件;食品类企业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必须提交法定检测机构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本年度)。
 
  4、公司及产品简介(限600字)、产品高清宣传图片(电子文档)。
 
  5、国家或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对该申报商品或商标颁发的荣誉证书及奖励证明复印件。
 
  6、提供该商品样品两件(或包)单品,相当贵重或不便于寄送的样品,须由当地商务部门提供推荐函。
 
  注:1、上述材料除均要求用A4纸,并在每份资料上加盖企业公章,2、以上资料每个单品必须填写一份申请报告,均需一式一份。
 
  第九条  申报人对商品证明资料的真实性,特别是商品质量、安全性负责,对于伪造资质、提供虚假材料、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单位,将不予受理或终止认定。
 
  第三章 认定与审核
 
  第十条 湖南省名优特产商贸协会下设湖南名优特产商品认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的工作职责:
 
  1、制定认定标准和程序。
 
  2、对商品是否属于名、优、特范畴进行审核。
 
  3、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4、对申报商品进行终审认定。
 
  第十二条 湖南名优特产商品认定程序为:
 
  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专家委员会专家组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专家委员会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根据商品的质量和特色进行终审,依据相关标准申报商品达到名优、优特两项标准的,评定为“湖南名优特产”商品。
 
  第四章 公示与发布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认定商品后,由湖南省名优特产商贸协会发文在湖南省名优特产商贸协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向湖南省名优特产商贸协会或专家委员会提出,收到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将进行核查。公示无异后将在相关媒体公开发布。
 
  第十五条  向申报单位授予该认定商品“湖南名优特产”牌匾及证书。
 
  第五章 推广与宣传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商品,可以在包装和宣传品上印制、在对外推广中使用“湖南名优特产”标识。具体样式由湖南省名优特产商贸协会制定。
 
  第十七条  获得认定后的商品将在媒体、广告、宣传品和对外促销展览活动中予以介绍和宣传。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湖南名优特产认定书、牌匾和标志,否则将依法追责。
 
  第六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九条  湖南省名优特产商贸协会不负有已认定商品的持续监督责任。经认定后的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对其资格,并对外公告:
 
  1、申报材料被确认为不真实或隐瞒应予以说明的重要情况的。
 
  2、比较普遍地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
 
  3、被发现有较大安全隐患,或已因安全问题造成健康、环境等损害的;
 
  4、已长期停止生产,销售的。
 
  5、已明显发生变化而成为新品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的。
 
  第二十条   为加强对湖南名优特产商品企业的前置服务和日常管理,提高湖南名优特产商品的影响力和美誉度,促进我省名优特产的健康发展,湖南省名优特产商贸协会为日常服务与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将积极加强对经过认定的商品,重点培育宣传推广和保护,并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湖南省名优特产商贸协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地区: 湖南 
 标签: 认定 品牌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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