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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农〔202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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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5-27 10:24:31  来源:郑州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72
核心提示:为做好郑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龙头企业”)及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市级联合体”)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龙头企业、联合体培育发展的指导、服务和扶持,实现龙头企业引领、多主体全要素融合发展,加快建设都市型现代农业强市,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依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郑州市农业农村局
郑州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文号 郑农〔2025〕66号
发布日期 2025-05-23 生效日期 2025-05-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2021年下发的《郑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郑农〔2021〕142号)同时废止。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各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

《郑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2025年5月20日

郑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郑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龙头企业”)及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市级联合体”)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龙头企业、联合体培育发展的指导、服务和扶持,实现龙头企业引领、多主体全要素融合发展,加快建设都市型现代农业强市,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依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副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或休闲农业、农业生产性服务等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等方式带动农户发展规模化经营,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农业企业;本办法所称“市级联合体”是指以郑州域内龙头企业为核心,农民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场为基础,社会化服务组织为支撑,通过股份合作、订单生产等利益联结形式,形成的关联紧密、分工明确、链条完整、利益共享并经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农业经营组织联盟,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级龙头企业及联合体申报、考察、评定和运行监测的组织工作。在工作开展过程中,要积极对接市发改、税务、商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征询有关企业在信用、纳税、商贸流通、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相关负面信息。

第四条  市级龙头企业、联合体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加强日常动态监管,优化引导服务流程,但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按照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引导企业做大做强。

第五条  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市级龙头企业、联合体可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市级龙头企业所属且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控股子公司,如以农副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或休闲农业、农业生产性服务等为主业,可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市级龙头企业申报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涉农企业,包括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规模

1.种养类: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2.加工类: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

3.流通类:(1)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2)农产品专业销售公司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3)农产品电商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4)现代物流及仓储类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农产品相关收入(交易额)须占企业营业收入(交易额)的70%以上。

4.农业生产服务类:种子(种苗)、农药(兽药)、饲料、肥料、农机等农资类生产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农业社会化服务专业公司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5.休闲农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三)企业效益。企业连续两年生产经营正常,处于盈利状态。

(四)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低于65%,近两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照章纳税,按时发放员工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足额计提折旧。

(五)企业产品竞争力(仅针对种养类、加工类、流通类和农资类企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企业的产品质量有保障,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和品牌效益;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六)企业带动能力。企业应通过建立生产基地、合同(或订单)、合作、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或通过生产性服务、提供就业岗位等方式实现联农带农。

(七)适用于降低标准的情形。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低碳环保型(生态循环型)企业、通过招商引资或返乡创业新落户企业、吸纳和转移劳动力表现突出的企业、采购原料或购进货物本地化率达到70%以上的企业,规模标准减按80%执行。

第七条  市级联合体申报条件:

(一)联合体内成员原则上应由1家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牵头,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5家以上新型经营主体共同组成,并应具备符合规定的注册登记或备案手续。

(二)联合体内牵头的龙头企业应联合各成员共同制定联合体章程和围绕主导产业的建设方案。各成员间通过专业化分工、多元化联合、紧密型衔接、标准化生产,实现全产业链发展。成员之间有技术服务、基地建设、产品加工、商贸流通、品牌建设、利益联结机制和信贷担保等实质性合作内容,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责任共同体、经济共同体,保障各成员分享全产业链利益。

(三)联合体牵头的龙头企业上年度需盈利;联合体内其余各成员上年度总营业收入应超过牵头龙头企业对应类型营业收入认定标准的20%以上。

(四)联合体内成员应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  市级龙头企业申报材料:

(一)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的专题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的基地和农户基本情况、促进农户增收情况等)。

(二)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四)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五)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需带有报告编码或二维码、验证码)。

(六)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确认的企业近两年联农带农情况说明(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带动方式,带动农户数量,是否存在不履行与基地、农户等签订的订单合同或其他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企业纳税情况证明。

(八)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证明(仅种养类、加工类、流通类和农资类企业提供)。

(九)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出口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十)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九条  市级联合体申报材料:

(一)郑州市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申报书(加盖牵头企业公章)。

(二)联合体章程复印件。

(三)联合体建设方案。

(四)联合体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五)联合体各成员之间的生产经营合同复印件。

(六)联合体内龙头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七)其他各经营主体提供符合规定的注册登记手续复印件。

(八)联合体内龙头企业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

(九)经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确认的联合体上年度联农带农情况说明(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带动方式,带动农户数量,是否存在不履行与基地、农户等签订的订单合同或其他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证明。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市级龙头企业及联合体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请。申报通知下发后,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三章及有关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县级审核。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同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核查,据此形成推荐意见。

(三)行文上报。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推荐意见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并附相关申报材料。

第五章  认定

第十一条  市级龙头企业及联合体认定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十二条  市级龙头企业及联合体认定程序:

(一)材料审核。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材料及区县(市)推荐意见,提出审核意见。审核过程中,可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第三方机构,重点对企业的财务资料及经济指标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可作为审核意见形成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评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评审组,对申报单位进行材料复审、实地核验和综合评议,形成评审意见。

(三)征求意见。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龙头企业或联合体名单,征求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有关部门反馈意见,调整并再次确定拟认定龙头企业或联合体名单。

(四)审定公布。拟认定龙头企业或联合体名单经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发文公布。

第六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三条  市级龙头企业及联合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运行监测。

第十四条  运行监测程序:

(一)企业报送材料。监测通知下发后,应接受监测的单位按照监测通知有关要求向所在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监测材料。

(二)县级核查上报。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对监测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对监测单位进行实地核查,据此形成监测意见,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并附相关监测材料。

(三)市级审定公布。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监测材料及区县(市)监测意见,对监测单位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监测合格龙头企业或联合体名单,经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  市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市场监管部门营业执照更名等材料(附在监测材料中),所在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在监测意见文件中陈述),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后予以确认。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申请认定或参加监测的市级龙头企业及联合体应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的工作,据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或监测资格,且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或联合体,一经查实,直接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或联合体的申报或监测资格:

(一)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龙头企业或联合体内经营主体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四)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五)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七)不能按时提交监测材料或主动放弃参加监测的。

第十八条  对在申报认定或运行监测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违规违纪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下发的《郑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郑农〔2021〕142号)同时废止。

 地区: 郑州市 
 标签: 认定 农业 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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