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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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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3-10 01:34:20  来源: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1770
核心提示:为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规范全省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和《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质检标联〔2015〕422号) 的规定,省局制定了《河南省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6-08-19 生效日期 2016-08-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2-07-06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备注 废止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市场监管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22年) (豫市监〔2022〕3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二级机构:
 
  为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规范全省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和《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质检标联〔2015〕422号) 的规定,省局制定了《河南省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8月19日
 
  河南省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规范河南省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和《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质检标联〔2015〕422号)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指企业将所执行的企业产品标准或团体标准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统一开放的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活动。食品、药品及农业种植、养殖产品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企业产品标准管理的重要改革举措。企业按照本办法要求自我声明公开产品标准的,视同完成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第二章  自我声明公开
 
  第五条  企业依法制定并执行的产品标准,以及企业执行的团体标准,应当自我声明公开。企业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以自我声明公开。
 
  鼓励企事业单位自我声明公开服务标准。
 
  第六条  企业执行企业产品标准或者团体标准的,应当公开标准文本或者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以及对应的检验试验方法等内容。
 
  第七条  企业产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仅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和标准编号。
 
  第八条  企业在自我声明公开产品标准前,应按照《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质检标联〔2009〕84号)的要求,认真履行企业产品标准的起草、审查、发布等程序。
 
  第九条  企业应当自企业产品标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登录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产品标准信息。声明公开的内容纳入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
 
  第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产业政策和产品改进、市场需求等变化,适时对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复审。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前次公开继续有效;复审结论为修订的,修订后重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复审结论为废止的,应当在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予以废止。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将以原名称办理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内容予以废止,以新名称重新办理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第十二条  企业应确保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信息真实有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并对标准实施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自我声明公开后的企业产品标准,依法作为检验检测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经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应当严格执行。
 
  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应时段内自我声明公开的产品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  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视为无效声明公开。
 
  第十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信息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鼓励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组织制定并公布行业需要公开的标准清单和产品标准的关键指标清单,并指导企业完善企业产品标准。
 
  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开展标准评价、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做好全省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监督检查的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督和管理,对所辖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第二十条  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并根据自我声明公开企业产品标准监督检查的结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标准化专业机构等第三方开展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监督检查的技术工作,并依据审查技术结果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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