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5-21 10:22:12  来源: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210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提高标准化工作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西藏自治区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工作方案》及《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西藏自治区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
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8-09-14 生效日期 2018-09-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附件:
1、《西藏自治区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2、西藏自治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证明书
3、西藏自治区质监系统开展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程序说明
各地(市)质监局:
 
    《西藏自治区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经区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1、《西藏自治区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2、西藏自治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证明书
 
    3、西藏自治区质监系统开展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程序说明
 
    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4月29日
 
    附件1:
 
    西藏自治区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提高标准化工作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西藏自治区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工作方案》及《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依法依规发布实施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的声明公开活动。食品、药品及农业种植、养殖产品等企业标准除外。9、
 
    第三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第四条  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实施的主体,应当对其产品标准声明公开的内容及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
 
    (四)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
 
    第二章  责任与要求
 
    第六条  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企业产品标准实行备案的具体形式,企业产品标准声明公开后视同企业完成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鼓励企业公开服务标准。
 
    第七条  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产品标准包括企业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企业依法依规制定的产品标准。
 
    第八条  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产品标准信息应包括: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和标准号;执行企业制定的标准的,应公开企业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包括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和对应的检验试验方法,企业也可选择公开企业产品标准全文。
 
    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国家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系统平台上声明公开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声明公开的内容纳入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声明公开流程:企业及其产品执行标准→登陆网址→注册用户→提交材料(电子版)→公示成功→企业产品标准纸质版(含标准编制说明和审查会议纪要)报当地质监部门存档。
 
    因自我声明公开系统平台建设不完善、数据拥堵等特殊情况制约,造成企业无法及时将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可以向当地质监部门申请企业产品标准纸质材料备案。待制约因素消除后5个工作日内,企业须将纸质材料备案信息录入到国家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系统平台上声明公开。逾期未声明公开的,纸质材料备案视作无效。
 
    第十条  企业产品标准声明公开的有效期为3年,企业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相应时段内声明公开的产品标准的要求。声明公开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可以依法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十一条  企业应对企业产品标准定期复审,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周期不超过3年。当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对企业产品标准复审。
 
    第十二条  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继续有效且备案有效期即将届满前30日内,应重新办理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逾期未声明公开的,前次备案注销。
 
    第十三条  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修订的,企业有权对公开信息进行修改、更新。修订发布后,重新办理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逾期未声明公开的,前次备案注销。
 
    第十四条  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废止的,应当在国家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系统平台上声明。逾期未声明的,且在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有效期内,视为企业仍然执行该产品标准,企业应当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将旧名称办理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内容予以废止,同时以新名称重新办理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第十六条  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后,企业需要已备案证明的,可向当地质监部门申请。当地质监部门根据企业自我声明公开办理的实际情况,出具《西藏自治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证明书》。
 
    第十七条  经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产品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声明公开或复审的,属无标准生产。
 
    第三章  服务与监督
 
    第十八条  鼓励区内外各类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标准化专业服务。鼓励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制定并公布本行业需要公开的标准清单和产品标准的关键指标清单,并指导企业完善企业产品标准。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开展标准评价与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各级质监部门在实施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活动中,要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服务工作,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自治区质监部门应当做好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监督检查的规划,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的监督检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修改或撤销某项标准时,应通过企业所在地的质监部门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开的标准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当地质监部门举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质监部门负责核查、处理对企业产品标准的投诉或举报,负责对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信息进行监督抽查,发现未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或者超过备案有效期限而未声明公开的,应当书面通知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已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责令企业停止实施、限期改正。企业在接到通知后30个自然日内,应向通知的发出部门报告执行结果。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将未停止实施、未限期改正的企业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企业失信记录,向社会依法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附件2:
 
    西藏自治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证明书
    (申请单位名称):
 
    经查询,你单位通过全国统一开放的标准公共服务平台上声明公开产品标准。根据《西藏自治区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你单位产品标准声明公开后视同完成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备案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    分,企业产品标准名称为:                   ,企业产品标准编号为:                     。特此证明。
 
    注:你单位必须按照上述时间声明公开的产品标准严格执行,直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倘若你单位在上述时间之后对公开信息进行修改、更新,修改、更新行为视同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前次备案自动注销。修改、更新的时间即为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时间,修改、更新后的公开信息即为重新办理备案的材料内容。
 
    当地质监部门名称:
 
    (当地质监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西藏自治区质监系统开展企业产品标准
 
    自我声明公开工作程序说明
 
    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过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中华人民过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及《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质检标联〔2009〕84 号)、西藏自治区质监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质监〔2015〕57号)。
 
    二、工作对象:除食品、药品及农业种植、养殖产品等外,在全区范围对生产、加工的企业产品标准开展自我声明公开工作,公开企业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企业依法制定的产品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公开,属无标准生产。
 
    鼓励企业公开服务标准。
 
    三、工作程序:
 
    1、企业产品标准开展自我声明公开受理部门:所在地质监局。
 
    2、业务流程:企业及其产品执行标准→登陆网址→注册用户→提交材料(电子版)→公示成功→企业产品标准纸质版(含标准编制说明和审查会议纪要)报辖区质监部门存档。
 
    3、登录及查询网址:www.cpbz.gov.cn。
 
    4、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处理对企业产品标准的投诉或举报,纠正不实的自我声明,并将企业产品标准公开情况纳入质量诚信建设中。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对企业产品标准的监督。
 
    5、技术服务:加强企业标准化业务能力建设,根据企业需求,主动向企业提供咨询,开展标准评价与技术服务。鼓励区内外各类专业机构提供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标准化专业服务。鼓励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制定并公布本行业需要公开的标准清单和产品标准的关键指标清单,并指导企业完善企业产品标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3)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3.27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