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6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7-02-09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发展规划
第四章 平台服务和体系建设
第五章 促进措施
第六章 环境营造和制度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
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覆盖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进行的,或者交易标的跨越关境的电子商务活动。
第四条 本市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应当坚持先行先试、循序渐进、创新发展、依法规范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的机制。
第五条 本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应当体现线上集成、跨境贸易、综合服务的主要特征,提高物流通关渠道、单一窗口信息系统、金融增值服务的水平,推动通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商务、物流、金融等一体化,促进线上单一窗口综合服务平台和线下综合园区平台联动发展,建成投资贸易便利、监管服务高效、法治环境优化的全国跨境电子商务创业创新中心、服务中心和大数据中心。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建设领导协调机制,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依法制定与跨境电子商务建设、发展、管理有关的政策,定期研究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落实阶段性目标,协调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建设工作和创新发展。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跨境电商综试办),负责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的建设和统筹管理工作,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有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研究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关问题,与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务等部门配合协作,简化优化监管流程,推动体制机制创新,探索构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规则;
(二)编制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的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统筹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下园区的功能布局,协调、督促线下园区的建设与管理,负责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招商网络建设工作,指导全市跨境电子商务招商引资工作;
(四)组织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领域交易、支付、物流、通关、退税、结汇等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等方面的创新研究,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则和标准的形成;
(五)负责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工作,组织实施单一窗口综合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构建跨境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和统计监测体系,实施信用评价、分类分级监管,推动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
(六)负责跨境电子商务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全流程的专业风险分析,防控经济风险、技术风险和交易风险;
(七)组织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和智能物流体系建设工作,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与仓储、物流、金融等产业的融合发展;
(八)负责跨境电子商务人才体系建设;
(九)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跨境电子商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推动本行政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第八条 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务等部门在本市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工作机构(以下统称驻区机构),依法履行有关管理职责。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跨境电商综试办应当与驻区机构、有关部门建立合作协调和联动工作机制,为驻区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法监管提供必要的保障,研究解决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发展中的问题。
第十条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等建立行业自律体系,发挥行业组织自治作用。
跨境电子商务行业自治组织应当研究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发展方向,探索行业发展规律,推动制订和实施行规行约、行业质量标准等,规范经营行为,依法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本行业的声誉,引导跨境电子商务规范化发展,促进公平竞争。
第三章 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全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由市跨境电商综试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促进跨境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要求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全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应当明确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核心区、产业应用经济圈和产业发展带,形成全域覆盖的总体布局。
第十二条 编制全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应当注重服务国家战略、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体现改革综合性。
第十三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跨境电子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编制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发展专项规划。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发展专项规划经市跨境电商综试办审核,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全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编制本部门、本领域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规划。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规划经市跨境电商综试办审核同意后实施。
跨部门、跨领域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规划由市跨境电商综试办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在编制全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全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部门应当就规划的内容向公众提供咨询服务。规划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章 平台服务和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 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按照一点接入的原则,建设线上单一窗口综合服务平台,与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务、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等部门进行数据交换,推进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换、监管互认、执法协助。
第十六条 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采取一区多园的布局方式,建设线下综合园区平台,提供通关、物流、金融、人才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承接线上单一窗口综合服务平台功能。
第十七条 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合作机制和共享平台,逐步统一信息标准、信息管理服务等规范,推动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商务、物流、金融等领域之间的信息交换。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市跨境电商综试办提供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实现监管部门、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为跨境电子商务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互联互通提供数据技术支撑。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开展规范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在线支付结算、在线融资、在线保险等一站式金融服务。
第十九条 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运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先进信息技术,构建互联互通的物流智能信息系统、衔接顺畅的物流仓储网络系统和优质高效的物流运营服务系统。
第二十条 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系统、信用监管系统和信用负面清单系统,运用跨境电子商务信用数据库记录和积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物流企业及其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基础数据,实施跨境电子商务信用分类监管。
第二十一条 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建立健全跨境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统计办法,为行政监管和企业经营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建立跨境电子商务风险信息采集、评估分析、预警处置和复查完善机制,以跨境电子商务流程节点风险防控为重点,开展全流程专业风险分析。
第五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 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按照严密监管与高效运作相统一的要求,落实海关监管方案,对跨境电子商务活动实行便利化通关监管模式。
第二十四条 驻区机构应当创新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流程,针对企业对企业、企业对个人等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模式,设计相应的监管流程,推动建立标准化监管流程。
第二十五条 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完善检验检疫审批信息平台和监管系统,依托单一窗口综合服务平台的数据信息,形成网上发现、源头追溯、属地查处的新型质量监管模式。
第二十六条 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扩大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范围,鼓励支付机构为中小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跨境外汇支付和结售汇业务。
第二十七条 鼓励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支持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丰富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业务产品,为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二十八条 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依托第三方物流平台、单一窗口综合服务平台等综合信息服务平台,运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实时、准确、完整的物流状态查询和跟踪服务,推进数据共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支持物流企业开展高端智能化服务。
第二十九条 支持传统物流仓储企业向配送运营中心和专业化、规模化的第三方跨境物流企业转型升级。鼓励仓储、配送一体化,引导物流仓储企业规范开展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向提供一体化解决方案和供应链集成服务的第四方物流发展。
第三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物流企业建立跨境物流分拨配送和营销服务体系,开拓全球业务,发展共同配送、统一配送、集中配送等先进模式,建立国内保税公共仓储、海外重点国家物流专线、海外公共仓储相结合的便利化物流体系,实现跨境货物的集货运输、集中分送。
第三十一条 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数据库,依法提供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身份识别、信用记录查询、货物运输以及贸易信息查询等信用服务。
第三十二条 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建立监管部门信用认证和第三方信用服务评价相结合的综合评价体系。
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作出的信用认证是分类分级信用监管的依据。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可以依法通过数据提取、采集和加工分析,为监管部门和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信用评价服务。
第三十三条 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大数据中心,实现跨境电子商务数据的交换汇聚,对商品交易、物流通关、金融支付等数据进行分析、处理运用,逐步建立反映跨境电子商务运行状况的综合指数体系,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逐步建立以跨境电子商务申报清单、平台数据等为依据的统计管理新模式,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多方联动的统计制度和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的统计分类规范。
第三十四条 本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监管部门、高等院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建立创业型和实用技能型的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基地。
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引进国内外知名培训机构,构建专业化、社会化、国际化的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体系。
第三十五条 本市探索建立知识、技术、管理等人力资本产权激励机制,引进跨境电子商务创新人才,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商业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
第三十六条 本市健全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吸引、培养、使用、流动和激励机制,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的公共服务体系。
鼓励建设开放共享的合作平台,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联盟与人才发展联盟,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人才与企业、项目、资本的对接。
第六章 环境营造和制度支持
第三十七条 国家规定的跨境电子商务投资、贸易、金融、税收等改革试点措施发生调整,或者国家规定其他区域改革试点措施可适用于促进本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办和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的实际需要,研究提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改革创新措施,依法报请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产品售后服务和维权体系,强化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市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纠纷专业仲裁机构,完善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仲裁规则,依法提高纠纷仲裁的国际化程度,提供公正、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
探索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纠纷司法网上处理机制。
第四十条 本市应当加强与国际各类经济组织的合作,探索建立适合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国际通用规则。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并逐年有所增长,重点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及跨境物流、仓储、金融支付、综合服务等产业链相关产业的发展。
第四十二条 市跨境电商综试办应当根据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需要制定工作计划和进展安排,形成制度创新清单,推进创新举措的实施。
第四十三条 鼓励企业或者个人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从事跨境电子商务活动,推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为企业或者个人上线经营提供便利便捷的服务。
鼓励建立适合本市区域产业特色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推动传统外贸企业和制造类企业整体上线经营。
第四十四条 本市应当以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为基础,完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综合服务配套。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融资、通关、物流、退税、外汇等一体化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