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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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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3-07 13:16:36  来源: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1722
核心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我委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7〕10号)。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发布单位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02-10 生效日期 2017-02-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zjwjw.gov.cn/art/2017/2/10/art_1202375_5520828.ht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我委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7〕10号)。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是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对企业标准备案范围有所调整。2009年《食品安全法》建立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法律制度,要求“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食品安全法》颁布施行。该法继续保留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法律制度,但对备案范围做了调整,要求“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范围在法律层面上有重大变化。

 二是国家卫生计生委对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提出新的要求。2015年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施行后,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6年6月30日下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进一步明确企业标准备案范围和性质,并要求实施备案前公示制度。同年11月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宣布失效第二批委文件的决定》(国卫办发〔2016〕59号),宣布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失效。

 三是我省企业标准备案事项的下放亟待工作规范统一。为落实简政放权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79号)的要求,我委于2015年4月1日将备案事项下放至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下放后,各市亟待省级层面规范统一备案工作。

 因此,为贯彻落实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有必要就我省企业标准备案程序、资料要求等相关事项进行统一。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依据职责法定原则,进一步明确企业标准备案性质和范围。根据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结合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明确企业标准备案的范围、性质为对“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其中,“严于”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二)贯彻简政放权精神,切实简化企业标准备案资料要求。全面简化备案资料要求,实施表格式备案,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依托信息化技术,全面优化企业标准备案程序。组织开发全省统一的“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信息平台”,推行企业标准网络备案,进一步便民便企。

  (四)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实施备案前公示和备案后公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组织落实备案前公示制度。要求企业在备案前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备案编制说明在“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信息平台”上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同时,为全面落实备案“存档备查”,加强社会监督力度,文件进一步对各市卫生计生委备案内容公开的方式、时间等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

  三、其他内容

 文件自2017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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