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农牧业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农牧业局,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7〕5号)精神和全区农牧业工作会议工作部署,为切实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保障屠宰环节肉食品质量安全和屠宰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2017年全区屠宰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屠宰行业管理体系建设
(一)强化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一是各地要进一步推动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责任体系。二是各地要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细化本地区屠宰行业发展目标,明确工作思路,制订和落实各项具体措施。三是建立健全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做好屠宰监管体系建设、屠宰专项整治等工作。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一是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屠宰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职能,实现对屠宰企业监管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和痕迹化管理。二是各地要按照《关于转发<农业部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场设立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规范开展屠宰行业监管工作。三是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作,着力形成部门齐抓共管合力。
(三)提升企业主体责任。一是各地要督促屠宰企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结合2016年印发的《关于印发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内部登记台账的通知》(内牧医函〔2016〕120号)要求,完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内控制度。二是提升屠宰企业检测检验能力,严格落实肉品品质检验和“瘦肉精”等风险物质检测检验制度,确保肉品品质质量安全。三是屠宰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企业内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提升屠宰行业监督管理能力
(一)完善屠宰行业法制化管理体系。一是继续推进《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和标准,鼓励地方依据本地区屠宰行业特点开展相关立法工作,依法依规规范畜禽屠宰相关活动。二是研究制定规范“代宰”行为管理办法,规范“代宰”行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严格“代宰”条件,降低质量安全风险。
(二)稳步提升屠宰监管执法能力。各地要强化屠宰监管人员管理,提升屠宰行业管理人员依法履职能力,依法严肃处理违反畜牧兽医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规定的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违法案件,严惩重处屠宰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屠宰监管区域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区域间协调配合,共同打击违法屠宰行为。
(三)做好屠宰法律法规标准的宣传普及。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宣传普及,教育和引导从业人员自觉守法、规范经营,增强公众质量安全和健康消费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肉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增强屠宰行业风险防控能力
(一)加强日常监管。一是各地要落实关于转发<农业部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的通知》,扎实开展生猪屠宰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同时,创新屠宰监管机制,实行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制度,监督企业生产期内持续保持获证条件,坚决取缔和关闭不达标企业。二是认真落实畜禽产品“两证两章”准出制度,启动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背书制度,逐步建立以屠宰企业自检结果为重要参考的肉品质量安全检验体系。三是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切实管好、用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严厉查处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
(二)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继续开展屠宰企业清理整顿和畜禽屠宰监管“扫雷行动”等专项整治行动,保持对畜禽屠宰违法行为高压严打态势。以小型屠宰场点、屠宰环节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畜禽“代宰”行为为重点,以落实待宰静养制度为抓手,严厉打击无证屠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加大与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在党的十九大、自治区成立70周年等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期间和肉品消费旺季,积极组织开展声势大、成效足的专项整治行动。
(三)强化监督检测。一是落实屠宰环节“瘦肉精”“两检”制度。首先要监督屠宰企业严格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原则上批次抽检率要达到100%,个体抽检率不低于5%。其次,各地在完成农业部、自治区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计划的基础上,也应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督抽检计划。二是督促企业建立屠宰企业水分自检制度。三是加大检打联动,对监督抽检结果不合格的,要依法查处,追根溯源,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四)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各地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内农牧质发〔2015〕35号)要求,加强应急管理,适时开展应急演练,一旦发生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快速响应,迅速查明问题原因并妥善处置,坚决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加强对屠宰行业舆情信息的动态监测预警,确保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四、引导屠宰行业转型升级
《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已正式下发,各地要统一思想,细化目标,认真落实。按照“减数控量、提质升级”的总体要求,严把准入条件,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政策引导,推进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品牌化发展,促进屠宰产能调整和行业升级,坚决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引导屠宰企业采用兼并重组等手段,加快整合小型屠宰场点,力争2017年再压减一批小型屠宰场点。
五、探索屠宰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各地要探索屠宰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屠宰环节出现的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牛羊管理办法》及相应的配套制度、规范和标准等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请各地将屠宰行业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自治区农牧业厅。
联系人:李旭东
联系电话:0471-6651753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7年2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