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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7年规模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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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2-22 04:19:27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  浏览次数:4868
核心提示: 根据《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要求,经自治区畜牧厅 财政厅认真研究确定,编制了《2017年规模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02-20 生效日期 2017-02-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xjxmt.gov.cn/newsContent.aspx?newsID=90765182-a418-4ede-a879-79cea78e5927&sectionCode=0007&siteCode=000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畜牧兽医局、财政局,各地(州、市)畜牧兽医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要求,经自治区畜牧厅 财政厅认真研究确定,编制了《2017年规模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联系人:马亚珍

  联系方式:0991-8561418  0991-8565485(传真)

  附件:2017年规模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方案

  自治区畜牧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2月20日

  附件

  2017年规模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要求,进一步落实畜禽养殖经营者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和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经自治区兽医局研究决定在昌吉州、伊犁州、哈密市、吐鲁番市和阿克苏地区进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试点工作,望以上五地州对本辖区内符合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先打后补”条件的规模养殖场进行再次审核确认,并上报自治区兽医局备案,并按照此次制定的试点工作方案执行。

  2017年规模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补贴原则

  (一)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贴原则上选择饲养水平高、防疫自觉性高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申请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行“先打后补”,遵循自主自愿的原则,由养殖场提出申请,县级畜牧兽医局审核确定,各地州畜牧兽医局汇总报自治区兽医局备案。

  (三)根据国家和我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规定,我区将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三种动物疫病列为实施先打后补补贴病种。

  (四)试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相关重大动物疫病疫苗,但必须在当地县(市)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五)补贴疫苗数量根据国家和我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测算。

  1.高致病性禽流感:种鸡、蛋鸡按照饲养量每只每年补贴禽流感-新城疫二联活疫苗1羽份,H5N1禽流感灭活疫苗1毫升;肉鸡按照出栏量每只每年补贴禽流感-新城疫二联活疫苗2羽份;肉鸭按照出栏量每只每年补贴H5N1禽流感灭活疫苗1毫升;肉鹅出栏量按照每只每年补贴H5N1禽流感灭活疫苗2毫升;种鸭按照存栏量每只每年补贴H5N1禽流感灭活疫苗1毫升;种鹅按照存栏量每只每年补贴H5N1禽流感灭活疫苗2毫升。

  2.口蹄疫:牛按照存栏量每头每年补贴O型-亚洲I型口蹄疫疫苗4毫升,按照出栏量每头每年补贴2毫升;羊按照出栏量每只每年补贴O型-亚洲I型口蹄疫疫苗1毫升;奶牛(种牛)按照饲养量每头每年补贴O型-亚洲I型口蹄疫疫苗4毫升、A型口蹄疫疫苗4毫升;猪按照出栏量每头每年补贴O型口蹄疫灭活疫苗2毫升。

  3.小反刍兽疫:羊按照存栏量每只每年补贴小反刍兽疫活疫苗1头份。

  (六)疫苗补贴价格按照当年农业部规定的指导价格计算。

  (七)补贴畜禽数量以该规模场畜禽强制免疫抗体水平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畜禽数量为准,并提供县(市)级以上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抗体抽检检测报告。(每半年一次,每年两次,每次检测样品量为家禽不少于免疫家禽的0.5%,家畜不少于免疫家畜的5%。)

  二、申请条件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经当地畜牧兽医行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生猪、奶牛、蛋鸡、肉鸡、肉羊、肉牛及种畜禽养殖场,具有一定的规模,规模指标为猪年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头;奶牛存栏大于或等于500头;肉牛、肉羊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头;种牛种羊存栏大于500头、只;蛋鸡存栏大于或等于20000羽;肉鸡出栏大于或等于50000羽;存栏能繁母猪200头以上或者销售仔猪1500头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具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室、疫苗冷藏室或是疫苗保存冰箱、疫苗运输设备及其他相关设施设备,并取得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有聘用的自用兽医或与相应的防疫人员或社会化服务组织签订有防疫服务合同,配有疫苗管理人员,有完善的动物防疫相关的管理制度,有填写规范的养殖档案及疫苗采购、使用记录。

  (四)“先打后补”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和养殖档案,并且按照当地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保证所有畜禽“应免尽免,不留空挡”,及时规范填写疫苗采购记录、冷链保存记录、疫苗使用记录、免疫记录、免疫抗体水平监测记录、生产记录等记录。

  (五)“先打后补”试点规模养殖场应自觉接受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动物疫病的监测、采样及强制免疫抗体水平检测工作,免疫抗体水平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养殖场要及时补免,补免所需费用由试点养殖场自行承担。

  三、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补助资金发放程序

  (一)申报材料

  每年11月15日前,规模养殖场申报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自购疫苗补助资金需要向当地县(市)级、地(州)级兽医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以下材料,地(州)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当地数据,并上报自治区兽医局。

  1.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自主采购疫苗经费补贴申请表(见附表);

  2.规模养殖场出栏畜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3. 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4.当年县(市)级以上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相关动物疫病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原件(每半年一次,每年两份);

  5.地(州)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与资金拨付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工作方案确定的疫苗补贴原则及审核材料内容要求,对实行“先打后补”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使用数量、采购疫苗备案情况、补贴畜禽数量、县(市)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情况进行审核合格后,报地州畜牧兽医局审核汇总,并报自治区兽医局。自治区兽医局审核汇总报自治区财政厅审定同意后,财政厅按程序将补贴经费下达地州级财政主管部门,由地州级财政主管部门发放至各规模养殖场。

   关于印发《2017年规模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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