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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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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2-16 15:24:24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346
核心提示:《广东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总体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工商局反映。
发布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17〕9号
发布日期 2017-01-26 生效日期 2017-01-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zwgk.gd.gov.cn/006939748/201702/t20170213_692566.html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总体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工商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6日

  广东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总体方案

  为总结推广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经验,在全省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以全方位为企业开办经营提供便利化服务为目标,围绕解决企业办照准入、办证准营、变更、注销以及政府后续监管等全过程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该放的放得开、该管的管得好、放权的事项能有效监管的原则,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工作,积极开展商事登记后置审批分类改革试点,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激发商事主体创新创业活力。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改革,着力解决办照准入程序短板问题。

  1.巩固商事登记前置审批改革成果。总结评估全省“先照后证”先行先试改革成效,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以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结合实际完善我省商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2.试点“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整合银行开户许可等许可证,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实现市场准入“一站式”服务。

  3.推行商事登记银政直通车服务。延伸商事登记窗口服务,推行银政直通车服务,工商部门可委托商业银行网点免费代为办理商事登记各项业务。商业银行按照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材料清单收取申请材料,交由登记机关核准并颁发营业执照。鼓励银政直通车服务向国(境)外延伸,实现商事登记离岸受理及远程办理。

  4.推广“互联网+商事登记”服务模式。全面推广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实现全程电子化登记对各类商事主体、各类商事登记业务的全覆盖以及与省网上办事大厅的无缝对接。进一步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及相关应用,推行符合国家标准、具有金融功能的电子营业执照,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领域的应用。

  (二)积极开展商事登记后置审批分类改革试点,着力解决准营环节办证多、办证难问题。

  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商事登记后置审批分类改革试点基础上,全面梳理《广东省商事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选择一批审批频次较高、审批周期较长、企业意见较为集中的事项进行分类改革。按照审批设定依据以及审批事权级别,编制《广东省商事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分类改革目录》。根据地方性法规设立的审批事项,确有必要调整的,依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废止相关地方性法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由省级或省级以下部门行使审批权的事项,确有必要调整的,依法提请国家权力机关授权或国务院批准。

  1.取消审批。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允许商事主体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改为备案。对政府需要及时、准确获取相关信息并以此为线索开展跟踪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商事主体将备案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3.实行告知承诺制。对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经现场验收、样品检测等实质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事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条件的经营行为且风险可控的,实行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验收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作出符合相关条件前不从事被许可经营活动承诺的,可先行领取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4.加强准营管理。对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和规则,加强风险管控,强化准营管理。

  (三)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着力解决后续监管不到位问题。

  1.优化部门监管职责划分。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划分。对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由许可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对不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行为,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无行业主管部门或涉及多个部门且职责分工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指定监管部门。各监管部门要制定、完善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

  2.强化落实“双告知”工作。在申请人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时,工商部门要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其登记申请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审批部门的审批后方可经营,并由申请人作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书面承诺。企业办理登记注册后,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同级告知原则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共享至相应信息平台,告知经营项目的同级审批部门。各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在相应信息平台获取相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依法办理相关商事登记后置行政许可,履行审批和行业管理职责,切实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3.加快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查处结果;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和监管全覆盖,建立政府部门的随机联查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按照“双随机”要求制订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

  4.建立完善信用约束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对于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的商事主体,各地、各有关部门将其信用信息和信用情况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按照部门监管职责和监管对象特点制定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制度,对失信主体依法在商事登记、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建立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后,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信息,其他部门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三、工作步骤

  按照积极稳妥、于法有据的原则,分阶段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一)开展试点阶段(2017年1月底前)。依托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体制机制优势,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并对改革试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编制《广东省商事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分类改革目录》,涉及国家事权的事项提请国家有权机关授权或批准。

  (二)扩大试点阶段(2017年3月底前)。根据国家有权机关批复情况,在珠三角地区和粤东西北地区各选择一个地级以上市,扩大“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范围。

  (三)全面推广阶段(2017年6月底前)。全面总结评估“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情况,特别是商事登记后置审批分类改革工作经验,在全省范围内复制推广。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牵头部门要根据任务分工,抓紧研究制订实施方案,细化配套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遇到的问题。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全力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政府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协同推进改革的工作格局。省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改革的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二)加强法治保障。相关改革措施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现行规定不一致的,依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或国务院批准;与地方性法规现行规定不一致的,依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授权或修订、废止相关地方性法规。不断夯实改革的法治基础,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创新成果,及时提出立法、修法建议,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固化;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梳理,及时提出修改和废止建议。

  (三)完善配套制度。对“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特别是对取消审批、改为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由履行相应监管职责的部门制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配套制度措施,明确监管内容、监管标准、监管手段。按照成熟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对拟调整的审批事项,待配套方案出台后方可实施。

  (四)建立评估机制。建立“证照分离”改革绩效评估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照改革总体要求,全面分析改革在释放市场活力、支撑就业增长、促进创业创新、服务经济发展以及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不断优化完善改革措施,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pdf
 地区: 广东 
 标签: 证照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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