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贵州省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黔食药监食流发〔2016〕223号)和《省食安办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黔食安办发〔2016〕19号)要求,现就认真组织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及销售者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强化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开办者及销售者落实法定义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法律责任落实工作
食用农产品品类繁杂、经营主体数量庞大,信用体系、溯源体系、检测体系等建设还相对滞后,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仍然比较突出。监督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及销售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素质,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切实落实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强化自管自控、守法经营、行业自律,对确保食用农产品入市后质量安全十分重要。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贵州省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工作方案》和《贵州省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以蔬菜、畜禽、水产品等为重点品种,以批发环节为重点环节,认真组织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及销售者开自查自纠工作,指导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及销售者对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全面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二、突出重点,确保自查自纠工作落到实处
(一)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重点,监督指导市场开办方开展自查,认真检查是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落实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措施;是否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对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行培训;是否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是否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是否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公示牌公示食用农产品有关信息;是否印制《贵州省食用农产品经营销货清单》,监督入销售者如实记录和保存;是否建立落实日常检查制度,认真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和报告等。
(二)以蔬菜、畜禽、水产品等销售单位为重点,监督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开展自查,认真检查场地、设施、设备是否满足经营求;是否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使用《贵州省食用农产品经营销货清单》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是否经营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在储存、销售食用农产品时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否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是否违法违规使用抗生素、“瘦肉精”、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和物质;是否建立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对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及时停止销售并采取相应措施等。
(三)积极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工作,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组织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学习相关法规和文件要求,指导开办者对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行培训,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内张贴、发放食用农产品经营相关法律责任及义务宣传画报、手册等方式,提升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知法守法意识,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规范自身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指导批发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通过协议约定等方式,进一步细化并落实双方应尽责任。要以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及销售或消费量大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为重点场所,着力检查是否按照规定从批发环节索取并保存统一格式的进货凭证,是否经营明令禁止的或来源不明的食用农产品,倒逼批发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履行法定义务。
(二)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和不规范行为,要进行跟踪督办,及时纠正、规范和处理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务必做到发现一个,整改一个,直至规范为止,对涉嫌违法的,要依法严厉进行查处。
(三)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自查自纠工作的督促指导,要及时调度和跟踪掌控推进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认真研判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指导意见,确保按时完成阶段任务。省局将适时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督促整改并通报。
(四)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局,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市场监管局应于4月3日前上报辖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及销售者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总结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及销售者落实法定义务自查自纠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重要情况应随时报送。
附件: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及销售者落实法定义务自查自纠工作情况统计表.docx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