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科〔2017〕20号)相关要求,现将贯彻执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食药监科〔2016〕170号,以下简称《规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贯彻实施
《规范》是食品安全法要求的配套文件之一,各食品检验机
构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规范》内容。要严格对照《规范》要求,针对抽(采)样和样品管理、检验、结果报告、质量管理等关键环节,以公正诚信检验、实验室安全控制、样品管理处置、检验方法的使用管理、检验报告管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上报、结果质量控制等为重点,开展食品检验工作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问题,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改进,确保将《规范》各项要求执行到位。
二、强化督促指导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承担其委托检验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要加强《规范》实施工作的指导,组织对《规范》的宣传、培训等工作,督促食品检验机构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食品检验工作,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管理水平。要注意收集和掌握《规范》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科技与监测处反映。
三、加强监督检查
为督促推进《规范》实施工作,省局将适时组织对承担委托检验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执行《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规范》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处理。
总局将于2017年下半年组织开展《规范》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
请各地各单位于2017年6月1日前将贯彻落实《规范》情况报送至省局科技与监测处,并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做好迎检准备。《规范》实施中有关情况请及时与省局科技与监测处联系。
联 系 人:黎斌 郭曦
联系电话:0851-86827150(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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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