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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经营者自建食品交易网站备案办事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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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2-10 10:46:58  来源: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90
核心提示: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粤食药监局食营〔2016〕282号)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办食营〔2017〕29号),为做好全市食品经营者自建食品交易网站备案工作,现制定广州市食品经营者自建食品交易网站备案办事指南,请各区局参照并结合实际补充内容、制定各区食品经营者自建食品交易网站备案办事指南。
发布单位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02-08 生效日期 2017-02-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指南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zfda.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zfda/gsgg/201702/121199.html

各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粤食药监局食营〔2016〕282号)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办食营〔2017〕29号),为做好全市食品经营者自建食品交易网站备案工作,现制定广州市食品经营者自建食品交易网站备案办事指南,请各区局参照并结合实际补充内容、制定各区食品经营者自建食品交易网站备案办事指南。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8日

  全市食品经营者自建食品交易网站备案办事指南

  区    域:

  广州市

  主管部门: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机构: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办理对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以及承担一、二级接待任务的主要单位(10家)。

  二、办理条件

  (一)自建食品交易网站;

  (二)具有通信部门出具的网站备案证明;

  (三)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所需材料

  (一)食品经营者自建食品交易网站备案表(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及复印件;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四)通信部门出具的网站备案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六)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者食品安全管理员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四、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形式审查--受理--许可决定--送达许可
      五、网上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在网上办理页面中填写预受理信息

  (二)打印预受理回执

  (三)申请人到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网上申请--提交资料--形式审查--受理--许可决定--送达许可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2.经审查合格,予以备案,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备案凭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告知不予备案的理由。

  七、办事窗口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受理窗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 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00-3:00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3楼

  联系电话:020-38920441

  交通指引:公交40路、407路政务中心站或地铁3号、5号线珠江新城站B1出口

  八、收费标准 无

  九、收费依据 无

  十、常见问题解答

  (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办食营〔2017〕29号),广东省内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工作由省局负责。

  广州市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以及承担一、二级接待任务的主要单位(10家)除外的食品经营者自建食品交易网站备案工作由各区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关于申请人

  食品经营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该食品经营者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该食品经营者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十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四)《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

  (五)《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粤食药监办食餐〔2016〕36号)

  (六)《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七)《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粤食药监局食营〔2016〕282号)

  (八)《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办食营〔2017〕29号)

  十二、备注

  (一)全部提交材料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时间、办理人签名。

  (二)递交申请材料之日不一定视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只有当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时,行政机关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凭证;否则,行政机关只出具材料接收凭证。
 附件:  广州市食品经营者自建食品交易网站备案表.doc
   广州市食品经营者自建食品交易网站备案凭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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