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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粤农〔2016〕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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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2-08 03:01:50  来源:广东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4369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131号),省农业厅、环境保护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文号 粤农〔2016〕222号
发布日期 2016-11-28 生效日期 2016-11-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dagri.gov.cn/zwgk/tzgg/201702/t20170207_577759.html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131号),省农业厅、环境保护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1月28日
 
  广东省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的通知》(粤府〔2015〕131号),切实推进我省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依法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开展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含小区,下同)和养殖专业户,珠三角区域提前一年完成。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在推进我省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并重。要高度重视畜牧业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正确处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三者之间的关系,促进畜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坚持依法行政。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责任主体和有关规定,依法有序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范现有和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的环保管理。
 
  (三)坚持属地管理。地方政府应统一组织领导,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开展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工作,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
 
  (四)坚持权属责任。在非禁养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畜禽养殖场是污染治理主体,必须切实承担治理责任,加大污染治理投入。
 
  (五)坚持维护稳定。要处理好依法清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加大宣传力度,认真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禁养区划定前在禁养区内已存在的畜禽养殖场需搬迁或者关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对在清理整治工作中人为设置障碍、妨碍公务的行为,要依法坚决予以打击。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参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科学划定禁养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环境保护厅和省农业厅备案。2016年底前完成。(环保部门负责,农牧部门配合)
 
  (二)开展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各地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出台清理整治方案,整治方案报省农业厅、省环保厅备案。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珠三角区域提前一年完成。(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畜禽养殖场养殖管理。督促畜禽养殖场依法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及生产条件等,向所在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场登记备案工作。县级农牧部门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环保部门。(农牧部门负责)
 
  (四)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把实施雨污分流、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污染物达标排放作为环评审批的重要条件。凡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养殖场,不得开工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落实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措施。2016年底前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环保部门负责)
 
  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管理。督促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依法将畜禽养殖废弃物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实际情况,定期向所在县级环保部门进行申报。县级环保部门定期将情况抄送同级农牧部门。(环保部门负责)
 
  (五)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和服务。以促进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为重点,深入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强技术培训和推广。加强指导养殖场结合实际选用适宜的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模式。积极发展生态循环畜牧业,引导养殖场采用节水养殖模式,应用节水节料工艺,鼓励粪肥还田利用,推进种养循环发展,促进畜牧业生产全过程绿色节能。(农牧部门负责)
 
  (六)加快培育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新主体、新业态。创新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机制,鼓励发展畜牧业环保社会化服务组织,探索建立第三方治理机制,鼓励在养殖密集区开展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七)加大养殖场建设扶持力度。积极扶持养殖场建设标准化养殖、废弃物处理及综合利用等设施设备,大力发展以沼气为纽带、种养结合的生态农业模式。加快实施世界银行贷款广东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建设牲畜废弃物治理示范工程。进一步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扶持建设污染治理工程。(农牧部门、环保部门负责)
 
  (八)加强环保执法监督检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加强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监测。切实加大畜禽养殖企业日常环保执法力度,对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偷排、漏排、超标排放或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环保部门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禁养区划定与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任务重、牵涉面广,各地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发改、公安、财政、国土、环保、住建、农牧等相关部门协调推进。各有关部门必须以强烈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依法监管。各级农牧部门要根据现代畜牧业、生态畜牧业发展的要求,结合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统筹考虑环境承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编制好发展规划,优化区域布局,推进养殖方式转变,依据《畜牧法》《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畜禽养殖管理,指导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规模化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做好排污申报登记等工作。对规模化畜禽养殖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加强资金扶持。充分利用污染治理专项资金、沼气工程建设资金、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资金、世界银行贷款广东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资金等,优先扶持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废弃物综合利用工程建设。各级财政要设立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要引导扶持有机肥产业发展,制定畜禽粪便有机肥生产使用补贴政策,提高有机肥的价格竞争优势。各级财政应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和运行费用予以保障。
 
  (四)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养殖业主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增强广大养殖者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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