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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质监局关于贯彻落实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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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1-11 10:09:42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726
核心提示: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质监局《关于贯彻落实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2016〕202号
发布日期 2016-12-30 生效日期 2016-12-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nmg.gov.cn/xxgkml/zzqzf/gkml/201701/t20170110_593760.html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质监局《关于贯彻落实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6年12月30日

    关于贯彻落实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的意见

  (自治区质监局 2016年12月)

  2016年9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为贯彻落实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推动消费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已成为全球消费品生产、消费和贸易大国,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基础作用明显增强。但是,消费品标准和质量还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供需错配较为明显。消费品供给结构不合理,品牌竞争力不强,消费环境有待改善,消费信心不足,制约了国内消费增长,甚至造成消费外流。提升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水平,扩大有效需求,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是深化消费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要途径,是推动“中国制造”迈向中高端、推动“中国制造2025”顺利实施的重要环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提升消费品质量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下大力抓好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的各项任务。

  二、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的总体目标

  (一)建立内蒙古消费品标准体系。

  梳理内蒙古消费品标准,构建内蒙古消费品标准体系,标准供给基本满足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发挥企业、社会团体在消费品标准制修订、推广使用中的作用,提高我区消费品标准制修订和实施水平。重点领域的主要消费品全部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二)消费品整体质量明显提升。

  依靠科技创新和推行先进标准不断提升消费品品质,保障消费品质量安全,重点领域消费品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出口产品质量溢价水平明显提升,消费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稳定在90%以上。

  (三)增强企业质量发展内生动力。

  不断提高企业质量主体意识,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员工职业素质、技术装备水平大幅提升,市场营销能力不断增强,消费品质量竞争力指数不断提高,2020年消费品质量竞争力指数达到84。

  (四)知名品牌培育成效明显。

  建立内蒙古消费品品牌价值评价体系,大力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消费品知名品牌,具有较强品牌培育能力的消费品生产企业和消费品品牌数量明显增多。

  三、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的主要任务

  (一)完善标准供给体系。

  优化完善政府主导制定与市场自主制定协同发展、协调配套标准化工作体系。

  1.优化重点领域标准体系。建立内蒙古消费品标准体系,重点研制煤化工、稀土新材料、新型纤维、高端羊绒皮革、毛绒制品等关键技术标准,提高材料质量要求。结合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人工智能、物联网等创新技术产品标准的研究。加强对蒙古族民俗文化、民族传统运动器材、消费品仓储配送和服务、绿色标准等的研制,推动相关产业发展。

  2.提高标准市场供给能力。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加大标准研制投入,瞄准国际新技术和市场新需求,制定和实施先进标准,发挥标准创新对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支持社会团体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增加标准有效供给。完善售后服务标准,加强检验检测、售后服务等标准研制,扩大优质服务供给。

  3.加快国内外标准接轨。加强对俄罗斯、蒙古国等国家消费品标准的分析研究,开展消费品质量标准与国际标准和出口标准的比对工作,实现标准互认。加快内蒙古标准“走出去”,积极主导和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推动我区羊绒等优势产业技术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4.推动标准与技术创新融合发展。加强消费品领域科技、专利、标准一体化研究,鼓励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纳入标准,推动技术创新、标准研制和产业化协调发展。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创新成果的标准转化力度,以科技创新促进标准升级。

  (二)提升标准供给水平。

  增加高水平、高质量、有特色的标准供给,服务消费新热点、新模式发展,满足消费结构升级的需求。

  1.发展个性定制标准。紧盯消费品市场细分的发展趋势,从提高产品功效、性能、适用性、可靠性和外观设计水平入手,结合消费品生产、制造的模块化与集成化特征,开展个性定制消费品标准建设,制定引领个性设计、规模定制、组合组装等消费品发展的通用标准,满足多样化、多层次、个性化消费需求。

  2.发展绿色产品标准。建立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等体系,推动消费品领域开展绿色消费品认证、标识工作。建立绿色产品标准、标识与认证信息平台,公开发布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则程序、认证结果及采信信息,引导绿色低碳消费。

  3.完善售后服务标准。加强检验检测、售后服务等标准化公共服务,探索消费品远程跟踪、即时技术支持服务,推进消费品售后服务标准化、专业化,向价值链高端延伸,扩大优质服务供给。

  4.优化物流标准。完善消费品仓储配送、供应链管理、线上线下协同服务等标准体系,促进消费品流通模式创新。加大面向农村牧区的消费品流通基础设施标准化改造力度,推动物流配送标准实施推广,大力支持快递物流发展。

  (三)发挥企业质量主体作用。

  强化企业质量意识,严格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引导和鼓励企业提高质量创新能力,推动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

  1.倡导工匠精神。建立和完善技能人才荣誉制度,树立“工匠”标杆,营造尊重技术、推崇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企业把工匠精神和企业家精神纳入质量文化建设,使工匠精神成为企业决策者、经营者和全体员工共同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加强质量标准化职业素质教育,多渠道培养职业技术工人。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岗位练兵和质量标兵等活动,鼓励企业员工学习新知识、钻研新技术、使用新方法,加快培育紧缺型、创新型的高素质质量人才队伍。

  2.推广先进质量管理制度。实施政府奖励制度,鼓励和引导企业导入卓越绩效等先进质量管理技术和方法,广泛开展质量比对、质量攻关、质量改进等活动,提高企业经营质量,推动消费品质量升级。

  3.推动企业标准自我声明。放开搞活企业标准,取消企业标准备案制度,引导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执行的标准,公开产品质量承诺,提高消费品标准信息的透明度。鼓励第三方机构评估公开标准的水平,发布企业标准排行榜。开展以随机检查、比对评估为主的企业标准公开事中事后监管,将标准实施情况纳入质量信用记录,促进企业主动实施高标准、追求高质量,推动形成优质优价、优胜劣汰的质量竞争机制。

  4.加快培育标准创新型企业。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机制,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和特色消费品企业加大标准研制投入,瞄准国际新技术和市场新需求,制定和实施先进标准,发挥标准创新对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强指导,提升中小企业标准创新能力。

  (四)夯实消费品工业质量基础。

  夯实质量基础,为提升消费品质量提供有力支撑。

  1.提升质量技术创新能力。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健全产学研用相结合的质量技术创新机制,组织质量提升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检测中心、产业化基地,培育集研发、设计、制造和系统集成于一体的创新型企业。推动企业加大质量技术创新投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创新成果的标准化和专利化。

  2.提升标准公共服务能力。围绕产业集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加快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培育标准化服务、品牌咨询、质量责任保险等新兴质量服务业态,为消费品生产企业和各类科技园、孵化器、创客空间等提供全生命周期质量技术支持。培育标准化事务所,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标准信息、标准体系构建、标准编制及标准化技术解决方案等服务。创新“互联网+质量服务”模式,推进质量技术资源、信息资源、人才资源、设备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依托国家标准馆内蒙古分馆,加强标准信息收集、分析、应用,做好标准咨询、查新、翻译等工作,为社会各界提供专业化服务。

  3.加强标准实施与监督。放开搞活企业标准,鼓励第三方机构评估公开标准的水平,发布企业标准排行榜。组织开展重要消费品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加强对企业标准公开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行业协会、企业联盟和消费者等对消费品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作用, 加强标准化社会监督和社会教育。

  (五)加强消费品品牌建设。

  引导企业增强品牌和营销意识,夯实品牌发展基础,完善质量奖励制度,实施消费品精品工程提高消费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1.加快品牌培育。指导企业加强品牌文化建设,强化品牌研究、品牌设计、品牌定位和品牌沟通,完善品牌经营管理体系。开展消费品生产企业品牌培育和产业集群品牌试点,推动知名品牌创建。加强品牌的商标保护,提高消费品商标公共服务水平。开展品牌价值评价,指导企业品牌建设。开展标杆示范活动,营造品牌发展氛围。

  2.加强品牌宣传和保护。加强国内消费品品牌的广告策划和宣传推广,举办内蒙古品牌展览推介和宣传活动。建立健全品牌保护机制,坚持品牌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加大对消费品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推动建立企业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三位一体的品牌保护体系,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力度。

  (六)净化消费品市场环境。

  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公平竞争、优质优价、优胜劣汰的市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消费潜力。

  1.创新质量监管制度。建立消费品生产经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强制性标准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取消消费品生产经营其他市场准入限制。建立统一规范的监督检查机制,实行“随机抽查企业、随机抽检产品、随机选择检测机构”的产品监督制度。规范检验认证行为,建立检验认证机构对产品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制度。规范涉企收费,取消一切不在政府公开清单内的收费项目。

  2.加强质量信息公共服务。组织开展重点消费品生产企业质量保障能力和质量安全状况调查,了解掌握企业质量管理与经营状况、相关领域产品质量水平,建立消费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档案。各盟市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到的生产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掌握本区域内相关生产企业数量和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种类(类别)、执行标准、获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日常巡查记录、不合格后处理情况、质量违法行为等情况,做到“一企一册”。搭建统一的消费品质量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消费者提供消费品质量监督检查、质量比对、消费警示等产品质量信息,为消费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质量信息大数据查询服务,增加消费品质量信息供给,减少市场信息不对称。鼓励第三方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个性化和多样化的质量信息服务。

  3.强化消费维权保护。建立消费品质量安全惩罚性赔偿、质量担保、销售者先行赔付、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和投诉实名登记及定期回访等制度。在消费集中的重点场所建立消费争议快速处理绿色通道,促进消费纠纷就近投诉化解。鼓励苏木乡镇(街道)设立消费维权窗口,促进城乡消费维权公共服务均等化。明确消费者诉讼简易处理程序,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简化公益诉讼程序,扩大公益诉讼主体范围,支持社会中介组织和第三方机构为消费者提供维权援助,降低消费维权成本,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调对接机制。

  4.加强网络消费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和完善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信用管理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协同监管、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定期信息公布机制,严厉打击电子商务活动中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以及平台经营者包庇、纵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5.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加强缺陷产品调查,按照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求,做好缺陷产品信息收集、评估和召回信息发布。推动缺陷产品召回与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促进企业提升产品质量。

  (七)保障消费品质量安全。

  适应消费品质量安全新形势,不断创新监管模式,完善消费品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加快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

  1.强化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完善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体系,建立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建立主要消费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开展消费品质量安全标准“筑篱”专项行动,提升消费品质量安全标准水平。

  2.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健全执法协作机制,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深入开展执法打假行动,严查彻办质量违法大案要案。实现质量违法案件信息全公开,加大对质量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

  3.加快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企业质量信用信息统一归集、依法公示、联合惩戒、社会监督制度。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建立消费品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产品质量失信“黑名单”等制度,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支持、引导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对消费品生产企业开展质量信用评价。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实现失信市场主体信息有序共享和综合应用,实现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多部门、跨地区质量信用联合奖励和联合惩戒,提高监管效率和综合监管水平,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社会环境。

  4.构建质量共治格局。开展消费品质量安全知识“进社区、进校园、进乡镇”活动。选取部分社区、学校、苏木乡镇,组织集中宣传活动,大力普及消费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育先进质量文化,引导公众科学消费、理性消费、绿色消费,激发公众对消费品质量安全的主动参与和监督意识,促进消费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大力宣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连续合格的产品和生产企业,综合分析监督抽查结果,向社会展示消费品名优企业良好形象。深入开展消费者质量安全教育,激发公众质量安全意识,提高公众消费维权能力。健全公众参与监督激励机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建立商会、协会、中介组织和新闻媒体共同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形成企业规范、行业自律、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格局。

  (八)提升进出口消费品质量。

  实施外贸优进优出战略,建立质量监管与贸易便利化相统一的进出口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提升进出口消费品质量安全水平。

  1.构建进出口商品风险预警体系。建成覆盖全区口岸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测网络,畅通覆盖消费者投诉和企业报告的进出口商品风险信息监测渠道,推动建立跨国境、跨部门、跨行业的进出口商品风险和伤害信息监测与交流平台。

  2.强化技术性贸易措施。加强对国外重要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跟踪、研究、评议,做好预警、咨询、技术帮扶,提升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能力,促进企业按照更高标准提升质量。

  3.严把进口消费品质量关。建立以问题为导向,以风险管理、口岸管控、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线的进口消费品监管体系,强化动态监管和缺陷消费品召回。创新监管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促进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消费品规范发展。

  4.促进出口消费品提质升级。推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与示范企业创建,加快培育以技术、标准、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对外经济新优势。打击出口假冒伪劣商品,推动建设海外打假维权监测网。搭建国际交流与磋商对话平台,强化消费品质量安全国际合作。

  5.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推进检验检疫一体化建设,加强数据共享,优化通关流程。复制自贸试验区改革经验,加大实施第三方采信工作,完善进口企业诚信管理,优化检验监管工作方式,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通关效率。

  四、重点领域

  围绕消费需求旺盛、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消费品领域,加大消费品标准供给力度,加强行业管理、质量监督等政策措施与标准的衔接配套,形成以创新助推标准制定、以标准实施促进质量提升、以质量升级推动品牌建设的良性循环。

  (一)家居装饰装修产品。

  围绕居民提高生活水平、改善家居环境的消费需求,促进家居装饰装修健康化、集成化发展。严格有毒有害物质、挥发性有机物限量要求,健全配套检测方法、检测设备、检测能力。开展家居装饰装修综合标准化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发挥技术、资金、品牌等优势,延伸服务链条,由单一产品生产制造向“产品+产品”、“产品+服务”转变,建设家居装饰装修标准综合体,支撑企业提供家居装饰装修整体解决方案,满足消费者需求。

  (二)服装服饰产品。

  适应个性消费、时尚消费、品质消费、品牌消费的发展需求,巩固纺织服装鞋帽、皮革等产业的传统优势地位,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升创新创意设计能力。推进三维人体测量、数字化试衣、产品追溯、可穿戴服装等新技术产业推广,制定规范定制流程全过程服务和产品质量的通用标准,引导服装服饰产品生产企业发挥本土优势,壮大个性定制、规模定制和高端定制产业,以精准设计、精准生产、精准服务赢得消费市场。优化完善标准体系,研制关键技术标准,提高新型纤维、优质棉麻毛、高端羊绒丝绸皮革等材料质量要求,规范纺织产品防水、防风、保温、抗菌等功能性要求,制造高端精品。

  (三)妇幼老年人用品。

  针对妇幼用品、老年人用品市场快速发展的形势,强化消费品针对特殊人群的安全要求和功能设计,规范特殊人群使用产品的标识、宣传和评价。进一步加大婴幼儿、少年儿童生活用品和中小学生学习用品标准化力度,严格儿童玩具、婴儿纸尿裤、婴儿安抚用品、儿童家具、儿童服装鞋帽等儿童用品安全标准,严格儿童产品标识标注。促进儿童用品生产设计与国产动漫文化产品跨界融合,增强产品趣味性、娱乐性和吸引力,培育和壮大一批自主品牌企业。加快开展妇女用品、哺育用品、卫生用品、家用美容美发用品等标准化工作,提升自主品牌的质量水平。推动老年人用品标准和质量提升,扩大老年人文化娱乐、健身休闲用品市场。

  (四)化妆品和日用化学品。

  适应消费者对产品功效的多样化需求,制定基础通用、重要产品和检测方法等标准,防止有毒有害物质超标。重点制定儿童等特殊群体使用化妆品、口腔护理用品等产品标准。加强日用化学品相关标准样品(物质)研制。

  (五)文教体育休闲用品。

  针对居民转变生活方式、丰富文娱生活的要求,推动文教体育休闲用品多样化发展,加快系统协调、重点突出、覆盖全面的文体用品标准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严格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大力提高学生用品的安全水平。引导生产企业加强质量管控,全面提高零部件(元器件)、制造工艺、基础材料整体质量水平,促进文具、制笔、乐器等制成品品质提升。加快全民健身器材、冬季运动器材、户外休闲运动(水上、登山、钓具和自行车等)器材、民族传统运动器材及防护装备等标准的制定,加强体育用品新材料、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六)传统文化产品。

  加强对中华老字号、地理标志产品等传统文化产品的品牌培育和保护,引导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传承民族传统文化和技艺的文化产品生产企业,加快质量提升、打造知名品牌、增加品牌文化附加值、提升质量竞争力,推动传统文化产品产业化、规模化发展。开展文化创意、传统工艺、评价测试标准化工作,推动国际国内标准同步发展,加大传统文化产品宣传展示力度,促进传统文化产品出口,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七)食品及相关产品。

  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大对地方特色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继续开展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及检测方法研究。提高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以及智能化食品包装生产线标准水平,不断完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加大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强化食品相关产品风险与伤害监测,根据不同材质开展食品相关产品风险评估,并视评估情况调整许可目录和许可实施细则,逐步提升准入门槛,及时发布消费预警,调动行业协会、消费者等多方力量,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形成全社会共治格局,有效遏制食品安全事件,确保放心消费,促进健康中国建设。

  (八)蒙中医药产品。

  建立蒙中医药产业发展标准体系,推动蒙中医药研发、生产、销售、使用、服务、宣传各环节质量提升,建立健全蒙中医药文化发展平台,不断提升蒙中医药产品影响力,打造特色鲜明的蒙中医药文化和民族品牌。统筹规划蒙中医药产业发展,制定有利于蒙中医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加大现代蒙药中药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扶持力度。鼓励蒙药中药企业实现优势资源整合,建设现代蒙药中药产业制造基地和物流基地,打造一批知名蒙药中药生产、流通企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法制和政策引导。

  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逐步完善内蒙古标准化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结合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修订《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将上述需制修订的地方标准化法规列入我区立法工作计划。坚持依法行政,保持消费品质量监管的高压态势。组织开展消费品行政执法人员专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强化消费品执法层级监督,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消费品质量提升法治宣传教育,普及消费品质量法律知识,引导消费者通过司法、人民调解等途径解决消费品侵权问题,提升依法维权、理性消费能力。完善质量激励政策,强化质量多元共治,为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提供法制保障。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消费品工业升级、科技创新、质量监管、市场监管、职业教育、财税金融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质量激励和约束制度,将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纳入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大扶持力度。

  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专项基金,重点支持消费品领域的标准化建设、质量基础能力提升、质量技术创新和应用推广,引导社会资源向质量品牌优势企业聚集,完善优标优质优价的市场机制,鼓励更多企业走优质发展之路。探索建立标准创新融资增信制度,完善对企业标准创新和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激励机制,推动企业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对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示范区、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比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享受出口贸易便利等政策优惠。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纳入有关标准技术条件和质量安全要求。

  (四)加强质量人才培养。

  强化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建立健全应用型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机制。实施全员质量素质提升工程,加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一线职工培训力度。引导和鼓励大中型企业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培养企业质量领军人才。完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办法。探索建立企业和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标准化与质量科研机构联合培养人才的机制,推行校企联合培养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更多满足市场需求的职业技术工人。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高等院校设立标准化和质量管理相关研究机构,培养高素质标准化和质量人才。推出体现技工价值的薪酬制度,健全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和“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障制度,提高技能人才福利待遇,促进劳动者由普通工人向技能人才转变。

  (五)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微信等渠道,大力宣传质量发展和标准化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典型成就。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广泛开展世界标准日、质量月、消费者权益日等群众性标准化宣传活动。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加强标准化和质量知识宣传教育和政策解读,倡导优标优质优价和绿色安全健康的消费理念。加大质量信息公开力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提振市场消费信心。

 地区: 内蒙古 
 标签: 规划 消费品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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