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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推动渔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农渔〔2024〕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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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11-04 09:59:19  来源: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213
核心提示: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新一轮渔业设备更新改造工作,更好支撑全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辽农渔〔2024〕216号
发布日期 2024-11-01 生效日期 2024-1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7-12-31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大连市海洋发展局,丹东、锦州、营口、葫芦岛市海洋与渔业局,盘锦市农业农村局:

现将《推动渔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地区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0月25日

推动渔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新一轮渔业设备更新改造工作,更好支撑全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精准实施、分类推进的原则,顺应消费市场新形势、新趋势,通过淘汰老旧、木质渔船和对海洋渔业资源破坏强度大的渔船,对新建钢质或新材料渔船加大补助力度,对其中自愿减船转产的渔船给予减船转产补助;对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按照设备类型给予适当补助,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在渔业领域落到实处,为助力推动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建设海洋经济强省提供有力支撑。

(一)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遵循市场规律,依靠市场提供多样化供给和服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打好政策组合拳,激发政策实施效应。

(二)坚持标准牵引、扶优汰劣。以标准为基础,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加快淘汰老旧、木质渔船和对资源破坏强度大的渔船,同步推进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推动渔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强化统筹谋划,明确目标任务,分层级分阶段推进,破解堵点卡点,确保政策精准、服务便捷、群众有感。

二、目标任务

以政策为激励,以补贴为手段,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利用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和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等惠渔补助资金,加快推动老旧、木质渔船更新改造为钢质非拖网等资源友好型渔船或玻璃钢、铝合金、聚乙烯等新材料渔船,同步推进生产用海洋宽带设备、防污染设备、制冷保鲜系统、安全救生通导设备等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到2027年,完成淘汰木质老旧渔船(设备)2000艘(台、套)以上。

三、实施范围和标准

(一)支持国家数据库管理的木质非拖网渔船更新改造成钢质非拖网渔船。申请补助的渔船应当于本方案下发之日(含当日)依法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船建造完工后,依法取得渔船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凭上述证书证件按相应补助标准于2027年12月31日前向渔业主管部门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船长<12米,不超过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30%且每艘补助上限5万元;

2.12米≤船长<24米,不超过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30%且每艘补助上限15万元;

3.24米≤船长<36米,不超过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30%且每艘补助上限45万元;

4.船长≥36米,不超过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30%且每艘补助上限100万元。

(二)支持国家数据库在册木质海洋捕捞渔船、木质省管临时证渔船、木质市管特定证渔船实施减船转产。申请补助的渔船应当于本方案下发之日(含当日)依法办理渔船报废拆解或灭失手续,办结渔船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于2027年12月31日前向渔业主管部门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国家数据库在册木质海洋捕捞渔船,按照7000元/千瓦予以补助;

2.木质省管临时证渔船,按照5000元/千瓦予以补助;

3.木质市管特定证渔船,按照3000元/千瓦予以补助。

钢质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可参照本方案,由各市自行组织实施。

(三)支持国家数据库管理的拖网等作业类型渔船更新改造成钢质非拖网等资源友好型渔船。申请条件和补助标准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

(四)支持国家数据库管理的木质等材质渔船更新改造成玻璃、铝合金、聚乙烯等新材料渔船。申请条件和补助标准按照《通知》执行。

(五)支持生产用海洋宽带设备、防污染设备、制冷保鲜系统、安全救生通导设备等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申请条件和补助标准按照《通知》执行。其中,插卡式AIS设备更新换代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渔船“插卡式AIS”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21〕10号)和《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渔船插卡式AIS更新换代的通知》要求,在项目实施期间,对于更换或安装插卡式AIS设备的渔船给予全额补助,沿海各市要在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利用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补贴差额部分。项目结束后,插卡式AIS设备补助标准按照《通知》执行。

四、资金保障

各地要统筹用好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和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等惠渔补助资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大连市自行安排资金,按本方案要求同步实施。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5市要盘活使用惠渔补助沉淀资金,如沉淀资金不能满足实际资金需求,及时上报资金申请,由省厅根据各地实际补齐资金缺口。同时,各地要做好资金安排,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确保专款专用。要提高资金审核、发放等各环节工作效率,缩短资金发放时间,务必做到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渔民群众手中。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强化过程监管和质量把关,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二)制定实施方案。大连市可结合实际,单独制定实施方案,项目补助标准不低于本方案标准,相关配套措施应与本方案相协调。沿海其他地区应在本方案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可视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项目补助标准,积极稳妥开展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

(三)优化金融支持。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贷款期限、首付比例、贷款额度、贷款贴息等方面予以支持,更好地促进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落地见效。

(四)强化督导检查。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加强工作督导,及时掌握实施情况。建立健全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机制,认真开展绩效自评。各地区年度执行情况,将作为省厅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五)加强政策宣传。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渔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推广活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扩大政策影响力和覆盖面,引导渔民群众积极参与渔业设备更新改造工作。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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