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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施行《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渝食药监化〔201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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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1-09 01:35:04  来源: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578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于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有关规定,总局制定印发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结合重庆市实际,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关于贯彻施行《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渝食药监化〔2016〕21号
发布日期 2016-12-27 生效日期 2016-12-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cqda.gov.cn/CL0018/33450.html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万盛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有关规定,总局制定印发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1月1日起,新申办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报资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资质。
 
  二、现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所持有的《保健食品生产条件审查意见通知书》,在2017年6月30日前到期的,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6月30日止。
 
  三、现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须在《保健食品生产条件审查意见通知书》到期前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依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报资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资质。未按规定时间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资质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保健食品生产条件审查意见通知书》有效期截止后,不得继续生产保健食品。
 
  四、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督促各生产企业加强自律,强化企业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技术要求,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按照要求组织实施生产,确保生产产品安全。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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