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江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12-30 11:03:19  来源: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99
核心提示:2017年元旦、春节(以下简称“两节”)将至,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防控食品安全事故,让全省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节日,现发布关于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江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江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6-12-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xda.gov.cn/ZWGK/GZTZ/2016/12/14850626.html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2017年元旦、春节(以下简称“两节”)将至,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防控食品安全事故,让全省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节日,现就做好“两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两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
 
  “两节”期间是食品消费的高峰期,也是食品安全事故易发的敏感时段,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意义重大。各级食安办要发挥政府“抓手”职能,从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两节”期间社会安宁大局出发,加强组织协调,及早部署安排,督促各级农业、食品药品监管、市场和质量监管、工商、质监、公安、卫生计生等食安委成员单位,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依据法定职责,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排查安全隐患,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节日期间食品生产经营和消费特点,有针对性开展专项检查,强化监管措施,加大整治力度,防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节日食品安全。
 
  二、突出重点,深入开展“两节”期间食品安全大检查
 
  各级食安办要督促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针对“两节”期间食品消费的特点,把节日期间消费量大的肉、蛋、禽、酒类、糖果、饮料、水产品等食品作为重点检查品种,突出抓好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四大环节的监督检查。种植养殖环节重点抓好农业投入品的检查,积极开展节日食品抽检,加强对屠宰环节的管理,杜绝病死畜禽流入市场,确保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重点抓好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小作坊的检查,打击各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食品流通环节重点抓好对各大商场、超市、食品批发市场的监督检查,抓好进货查验、索票索证、购销台帐等市场准入制度的落实,打击各种以节日为由促销过期霉变、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节日期间食品市场秩序。餐饮消费环节要重点抓好大型食堂、酒店、餐馆等,尤其是对承办元旦跨年聚餐、春节年夜饭的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年夜饭”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抓好餐饮单位“年夜饭”预订申报备案和超限、超负荷经营等情况,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三、加强宣传,努力营造“两节”期间食品安全氛围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以“两节”为契机,大力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及户外公益广告,开展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和教育活动,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常识,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制观念和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消费意识和健康消费理念,不断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增强食品消费信心,努力营造喜庆、欢乐、和谐的节日氛围。
 
  四、严守岗位,认真抓好“两节”期间食品安全应急值守
 
  “两节”期间,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要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保持高度敏感性,密切关注舆情动态,保持通讯畅通。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要在第一时间组织核查处理并及时按规定上报,做到反应灵敏、响应快速、处置有效,最大限度降低危害,严防事态蔓延升级。对因瞒报、漏报、迟报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江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28日
 地区: 江西 
 标签: 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