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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畜禽屠宰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新牧质字(201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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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12-06 08:56:44  来源:新疆自治区畜牧厅   浏览次数:1474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打击畜禽屠宰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各族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要求,自治区畜牧厅、公安厅决定,从即日起至2017年底,在全区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畜禽屠宰违法犯罪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
发布文号 新牧质字(2016)23号
发布日期 2016-11-25 生效日期 2016-11-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xjxmt.gov.cn/newsContent.aspx?newsID=967d2e59-0928-4dae-a217-969e1a99bb47§ionCode=&siteCode=00010058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公安局,各州、市(地)畜牧兽医局、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打击畜禽屠宰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各族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要求,自治区畜牧厅、公安厅决定,从即日起至2017年底,在全区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畜禽屠宰违法犯罪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畜禽屠宰管理是食品安全源头监管的基础工作,也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关键环节,受新疆特殊区情的影响,更与社会稳定紧密相关。现阶段,全区畜禽屠宰行业发展总体向好,但必须清醒的看到,行业“小、散、乱”的布局仍待改善,屠宰环节违法犯罪活动易发多发,安全隐患不容忽视,必须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形成严字当头、部门齐抓共管的整体工作格局。各地要站在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部署要求、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突出治理重点,细化治理措施,确保联合打击取得实效。
 
  二、全面摸底排查。各地畜牧部门要结合“扫雷行动”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通过走访排查、监督抽检、明察暗访等方式,系统梳理本辖区畜禽屠宰厂(点),肉制品企业、经销网点、集贸市场,以及养殖村、小作坊聚集地、生产加工“一条街”等产业相对集中区域,认真查摆风险隐患,特别是对城郊结合部、兵团和地方管辖交汇处、农村、农场等偏远部位,要加大摸排力度,杜绝死角盲区。工作中,畜牧部门要及时发现畜禽屠宰可疑人员、可疑活动,必要时通报公安机关联合调查。
 
  三、加强联合执法。各地要深化畜牧部门、公安机关的联动执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买卖病死畜禽、非法加工畜禽肉制品、非法添加违禁物质,以及伪造、变造屠宰检疫检验证章标志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到有案必查、有责必究。要始终以“零容忍”的态度,全过程查处打击畜禽屠宰违法犯罪,从源头上摧毁违法犯罪再生能力。涉嫌犯罪的,畜牧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降格处理。要采取逐级挂牌督办、专案专办等形式,集中力量查办一批社会危害大、带有行业“潜规则”性质的大要案件,形成强力社会震慑。
 
  四、密切协作配合。各地要建立健全跨部门协作配合常态机制,切实加强线索发现、案件移送、调查取证等方面联查联动工作,着力解决涉案产品鉴定难、涉案物品处置难等长期困扰基层执法的难点问题。具备资质的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要主动与公安机关对接,建立涉案产品快速检测“绿色通道”,最大限度满足刑事打击取证需要。对查封、扣押的病害畜禽及其他涉案且不易保存的物品,畜牧部门要积极联系符合条件的保管场所,同时做好涉案物品无害化处理工作。
 
  五、落实属地责任。畜牧部门要牵头制定本地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部门会商、案件协查督办、信息通报、线索移交等协作机制,原则上每个月互通一次情况,每季度报送一次总结,案件查办情况随时报告。工作开展情况,请各地各部门按系统分别报送。
 
  联系单位和联系人: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胡得林,电话:0991-8527733;自治区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史丛,联系电话:0991-5586121。
 
  自治区畜牧厅               自治区公安厅
 
  201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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