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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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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11-30 09:26:14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浏览次数:969
核心提示: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8号)精神,市政府对现行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废止6件市政府规章,废止后的行政管理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执行。
发布单位
大同市人民政府
大同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6-11-29 生效日期 2016-11-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8号)精神,市政府对现行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废止6件市政府规章,废止后的行政管理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执行。
 
  一、《大同市公路客运管理暂行办法》
 
  二、《大同市国有土地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三、《大同市弃婴弃儿权益保障办法》
 
  四、《大同市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五、《大同市传染病收治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大同市 
 标签: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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