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安全严重违法失信者惩戒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第1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25日
四川省食品药品安全严重违法失信者惩戒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守法生产经营和诚信自律,加快推进食品药品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惩戒对象为四川省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该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生产经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惩戒对象为本人。
第三条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行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生产经营的食品药品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受到从重处罚的;
(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导致食品药品事故,受到从重处罚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擅自动用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资料,受到从重行政处罚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被撤销的;
(五)对食品药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监管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产品仍继续销售,受到从重行政处罚的;
(六)两年内因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到3次以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或者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受到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行政处罚的;
(八)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九)经催告后,仍未履行食品药品安全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因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行为。
第四条 依据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失信情节的严重程度,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予以惩戒:
(一)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升企业风险管理等级;
(三)加密日常监督检查频次,至少每半年对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出厂检验、企业自查等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监督检查;
(四)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五)责令企业定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自查或者邀请第三方进行检查评价;
(六)对严重失信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从严从重处罚。
第五条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联合发展改革、人民银行、宣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财政、国土资源、商务、卫计委、国资、海关、税务、工商、质检、新闻出版广电、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总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部门,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违法失信者开展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二)在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时,将其列入“从严审核”类,并在发行额度方面予以限制;依法限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三)在申请粮食和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限制配额依据;
(四)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六)在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时,金融机构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因素;
(七)在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其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八)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
(九)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任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十)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任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在申请办理通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
(十二)对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十三)在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时,检验检疫部门可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
(十四)列入税收管理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纳税评估,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并对其享受税收优惠从严审核;
(十五)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计入科研信用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等;
(十六)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等媒体发布其广告依法加强管理;
(十七)限制新网站开办,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相关许可的重要参考。对于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定违规提供食品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严重失信者,不得同意其备案或许可;
(十八)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
(十九)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
第六条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门户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与“信用四川”相关的网站进行公示,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信息技术手段定期向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
第七条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对于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中撤销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第八条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违法失信者的违法情况记入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第九条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违法失信者参加产品招投标、商标品牌评定等活动需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证明材料中如实反映其严重违法失信情况。
第十条鼓励行业组织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违法失信者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表公开谴责声明;
(二)支持受到损害的会员提出赔偿要求;
(三)发出暂停交易、拒绝交易等警示;
(四)按照行规作出暂停或者开除会员资格的决定;
(五)对责任人员发出谨慎聘用的警示;
(六)依据行业规定和公约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