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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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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11-30 09:20:57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051
核心提示:《重庆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办发〔2016〕246号
发布日期 2016-11-22 生效日期 2016-11-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cq.gov.cn/publicinfo/web/views/Show!detail.action?sid=4153204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2日
 
  预案编码:1.3.90
 
  重庆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4)
 
  1.1  编制目的……(4)
 
  1.2  编制依据……(4)
 
  1.3  适用范围……(4)
 
  1.4  工作原则……(4)
 
  1.5  事件分级……(5)
 
  2  组织指挥体系……(6)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6)
 
  2.2  区县组织指挥机构……(6)
 
  2.3  现场指挥机构……(7)
 
  3  监测预警……(7)
 
  3.1  监测……(7)
 
  3.2  预警……(8)
 
  4  信息报告……(10)
 
  4.1  报送程序 ……(10)
 
  4.2  信息内容 ……(10)
 
  4.3  信息续报 ……(10)
 
  5  应急响应……(10)
 
  5.1  响应分级 ……(10)
 
  5.2  响应措施 ……(11)
 
  5.3  响应级别调整 ……(13)
 
  5.4  响应终止 ……(14)
 
  6  后期处置……(14)
 
  6.1  善后处置 ……(14)
 
  6.2  总结评估 ……(14)
 
  7  应急保障……(15)
 
  7.1  队伍保障 ……(15)
 
  7.2  信息保障 ……(15)
 
  7.3  医疗保障 ……(15)
 
  7.4  技术保障 ……(15)
 
  7.5  物资经费保障 ……(16)
 
  7.6  社会动员保障 ……(16)
 
  7.7  宣教培训 ……(16)
 
  8  附则……(16)
 
  8.1  术语解释 ……(16)
 
  8.2  预案管理 ……(17)
 
  8.3  预案解释 ……(17)
 
  8.4  预案实施 ……(17)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社会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食物中毒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以及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家宴及家庭自制食品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按照《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其他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重庆市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处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的严重程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或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出现30人(含)以上死亡的;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受污染食品涉及我市2个以上区县(自治县),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含)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含)以上死亡的;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市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市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3)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受污染食品仅限于我市1个区县(自治县),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含)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在区县(自治县)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4)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在区县(自治县)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在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领导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重庆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重庆市人民政府救灾办公室、重庆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下,成立重庆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为全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指挥长,下设综合协调组、危害控制组(下设专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善后工作组、事件调查组等工作组(职责见附件)。
 
  2.2  区县组织指挥机构
 
  一般、较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组织指挥机构应对。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市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指挥部。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防控体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不良反应、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加强对媒体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敏感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地区通报。监测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1)来自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的食品安全相关舆情信息;(2)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3)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6)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7)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8)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其他省(区、市)通报我市的信息;(9)其他渠道获取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2.2  预警发布
 
  (1)发布权限。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委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发布。
 
  (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屏幕等各种途径及时向公众发布。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可以视情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专业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2.4  预警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信息报告
 
  4.1  报送程序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事发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报告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30分钟内向市政府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立即分别向国务院应急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告。
 
  4.2  信息内容
 
  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负责现场指挥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信息来源、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人员伤亡情况、临床症状、救治情况、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及进展,是否需要增援,报告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
 
  4.3  信息续报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在初报基础上,报告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终报,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置工作。初判发生较大、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有关区县(自治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挥机构负责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对超出本市处置能力或国务院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统一领导和指挥处置工作。
 
  5.2  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组织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5.2.1  医学救援
 
  卫生计生部门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就诊人员进行筛查,确定发病人数,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患者的心理援助。
 
  5.2.2  现场处置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和召回;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在完成相关调查后,责令生产经营者立即进行清洗消毒等处理;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源。
 
  5.2.3  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现场及时开展卫生处理,并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相关规定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提交初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在7日内提交最终调查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组织专家对流行病学报告进行审查,及时上报。
 
  5.2.4  应急检验检测
 
  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检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检验合格且确定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无关的,依法予以解除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
 
  5.2.5  事件调查
 
  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扰、干涉。事件调查应当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司法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5.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按照《重庆市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规定,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APP)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2.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 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的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2.8  对外通报和援助
 
  如事件波及到市外,且需要向外通报信息或请求援助时,相关部门及时协调做好工作。
 
  5.3  响应级别调整
 
  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单位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4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3)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6  后期工作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时制订产品抽样及检验、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需要政府救济的,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的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和社会通报。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训练和演练。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库,发挥应急专家队伍作用,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咨询建议。
 
  7.2  信息保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充分利用大数据和文本挖掘技术,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件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采集、监测和分析。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奖励机制,充分发挥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等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7.3  医疗保障
 
  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好救治药品、救护设备等的供应和储备。
 
  7.4  技术保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积极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5  物资经费保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全力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车辆和通信、救治、办公等设施、设备及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储备物资使用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应急资金足额、及时保障到位。
 
  7.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民政部门要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
 
  7.7  宣教培训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知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消费者的风险防范能力。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的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8.2  预案管理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不超过5年。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渝办发〔2012〕134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工作组职责
 
  附件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工作组职责
 
  一、市指挥部职责
 
  市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应急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副指挥长。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指挥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传达并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指示和要求;组织有关队伍、专家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成立相应小组负责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二、成员单位职责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市级有关部门、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以及行业协会组织。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各成员单位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市政府应急办:发挥运转枢纽职责,负责统筹协调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传达市指挥部指令;按照权限发布相关预警信息,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事件相关信息。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安办):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开展风险评估、做好信息发布;组织医疗机构开展救治,组织疾控和医疗相关机构对事发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提供相关标准解释;负责所需储备救治药品的保障供给。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及舆论引导工作。
 
  市综治办: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在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落实相关综合治理机制。
 
  市编办: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职能职责。
 
  市维稳办:负责维护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中的社会稳定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中的物价稳定等工作,参与事件后的有关恢复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储备物资的保障供给。
 
  市教委:负责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学校及幼儿园食堂、食品超市(食品小买部)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
 
  市城乡建委:负责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
 
  市交委:负责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船舶、长途汽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开展调查,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协调提供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公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市农委:负责组织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造成的质量安全事件开展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等。
 
  市商务委:负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维护好生活必需品市场稳定,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加强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养老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开展调查,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做好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法律宣传、法律援助等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协助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因环境污染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环境监测工作,并督促相关肇事单位或个人处置污染物。
 
  市市政委:负责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城市建成区内违法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置。
 
  市民族宗教委:负责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涉及清真食品等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和技术鉴定,协助开展相关应急处置。
 
  市工商局:负责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法定代表人主体资格进行调查处理。
 
  市质监局:负责对涉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的生产加工行为开展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
 
  市林业局:负责对林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发生的质量安全事件开展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
 
  市旅游局:负责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监督指导各有关部门依法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市高法院: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的民事纠纷、民事赔偿及刑事犯罪行为作出审判。
 
  市检察院:负责指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对涉及的刑事犯罪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讼,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背后涉及的失职渎职犯罪立案查处。
 
  重庆海关:负责对进出口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通关环节进行调查,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网络食品交易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成铁重庆办事处:负责对铁路车站、工段及列车运营过程中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协调提供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铁道运输保障。
 
  重庆检验检疫局:负责对重庆口岸、特殊监管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会同重庆海关对进出口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通关环节进行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
 
  民航重庆监管局:负责对民航机场航站楼、民用航空运输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协调提供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民用航空运输保障。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进行督查督办。
 
  重庆粮食集团:负责对发生的粮油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一般、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的先期处置;做好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组织做好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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