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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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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6-30 10:36:49  来源:广州海关  浏览次数:3720
核心提示:为建立健全快速、高效、有序应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带来的危害或损失,保护公众、动植物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和进出口贸易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海关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
发布单位
广州海关
广州海关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11-23 生效日期 2020-11-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

广州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依据。

为建立健全快速、高效、有序应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带来的危害或损失,保护公众、动植物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和进出口贸易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海关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州海关在海关总署统一指挥下对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组织实施应急处理以及在本关区内对较大(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广州海关隶属海关(办事处)(以下简称“隶属关(办)”)参照本预案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1.3 工作原则。

1.3.1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各司其职。

各级海关单位应严格执行上级应急指挥部的处置指令和工作要求,确保政令畅通,步调一致;各个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处置指令和工作要求的落实,加强对口部门的上下沟通协调。

1.3.2资源整合,分工协作,信息畅通。

加强部门间协同和资源整合利用,形成运转高效、协调有序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同时加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合作,整合各方优势资源,形成联动应对机制。

1.3.3 及时响应,迅速介入,科学研判。

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科学研判突发事件级别,完善各级应急预案,使应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3.4 团结协作,服从大局,妥善处置。

各部门、各单位要克服本位主义,发扬团结协作精神,以控制、减轻或消除伤害为共同目标妥善处置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4事件分级及响应。

1.4.1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进出口食品突然发生的安全卫生问题,产生或可能产生对公众安全、动植物健康、生态环境安全或进出口贸易的重大影响或构成严重威胁,引起或可能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进出口食品安全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突发事件等级的评估核定和管理主体的确定,依照相关规定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判定。

1.4.2应急响应。

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响应级别。

食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初步判定为特别重大(Ⅰ级)或重大(Ⅱ级)突发事件的,报请关长批准,由广州海关向海关总署建议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并在总署统一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初步判定为较大(Ⅲ级)突发事件的,经广州海关食品专项应急指挥部核定后,报请关长批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广州海关应急指挥部决定并统一指挥。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向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备。

一般(Ⅳ级)突发事件的,由突发事件涉及的隶属关(办)主要负责人批准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隶属关(办)应急指挥部决定并统一指挥。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向广州海关应急指挥部报备。

1.4.3 响应调整及终止。

(1)响应升级。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食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研判认为事态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进一步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报请关长批准后向海关总署应急指挥部提出响应升级申请,经总署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更高一级应急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隶属关(办)现场应急指挥部经研判认为事态发展需要更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应报请关(办)领导批准后向广州海关食品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升级申请,经广州海关食品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或由广州海关报请海关总署批准决定启动更高一级应急响应。

(2)响应降级。当突发事件的影响及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由本级应急指挥部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报备。

(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由本级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所对应的应急响应,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报告。

1.4.4不启动应急响应的处置。

经过本级应急指挥部研判决定,不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食品安全问题或事件,按正常工作程序处置,并做好相应处理、联系、通报、记录事宜,必要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备。

2应急指挥体系

2.1 广州海关食品安全专项应急指挥部。

2.1.1广州海关食品安全专项应急指挥部构成。

广州海关设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食品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辖区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食品专项应急指挥部构成如下:

总指挥:由广州海关分管关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由食品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单位:办公室、法规处、综合处、自贸处、风控分局、动植处、食品处、商检处、监管处、企管处、缉私局、财务处、人事处、科技处、技术中心、后勤管理中心、信息中心等,视突发事件的类型、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可适当调整或增补成员单位。

食品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由食品处牵头,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组成。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设立综合协调、舆情应对、后勤保障、技术保障等工作组,具体工作组由食品处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成立,承担食品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具体任务。

2.1.2食品专项应急指挥部职责。

总指挥负责批准启动应急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副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食品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传达贯彻海关总署下达的指令,组织、协调、配合地方有关单位实施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评估研判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突发事件等级,提出调整响应级别的建议或要求;指导现场应急指挥部处理一般(Ⅳ级)突发事件工作;向总署食品安全专项指挥部汇报情况和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必要时向地方人民政府或食安办报告;制定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2.1.3应急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应急响应期间,食品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运转,组织应急工作总结、信息通报和上报,应急工作预案报备等工作;

(2)负责总署应急指令传达,起草并发布本级指挥调度命令;

(3)负责信息汇总、文件材料汇总及各相关部门单位、工作组的组织协调工作;

(4)负责对各项处置突发事件行动措施进行评估,为食品专项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处置决策依据;

(5)负责检查督促各部门、单位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措施的落实。

2.1.4 食品专项应急指挥部工作组主要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食品处牵头,相关部门参与。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统一向总署或相关部门报送应急工作的信息和文件;处理应急期间业务指导和业务协调工作,及时全面地掌握各项业务在应急工作中的开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调查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应对意见,预防影响扩大;承办食品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舆情应对组:由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参与。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舆情监测、引导和新闻发布,按照相关规定适时组织起草、报审新闻稿件,并及时向新闻媒体和公众发布,引导舆论。

(3)后勤保障组:由后勤管理中心牵头,相关部门参与。负责协助关办公区域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应急物资的供应与安排调配工作;负责应急处置期间指挥部生活保障。

(4)技术保障组:由技术中心牵头,相关部门参与。抽调系统内外有关领域的专家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风险研判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负责突发事件处置涉及的科研、检测、制标等技术支持工作;保障海关信息网络正常运行和网络安全;做好突发事件处置期间的通信保障。

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应急工作需求可增设其他类型工作组。

2.2隶属关(办)现场应急指挥部。

2.2.1隶属关(办)现场应急指挥部构成。

隶属关(办)应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隶属关主要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2.2.2隶属关(办)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能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具体落实广州海关食品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负责评估判定一般突发事件等级,提出调整响应级别的建议;组织、协调、配合当地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应急工作;随时向广州海关食品专项应急指挥部汇报有关应急处置情况;有必要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食安办报告。

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构成和职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总关设置。

2.3应急处置专家组

广州海关根据关区工作实际,组建应急处置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风险研判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

隶属关(办)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应急处置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监测预警。

3.1.1监测。

广州海关负责组织对本关区范围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实施日常监测,根据日常工作获得的监测信息及隶属关(办)上报的有效信息,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动植物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造成的危害程度,评估对进出口贸易产生的影响程度,可能发展的态势,及时做出预警。突发事件信息来源主要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发布或向海关通报的信息,其他有关部门发布的信息,全国海关单位收集的信息,输入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通报的信息,驻外使馆报回的信息,国际组织发布的信息,国内外媒体相关报道,国内外团体、消费者反馈经查实的信息等。

3.1.2预警。

一类预警:各级海关单位按照总署警示通报要求执行紧急风险控制措施。

二类预警:广州海关食品专项应急指挥部对仅涉及本辖区内监管工作或监管对象的境内外食品安全问题或事件进行研判,决定发布本辖区内的警示通报,部署紧急预警措施并确定预警期。

3.2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信息报告。

隶属关(办)应指定本关(办)负责突发事件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的部门,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发现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异常信息并填写《XX海关(办事处)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表》(附件2)报送广州海关食品专项应急指挥部。隶属关(办)经评估可能属于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当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广州海关食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经审核确认需上报总署的,广州海关食品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第一时间电话报告总署总值班室和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并按规定填写《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表》、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重点要素要准确,不得主观臆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各级海关单位在按规定报告突发事件的同时,可视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影响范围,通报地方政府或食安办等相关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出口食品中发现有关异常情况时,有权向海关单位报告。接到报告的海关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立即派员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海关单位报告初步调查情况。

3.2.2应急处置

应急响应启动后,有针对性选择采取但不限于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3.2.2.1现场控制。

各级应急指挥部要迅速反应,进行先期处置,通知应急队伍集结、待命或立即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维护事发现场的工作秩序,控制事态发展,必要时协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

3.2.2.2调查情况。

(1)调查突发事件所涉及食品有关情况,包括进出口贸易企业、生产加工企业、进出口国家或地区有关要求、出入境口岸、进出口批次及数量(必要时要统计至上一年数据)等基本情况。发生安全、卫生、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农牧渔业生产及生态环境破坏程度等。

(2)调查突发事件所涉及食品在事发地以外其他地区生产或其他口岸进出口情况,以及有无发现类似安全卫生问题。

(3)了解地方政府或其他国家或地区对突发由技术保障组负责收集整理有关的食品法规和标准限量,查找发生问题的原因,对有关检测结果进行核实、确认;如无检测标准和方法的,应尽快组织专家研究或请示相关部门。事件的反应及调查情况,以及国内外主要媒体报道情况。

(4)了解有关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反应及调查情况,以及国内外主要媒体报道情况。

(5)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综合评估、分析突发事件造成的各种影响及程度。发现走私线索,及时通报缉私部门。

3.2.3 处置措施。

根据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发布的指令(通知、警示通报、公告等),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对于涉及进境食品的,暂停相关产品进口,对已运抵广州海关关区口岸尚未办理报关手续或已办理报关手续,尚未放行的,依法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按照总署要求暂停签发属于直属关权限内签发的有关国家或地区相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废止直属关权限内已经签发的有关检疫许可;对来自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相关食品采取针对性查验,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口。

(2)对于涉及出境食品的,暂停相关企业有关产品出口,已经出口的采取强制召回措施;加强对从事相关食品生产、加工或存放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强相关食品出口检验检疫,防止不合格产品出境;对国外禁止入境的食品,应及时将信息告知企业和地方政府。

3.2.4 通报协调与对外发布。

食品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向总署报告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发展动态、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并提出下一步建议;食品专项应急指挥部可以视情况将突发事件调查核实及处置情况向地方政府或食安办报告,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调查、处置进展,经总署同意后,广州海关可就本级突发事件及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对外新闻发布和舆情监测引导,主动开展正面宣传。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应当报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发布应严格遵守保密审查规定,避免引发公众对突发事件的担心或恐慌。

3.2.5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取得预期处置结果时,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消除后,可终止应急响应,但同时应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突发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

Ⅰ级(特别重大)和Ⅱ级(重大)突发事件按照海关总署指挥部的指令结束应急。

Ⅲ级(较大) 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由广州海关食品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决定终止预案,并向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报告。

Ⅳ级(一般)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由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决定终止预案,向广州海关食品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向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报备。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各级海关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突发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3.3.2调查与评估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急办公室应将突发事件处置的全部记录文件材料整理归档;根据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进行总结,撰写总结报告并上报总署相关部门;对当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及时性、有效性进行专门评估,针对处置中暴露出的问题及隐患及时完善有关应急处置的预案及措施。

3.3.1恢复重建

各级海关单位对在突发事件中遭受的损失或应对处置过程中的物资损耗,可以在处置过程中或应急结束后,申请提出援助或恢复重建计划。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部门应设定应急工作联系人(A、B角),保持联络沟通畅通,保证工作协调一致,责任到人。同时建立处置突发事件有关的政府部门、机构、专家等联系渠道,建立应急联络保障机制。

各级海关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建专家组,做好应急人才储备工作。

4.2 财力支持。

广州海关每年对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防范、监测、处置、相关技术设备的配置提供专项资金,并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统筹安排,保障应急所需的物资、经费。

4.3物资装备。

建立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物资储备,科学合理确定物资储备的种类、方式和数量,同时加强对应急设备、设施的定期检测、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的正常使用。各级海关单位应当与地方政府和食安委、卫健、市场、农业等主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与联系,确保在突发事件处置期间提供应急调查、现场处置、医疗救护、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所需的有关物资设备、设施。

4.4技术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技术中心要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的相关技术支持工作。加强实验室建设,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负责本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实验室检测和技术评估工作,协助做好突发事件认定工作。网络和通讯技术保障人员要立即到位,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

广州海关视情况紧急举办涉及安全卫生检测技术、除害处理培训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技术水平。

5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广州海关和隶属关(办)负责制定本级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2 预案审批。

广州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由广州海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发布,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服从总体”的衔接原则。各隶属关(办)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向上级应急指挥部备案。

5.3预案演练。

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总结和评估演练效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演练结束后,各级海关应急指挥部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5.5 宣传和培训。

各级海关单位应当通过网站、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进出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与普及,提高全民食品安全卫生意识。

各级海关单位应当每年对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基础知识、防护知识、处理方法、检测方法和设备使用等进行培训。

5.6责任与奖惩

对进出口食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海关单位应报广州海关食品专项应急指挥部推荐至广州海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表现特别突出的,由广州海关报请总署给予表彰和奖励。

违反本预案规定,不履行职责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 本预案由广州海关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6.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5-1

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分级 评判参考指标 管理主体

特别重大(Ⅰ级) 1. 进口食品被发现对我国公众安全、动植物健康、生态环境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影响或威胁,需立即处置的;

2. 出口食品被进口国或地区官方通报存在安全卫生问题,已经或可能采取限制措施,对我国进出口食品产业及贸易有特别重大影响,严重影响国家利益、国家形象,需立即处置的;

3. 国内外食品被媒体报道存在安全卫生问题,引起或可能引起社会公众高度关注,已经或可能对进出口贸易造成重大影响,需立即处置的;

4.海关总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Ⅰ级突发事件。 总署领导批准启动

重大(Ⅱ级) 1. 进出口食品被发现对公众安全、动植物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影响或威胁的,属于重大安全问题的;

2. 对我国进出口食品产业及贸易有区域性或系统性影响,已引起主要媒体关注或接到国外通报的;

3. 需要海关总署应急指导协调、对外交涉,或统一对社会公众、媒体进行解释引导的;

4. 海关总署食品安全专项应急指挥部认定的其他Ⅱ级突发事件。 总署分管领导批准启动

较大(Ⅲ级) 1. 进出口食品被发现对公众安全、动植物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影响或威胁的;

2. 对我国进出口食品产业及贸易有较大影响,在广州海关辖区内有一定影响,已引起社会公众、媒体或业界较高关注的;

3. 在广州海关辖区内可以协调处置,不需要海关总署交涉和对媒体解释引导的;

4. 广州海关应急指挥部认定的其他Ⅲ级突发事件。 广州海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启动

一般(Ⅳ级) 1. 进出口食品被发现对公众安全、动植物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影响或威胁的;

2. 对我国进出口食品产业及贸易有一定影响,在隶属关(办)辖区内有局部影响的;

3. 在隶属关(办)内可以协调处置,不需要广州海关交涉和对媒体解释引导的;

4. 隶属关(办)应急指挥部认定的其他Ⅳ级突发事件。 各隶属关(办)主要负责人批准启动

   XX海关(办事处)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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