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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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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12-08 02:08:5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452
核心提示:为贯彻实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做好“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两项备案工作,自治区局组织制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操作规范》(附件1)、《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操作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凭证>样式》,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凭证>备案号编制及注销规则》,现印发你们。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桂食药监办〔2016〕21号
发布日期 2016-11-12 生效日期 2016-11-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xfda.gov.cn/gxfdanet/BMWJ00104/25220.jhtml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好“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两项备案(以下统称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工作,自治区局组织制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操作规范》(附件1)、《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操作规范》(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凭证>样式》(附件3),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凭证>备案号编制及注销规则》(附件4),现印发你们,并就备案有关工作提出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备案工作的准备
 
  (一)系统升级。自治区局信息中心正在建设完善自治区食品药品许可网上申报系统。系统完善后,可通过互联网在线完成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公示等工作。
 
  已经将食品药品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移交当地行政审批局负责办理的市、县(区、市),请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将有关职能调整文件于11月25日前传真至自治区局。以便在自治区网上申报系统升级中作相应项目变更。
 
  今后发生类似职能调整的情况,请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局在一周之内将职能调整情况书面报告自治区局办公室(传真:0771-5786485),以便及时做好网上申报系统的衔接工作。
 
  (二)业务培训。自治区局将于今年11月下旬,组织全区各市局和部分县局政务服务窗口工作骨干的业务培训,为备案工作做好人员业务技能的保障。
 
  各市局要参照自治区局做法,抓紧对本辖区县级局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每个窗口都有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备案用章。为提高工作效率,体现便民高效,请负责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的市县局制作备案工作专用业务印章。
 
  ( 四)备案启动公告。自治区将于今年11月下旬,通过自治区局官网发布备案工作启动公告。
 
  二、备案工作启动和年度目标
 
  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工作,定于2016年12月1日全区统一启动。
 
  争取符合备案条件的网络食品交易主体,于今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申办工作。
 
  三、备案工作宣传发动
 
  各市、县局要积极做好对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工作的宣传发动工作,使住所(注册地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食品交易主体,积极行动起来,尽快申办备案。同时,要督促和指导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得到有力保障。
 
  四、做好备案工作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有效衔接
 
  开展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工作是获取网络食品交易主体信息、掌握广西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底数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确保网络食品安全的基础性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办法》及自治区局制定的规范的要求,组织做好有关备案及监管工作,做到信息共享、线上线下有效衔接。
 
  自治区局行政审批办咨询电话:0771-5511581。
 
     附件: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操作规范
 
  2.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操作规范
 
  3.广西壮族自治区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凭证(样式)
 
  4.《广西壮族自治区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凭证》备案号编制及注销规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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