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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通知(京食药监法[20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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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11-23 16:44:47  来源: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35
核心提示:根据《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北京市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行政部门对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发布单位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食药监法[2016]6号
发布日期 2016-11-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bjda.gov.cn/bjfda/gzdt14/tzgg/tz/378280/index.html
各区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北京市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行政部门对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两证整合”改革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原工商营业执照和原税务登记证的效力,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
 
  根据上述意见,我局要积极配合做好“两证整合”工作。自2016年12月1日起,我局在办理行政审批和执法活动等相关事务时,个体工商户当事人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我局不再要求其提供税务登记证。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18日
 地区: 北京 
 标签: 变更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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