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京食药监食生[2016]10号)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京食药监食生[2016]1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9-28 09:18:56  来源: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505
核心提示: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6〕96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的要求,督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食品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食药监食生[2016]10号
发布日期 2016-08-16 生效日期 2016-08-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bjda.gov.cn/bjfda/gzdt14/tzgg/tz/364311/index.html
各区局,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各直属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市食品安全监控中心,市局政务服务中心:
 
  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6〕96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的要求,督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食品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现就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生产,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各区局、各直属分局要督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生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督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管理制度,并将企业的自查记录以及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和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
 
  二、依法行政,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市局食品生产处、市食品安全监控中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中心)、市局政务服务中心应严格按照审查标准和工作程序办理许可。一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京食药监〔2015〕31号)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严禁准予生产许可。二是要求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如实提供产品工艺、原辅材料和配方材料,尤其是原辅料、生产工艺、产品名称和检验方法等必须与标准规定一一对应。三是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要求对已获生产许可证的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因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原配方改变或增加新的配方提出的变更申请,应当提交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新组成在内的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并提交试制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重点审查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是否具有相同的使用范围,产品中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的控制要求、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是否科学合理等。四是要强化许可核查人员管理,完善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核查人员管理规范,落实核查人员许可核查责任。
 
  三、以问题为导向,加强重点环节监督检查
 
  各区局、各直属分局要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58号)、《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管办法(试行)》(京食药监〔2014〕19号)和《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分级规范(试行)》(京食药监〔2016〕31号)的规定,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对疑似问题产品以及较易出现问题的产品要进行抽样检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置。尤其重点检查以下问题:一是进货查验。企业要严把原料关,严格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原料和工艺组织生产。严禁使用过期产品或回收产品生产食品添加剂,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严禁使用来源不明或不合格原辅料生产食用明胶,严禁采购使用工业明胶生产食用明胶。二是生产过程控制。严格依据相关标准和许可范围组织生产,严格控制复配食品添加剂与其许可配方一致。严禁供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复配营养强化剂不按配方添加营养素或产品不符合营养强化功能。三是标签标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标识标注。应当使用国家标准和卫生计生委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公告中规定的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产品标签应当载明“食品添加剂”,并标明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上标注的名称、用途等应当符合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四是出厂检验。严格执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出厂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严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出厂销售。
 
  四、加大抽检监测力度,保障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
 
  市局风险监测处要结合国家总局抽检监测计划,加大组织对食品添加剂尤其是食用明胶、复配食品添加剂、食用香精等食品添加剂的抽检监测力度。各区局、各直属分局要根据辖区实际状况,提高对添加剂生产企业抽检监测频次和品种覆盖面,加强对添加剂质量安全指标检验。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和各区局、各直属分局要严格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要依法责令相关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分析问题原因,依法召回不合格产品,及时化解风险,并加强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及问题产品和召回处置情况通报。
 
  五、指导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建立健全追溯体系和召回制度
 
  各区局、各直属分局要指导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在两年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要对物料来源、加工过程和产品去向、数量等信息如实记录,确保记录真实、可靠、各个环节可有效追溯,做到来源可追查、源头可控制、去向可查询、责任可追究,从而有效提升监管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对于使用食用明胶等高风险产品的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要建立明胶等产品的采购和使用台账,如实记录供应商和生产企业信息,并作为企业自查的内容,定期排查风险隐患。同时督促企业健全召回制度,要求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召回演练,对于问题食品添加剂必须按时限要求实施主动召回并依法处置召回产品。
 
  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生产行为
 
  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各区局、各直属分局应从严惩处使用工业明胶等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供特殊食品使用的复配营养强化剂无营养强化功能、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添加剂、未经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力度,对企业抽检不合格、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监管信息一律依法公开。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强化协作联动,提升执法震慑力。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16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09)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1)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4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