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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环节贯彻落实《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沪食药监餐饮〔2016〕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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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9-19 09:30:09  来源: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178
核心提示:为保障广大消费者网络订餐消费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做好本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现就餐饮服务环节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查处办法》)和《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餐饮〔2016〕441号
发布日期 2016-09-12 生效日期 2016-09-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yjj/xxgk/zfxxgk/zxxxgk/sp/u1ai50290.html
各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市食品药品举报投诉受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广大消费者网络订餐消费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做好本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现就餐饮服务环节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查处办法》)和《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平台和网站备案
 
  自2016年10月1日起,在本市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和餐饮服务提供者自建的交易网站应当按照《查处办法》规定,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营业执照登记地市场监管局备案,并取得备案号。
 
  2016年10月1日前已获得通信主管部门批准的第三方平台和餐饮服务提供者自建的交易网站,应当于2016年11月16日前分别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营业执照登记地市场监管局备案。连锁餐饮企业统一建立交易网站的,可以由企业总部向其营业执照登记地的市场监管局统一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方平台和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交《上海市食品交易平台和网站备案信息登记表》(附件1)、营业执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备案部门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发给备案号。已备案企业对备案信息进行更新的,备案号不变。
 
  备案部门应在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备案信息。
 
  二、关于网络餐饮服务活动
 
  (一)关于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
 
  第三方平台建立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可以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第三方平台设置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部门、人员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职责;
 
  2.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以及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要求;
 
  3.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入网标准,以及对其在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和信息开展检查的要求。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严重违法情形的,应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4.包括政府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等监管信息、消费者和第三方平台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评价在内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以及第三方平台对于信用记录不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所采取的措施;
 
  5.对于本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送餐人员以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等开展食品安全培训的要求;
 
  6.发生疑似食物中毒或者接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后的处置要求;
 
  7.其他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要求。
 
  (二)关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审查
 
  第三方平台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查处办法》和《监管办法》要求,对加入平台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资质审查。为进一步指导平台做好资质审查工作,我局对《入网餐饮单位许可资质审查工作指南》进行了修订(见附件2)。第三方平台通过上述审查仍不能确认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的,应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进行现场核实。平台送餐人员到餐饮服务提供者处取食品时,也可对其实际加工地点与平台标示的地址是否一致进行核对。
 
  (三)关于重点检查报告的违法行为线索
 
  第三方平台重点检查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或者通过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上传信息、消费者点评等信息的数据获得的食品安全违法线索,可以包括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经营禁止经营食品、造成疑似食物中毒、食品腐败变质等。第三方平台发现违法行为或者线索后,可以向12331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热线或者涉嫌违法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市场监管局报告。
 
  (四)关于需冷藏保存食品及其配送温度要求
 
  第三方平台、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第三方物流配送冷菜、裱花蛋糕、冷加工糕点、生食水产品、现制饮料等需要冷藏保存的食品,应采取保温箱包、冰排等措施,保证食品在配送过程中温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预包装食品配送温度应符合其标签标注的温度要求。
 
  (五)关于公开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按照《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倡导的要求,在自建网站或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经营活动页面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检验检测结果等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并与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对接。
 
  (六)关于量化分级管理信息核查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自建网站或第三方平台公示的量化分级管理信息已与政府监管部门数据对接的,如发现网上店铺与线下实体店铺公示的量化分级管理信息不一致,可致电本市12331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热线或者所在地市场监管局进行核查。
 
  三、关于监督管理
 
  (一)关于日常监管管辖
 
  注册于本市的第三方平台由其营业执照登记地市场监管局负责日常监管。外埠第三方平台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登记地市场监管局负责日常监管。外埠第三方平台在本市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指定的市场监管局负责日常监管。负责各主要第三方平台日常监管的市场监管局见附件3。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由实施食品经营许可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管。未经许可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由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二)关于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第三方平台重点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备案情况,制度建立及其公开情况,入网食品经营者审查、建档和记录情况,食品交易信息的记录和保存情况,专门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的设置情况,入网食品经营者经营行为和信息检查、违法行为制止和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停止服务情况等。检查时,可以通过线下抽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资质,印证第三方平台是否履行入网经营者审查和平台信息检查等义务。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重点检查内容包括:许可资质情况,在第三方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许可证、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配送措施等情况。自建网站交易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企业总部)还应检查备案情况以及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情况。
 
  (三)关于第三方平台信用管理
 
  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被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任约谈及整改等情况。负责第三方平台日常监管的市场监管局应根据平台信用状况,确定对其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具体要求见附件4)。
 
  (四)关于违法行为的通报
 
  负责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监管的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其存在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处理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同时,应将其无证食品经营活动和在第三方平台经营的相关线索和证据(如网页截屏),通报负责第三方平台日常监管的市场监管局。负责第三方平台日常监管的市场监管局应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埠第三方平台发生违法行为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移送平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理。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负责第三方平台日常监管的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平台内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涉嫌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处理第三方平台的同时,应将违法线索及相关证据通报负责该餐饮服务提供者监管的市场监管局。负责该餐饮服务提供者监管的市场监管局应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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