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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莆食药监食流〔2016〕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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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9-18 09:39:22  来源: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331
核心提示: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推进方案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1号,以下简称“《通知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以下简称“《通知二》”)和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闽食药监食流〔2016〕117号)转发给你们。
发布单位
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莆食药监食流〔2016〕175号
发布日期 2016-07-13 生效日期 2016-07-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xxgk.putian.gov.cn/Depart_276/PublicItemView_97250.aspx
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分局,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推进方案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1号,以下简称“《通知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以下简称“《通知二》”)和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闽食药监食流〔2016〕11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食用农产品监管工作实际,现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市场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落实
 
  (一)首先抓批发市场
 
  批发市场是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的源头,抓好源头监管有助于下游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安全。
 
  1.督促落实义务。各单位要认真学习研究《通知一》中关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的各项义务,在日常监管中指导督促其落实到位。
 
  2.完成三个要素。一要督促批发市场开办者建立入场销售者花名册(参考附件7);二要督促批发市场开办者统一印制销售凭证(参考附件8)作为批发商的销售记录和进货商的进货记录凭证;三要督促批发市场开办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书(参考附件9)。各单位可参照上述附件样本,根据《办法》要求和辖区监管实际加以补充。
 
  3.建立检测室。要督促批发市场开办者建立检测室,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工作。按照各单位上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名录,我市共有3家批发市场,分别是:城厢区南门天九湾蔬菜市场、涵江区闽中蔬菜批发市场、涵江区四十米路海产品批发市场,在2016年11月底前涵江分局要选择一家批发市场和城厢分局的一家批发市场建立检测室,2017年底前我市所有批发市场都要建立检测室。
 
  (二)其次抓零售市场
 
  1.加强市场管理。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总局《办法》和《通知二》精神,督促市场开办者认真查验销售者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加强食用农产品准入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市场信息报告、食用农产品检查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对食用农产品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参照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规定,督促其履行各项义务。
 
  2.创建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试点。根据创建食品安全示范省(市)和落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1213行动计划”要求,每个县(区)要在2016年8月15日前选择1个市场和部分品种开展准入工作的试点,通过市场准入倒逼源头生产管理,健全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衔接机制,全面推动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试点的市场可以是批发市场或者零售市场。
 
  (三)然后抓销售者
 
  要督促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在销售和储存食用农产品时应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设施、设备等要求,督促销售者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质量安全自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或者召回等制度,督促销售者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感官性状异常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并保存记录。
 
  (四)最后抓贮存者
 
  要严格监督食用农产品储存服务提供者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主体资质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并建立和保存进出货台账;保障储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储存肉类冻品要查验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储存进口食用农产品,要查验并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作
 
  1.加强与行业主管、工商等部门的协作。各单位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在其领导和当地食安办协调下,加强与商务部门(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的行业主管部门)、工商等部门的协作,建立联合治理机制,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落实市场主体责任,把好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关,采取分区销售、环境清理、设施保障、人员检查等有效措施确保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安全。
 
  2.加强与食用农产品源头生产监管部门的协作。加强与农业、海渔、粮食等部门沟通,厘清监管边界,明晰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产地准入与市场准入衔接、信息通报、联合抽检、协作执法等机制,共同维护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安全。
 
  三、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抽检
 
  1.加强监督抽检。市局已制定2016年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计划1464批次,各单位应根据辖区实际,特别针对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商超、冷库等重点场所开展抽检行动,还要考虑对摸底排查、投诉举报的有违法嫌疑的经营者进行抽检,重在发现安全隐患,整顿生产经营秩序,从根源上解决存在的潜规则等食品安全问题。
 
  2.加强快速检测。要充分发挥快检机动灵活、操作简便、检测费用便宜、检测结果快出的优势,把它作为监督抽检的前期筛查手段,提高抽检的靶向命中率。各单位应根据本辖区特点和食用农产品风险等级,制定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快速检测频次。
 
  3.加强后处理。(1)监督抽检发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要追踪溯源,监督市场主体及时做好退市、召回、销毁等工作,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当事人能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2)快速检测发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鉴于目前快速检测的规范标准未出,快速检测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可以将快速检测结果作为封存涉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依据,不能作为处罚依据,要进一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而且在封存期间要防止食用农产品腐烂变质,建议与当事人协商后储存到冷库中。
 
  四、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日常监管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总局《办法》、《通知一》、《通知二》和省局、市局相关文件的要求,立足职责,积极探索,创新经验,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监管制度,精心安排部署,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底线,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各单位要深入排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掌握问题多发、易发的重点区域、重点业态、重点场所、重点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研,研究解决办法,确保工作成效。对目前能够解决的问题要立即着手解决,对长期性、复杂性问题,要在总结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有针对性的长效监管机制,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责任。市局将适时对各县(区)局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省局计划在明年下半年组织对各地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办法》情况进行抽查验收,有关情况将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相关信息报送
 
  1.依据《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莆食药监食流〔2016〕48号)要求,各单位于8月25日、10月25日报送相关专项治理工作阶段性总结,报送内容包括:开展情况、主要做法与阶段成效、相关数据、记录及图片等材料;12月26日报送总结材料,应包括:整体工作情况、主要做法与成效、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相关数据、记录及图片等材料。
 
  2.各单位选择1个市场和部分品种作为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试点,按照附件4的样式在8月11日前上报。
 
  3.城厢分局和涵江分局要在8月11日前向市局报送今年11月底前能建立检测室的批发市场名单,按照附件5(加盖公章)的样式上报。2017年9月20日前,城厢分局、涵江分局报送指导督促辖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办法》的典型经验做法、工作总结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办法>推进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6)。
 
  上述所要求报送的电子材料请发送至市局食品流通科邮箱。
 
  联系人:周文鑫       联系电话:0594-2690561
 
  邮箱:ptfdasl@163.com
 
     附件下载:1.《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闽食药监食流〔2016〕117号)
 
  2.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办法>推进方案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1号)
 
  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
 
  4.食用农产品准入试点市场名称、品种汇总表
 
  5.建立检测室市场名称汇总表
 
  6.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办法》推进工作情况统计表
 
  7.入场销售者花名册
 
  8.福建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凭证
 
  9.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书
 
  10.批发市场开办者日常检查记录表
 
  11.福建省食用农产品自产自销证明
 
  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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