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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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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9-13 09:11:15  来源: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1432
核心提示:《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试行)》已于2011年8月18日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1-08-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ebqts.gov.cn/zljl/65306627.shtml
省质量与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质量与名牌战略领导小组:
 
  《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试行)》已于2011年8月18日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试行)
 
  为做好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审质量,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依据《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评审细则。
 
  一、参评范围
 
  组织奖: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建设施工及服务的单位。
 
  个人奖:本省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业、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和培训、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方面工作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依法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2、积极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工业、建设施工企业已通过认证。建立并实施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3、认真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企业经济社会效益突出。工业、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同行业及同类产品前列。服务业企业的服务质量在全省同行业处于先进水平,顾客满意度高;
 
  4、产品(工程)在近3年各级质量监督抽查和出口商品检验中全部合格,主导产品为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工业企业获得两次河北省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称号,施工企业、服务单位获两次以上省级优质工程、优质服务方面的表彰;
 
  5、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及环境事故。
 
  (二)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从事质量工作5年以上;
 
  2、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3、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技术攻关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推进区域、行业、企业提高质量作出突出贡献;
 
  4、个人为所属单位负责人的,所属单位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及环境事故。
 
  三、评价方法
 
  (一)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依据《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对申报单位(个人)进行量化评价打分。各评分项分值及评分方法详见《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评分项分值表》(附件1)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评分系统和评分指南》(附件2)。
 
  1、对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单位,评审专家组主要从领导、战略等7个方面进行评价打分,总分为1000分。其中,领导100分,战略80分,顾客与市场90分,资源120分,过程管理110分,测量、分析与改进100分,经营结果400分。
 
  2、对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个人,评审专家组依据《河北省政府质量奖(个人奖)评价标准》(附件3),对其从事质量工作取得的成就及业绩等4个方面进行评价打分,同时进行公众满意度测评,总分为100分。其中,从事质量工作取得的成就、业绩40分,主持撰写发表质量方面的论文、著作、政策性文件以及创新性的质量管理成果20分,职业道德及行业影响15分,个人及所在单位获得的质量奖项、荣誉5分,公众满意度测评20分。
 
  (二)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得分为综合得分,由两部分组成。其中,组织奖综合得分由资料评审得分和现场评审得分组成;个人奖综合得分由资料评审得分和专家评审得分组成。在综合得分中,资料评审得分占30%,现场评审(专家评审)得分占70%。
 
  (三)对近5年内曾获得全国质量工作先进单位、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受到国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服务质量方面奖励的单位,在其综合得分的基础上加10分;对曾获得全国质量工作先进个人、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人员,在其综合得分的基础上加2分,同时在单位(个人)最终得分相同的情况下予以优先考虑。
 
  四、评价程序
 
  (一)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质评委办公室”)对申报单位(个人)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确定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二)省政府质量奖资料评审阶段,由评审专家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单位(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价打分,得分为资料评审得分。资料评审得分达到500分以上的单位作为进入现场评审的候选单位,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公众满意度测评得分)的个人作为进入专家评审的候选人,经河北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质评委”)主任审批后进入现场评审和主要业绩公示及专家评审和公众满意度测评阶段。
 
  (三)省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专家评审)阶段,由评审专家组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和《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评审要点》(附件4)对候选单位(个人)的工作情况进行实地评价审核,所得分数为现场评审(专家评审)得分。
 
  (四)省质评委办公室在省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公布经省质审委主任批准的进入现场评审单位名单及其主要业绩,征求社会意见。同时,公布进入专家评审的人员名单及个人事迹,通过网络投票等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对其进行公众满意度测评,并依据得票数量计算其公众满意度测评得分。
 
  (五)省质评委办公室根据评审专家组在资料评审阶段和现场评审(专家评审)阶段评审打分结果,按照两个评审阶段得分所占权重,计算申报单位(个人)的综合得分。综合得分在550分以上的单位、85分以上的个人,作为入选组织奖和个人奖的对象;综合得分低于550分的单位、低于85分的个人,不作为省政府质量奖的授奖单位(个人)。
 
  (六)省质评委办公室根据当年省政府质量奖的申报单位(个人)数量、被评审单位(个人)最终得分和社会公众反馈意见等情况,形成综合评审工作报告,提出年度省政府质量奖的授奖建议,提交省质评委研究审议。
 
  (七)省质评委审议确定的年度省政府质量奖授奖单位(个人)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报请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五、评审组织
 
  1、省质评委负责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统一管理工作。省质评委办公室负责省政府质量奖的日常工作。省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各设区市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政府质量奖的培育、推荐等工作。
 
  2、省质评委办公室负责建立“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每年从中选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组(一般每组为4-5人)。评审期间,委派督察员观察、监督评审工作进展情况,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3、评审组负责将评审记录、评审报告提交省质评委办公室,评审报告应包括被评审单位(个人)名称、评审组长和成员姓名、评审日期、评审结论等。
 
  六、其他
 
  本细则由省质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地区: 河北 
 标签: 质量奖 细则 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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