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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沪牧医办[2016]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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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9-12 17:14:58  来源: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浏览次数:1482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依法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确保本市生鲜乳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2016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生鲜乳中菌落总数和部分理化指标监测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监测计划。
发布单位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发布文号 沪牧医办[2016]35号
发布日期 2016-06-27 生效日期 2016-06-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e-nw.shac.gov.cn/xxgk/xxgkml/snwgzyw/xumu/201606/t20160630_1616109.html
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精神,切实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力度,确保本市生鲜乳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2016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6〕1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生鲜乳中菌落总数和部分理化指标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6〕1号)要求,现将《2016年上海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2016年上海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2016年6月27日
 
  附件:
 
  2016年上海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为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依法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确保本市生鲜乳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2016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6〕1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生鲜乳中菌落总数和部分理化指标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6〕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监测计划。
 
  一、监测区域
 
  本市范围内。
 
  二、监测对象与内容
 
  (一)农业部监测任务
 
  1、全国生鲜乳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
 
  以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为监测对象。全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进行,共监测50批次样品,其中生鲜乳收购站10批、生鲜乳运输车40批。
 
  检测指标:三聚氰胺、革皮水解物、碱类物质、硫氰酸钠、β-内酰胺酶和黄曲霉毒素M1。
 
  2、《生乳》国标指标监测
 
  以生鲜乳收购站为监测对象。按不同季节在2月、5月、8月和10月4次进行,共监测110批次样品。
 
  检测指标:冰点、黄曲霉毒素M1、亚硝酸盐、铅、铬、汞、砷。
 
  3、生鲜乳中菌落总数和部分理化指标监测
 
  以生鲜乳收购站为监测对象。按不同季节在3月、6月、9月和11月4次进行,共监测100批次样品。
 
  检测指标:菌落总数、蛋白质和脂肪、酸度和非乳脂固体。
 
  (二)上海市地方配套监测任务
 
  1、生鲜乳违禁添加物项目检测
 
  以本市规模化奶牛场为监测对象。全年计划检测2200批次样品(全覆盖本市现有牧场抽检4次,另每年安排一次飞行检测)。
 
  检测指标:三聚氰胺、β-内酰胺酶、革皮水解物、碱类物质、硫氰酸钠。
 
  2、《生乳》国家标准项目检测
 
  以本市规模化奶牛场为监测对象。全年共检测3300批次样品(至少全覆盖本市现有牧场抽检2次)。
 
  检测指标:铅、汞、无机砷、铬、冰点、黄曲霉毒素M1、亚硝酸盐、体细胞、四环素、恩诺沙星、磺胺类(5种)、双氢链霉素、链霉素、氨苄西林、庆大霉素。
 
  3、生鲜乳风险预警项目监测
 
  以本市规模化奶牛场为监测对象。全年共检测700批次样品,至少覆盖本市20家奶牛场。
 
  检测指标:碘、喹诺酮、地塞米松、硝酸盐、苯甲酸、马尿酸、金黄色葡萄球菌。
 
  三、监测方式
 
  (一)现场检查
 
  按照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标准化管理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进行现场检查。
 
  (二)抽样要求
 
  按照《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生鲜乳抽样方法》和《生鲜乳抽样单》执行,每批次样品采集3份平行样。其中1份留给被检单位并告知贮存条件,1份用于检测,1份用于留样异议复检(菌落总数除外)。
 
  (三)检测方法及判定
 
  1、三聚氰胺:可采用快速法进行初步筛选,快速方法的检出限不高于0.01mg/kg。检测结果高于检出限的样品采用《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GB/T 22388-2008)第二法或第三法进行确证,并依据《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进行判定。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2、革皮水解物:依据生乳中革皮水解物鉴定-L-羟脯氨酸含量的测定方法》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超出方法检出限即判定为不合格。
 
  3、碱类物质:依据生乳中碱类物质的测定方法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结果超出方法限即判定为不合格。对不合格的样品,检测单位应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对结果有异议,检测单位在当地立即进行复检。复检仍不合格,则判定该项指标不合格,并书面通知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4、硫氰酸钠:采用生乳中硫氰酸根的测定方法进行检测,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5、β-内酰胺酶:可采用快速法进行检测筛选,快速方法的检出限不高于4U/ml。依据《乳及乳制品中舒巴坦敏感β-内酰胺酶类物质检测方法 杯碟法》进行确证,结果呈阳性即判定为不合格。
 
  6、黄曲霉毒素M1:可采用快速法进行初步筛选,快速方法的检出限不高于0.5?g/kg。检出限高于0.5?g/kg的样品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和乳制品中黄曲霉毒素M1的测定》(GB 5413.37-2010)第一法或第二法进行确证,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进行判定,含量大于0.5?g/kg即为不合格。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7、冰点: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冰点的测定》(GB 5413.38-2010)进行现场检测,并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进行判定(标准值是-0.500~-0.560℃)。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对不合格的样品,检测单位应现场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如对结果有异议,检测单位现场立即进行复检,复检仍不合格,则判定该项指标不合格,并书面通知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亚硝酸盐:根据《食品安全》
 
  8、铅: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2-2010)进行检测,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进行判定,含量大于等于0.05mg/kg为不合格。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9、铬:根据《食品中铬的测定》(GB/T 5009.123-2003)进行检测,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进行判定,含量大于等于0.3mg/kg为不合格。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10、汞:根据《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7-2003)检测总汞,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进行判定,总汞含量大于等于0.01mg/kg为不合格。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11、砷:根据《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 5009.11-2003)检测总砷,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进行判定,总砷含量大于0.1mg/kg为不合格。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12、菌落总数:根据《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的测定》(GB4789.2-2010)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做判定,上报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13、蛋白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5009.5-2010)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做判定,上报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14、脂肪: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脂肪的测定》(GB5413.3-2010)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做判定,上报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15、《生乳》国家标准相关项目按标准方法检测。
 
  16、生鲜乳风险预警相关项目按标准方法检测,其中马尿酸根据作业指导书进行检测。
 
  四、组织实施和时间安排
 
  (一)组织实施。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负责完成农业部和本市下达的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任务。
 
  (二)时间安排。监测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是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应按期完成农业部下达的监测任务,分别于2016年5月10日和10月10日前完成生鲜乳违禁添加物抽检任务;于3月10日、5月20日、8月20日和10月20日完成《生乳》国标指标监测任务;于3月10-20日、6月1-10日和11月1-10日期间完成生鲜乳中菌落总数和部分理化指标监测任务。二是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应每月开展本市下达的监测任务。
 
  (三)上报程序。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应按照时间节点将农业部下达的监测任务的样品检测结果报告报送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同时抄送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并通过《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系统》完成网上上报。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及时将监测情况总结报告按期报送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于8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将本市下达的监测任务的样品检测结果报告报送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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