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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请示(沪质技监管〔201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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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9-12 16:44:16  来源: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1326
核心提示:根据《市人民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纪要》,《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月30日经市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为深入贯彻实施《管理办法》,以更有效地发挥政府质量奖励制度的引导、激励作用,拟请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沪质技监管〔2012〕66号
发布日期 2012-02-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hzj.gov.cn/art/2012/2/10/art_2942_3144.html
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市人民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纪要》,《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月30日经市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为深入贯彻实施《管理办法》,以更有效地发挥政府质量奖励制度的引导、激励作用,拟请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妥否,请示复。
 
  附件:《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附件: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目的宗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表彰在质量管理和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和个人,引导和激励本市各类组织和个人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能力,增强上海城市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包括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和上海市质量金奖两个类别,均分“组织”和“个人”奖,是市政府对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授予的质量奖励。其中:
 
  (一)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市处于领先地位,对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在本市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和个人;
 
  (二)质量金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市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在本市同行业内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奖励数量)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其中:
 
  (一)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各不超过2个;
 
  (二)上海市质量金奖获奖组织总数不超过10个,按照制造业、服务业、小企业及其他组织(包括教育、医疗等)等分别进行评定;获奖个人总数不超过5个;
 
  (三)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评定原则)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自愿申请;
 
  (二)科学、客观、公正;
 
  (三)严格标准、好中选优。
 
  第五条(评审标准)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组织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个人评审标准为《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更新或修订。
 
  第六条(奖励及经费)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获奖组织或个人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管理机构及职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成立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审定委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履行以下职能:
 
  (一)指导、推动、监督政府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
 
  (二)审议、通过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及评审规则;
 
  (三)审议、公示评审结果;
 
  (四)确定上海市质量金奖获奖名单,提请市政府批准上海市市长质量奖拟奖励名单。
 
  第八条(办事机构及职能) 审定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审定办,设在市质量技监局),负责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履行以下职能:
 
  (一)组织制修订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及评审规则;
 
  (二)建立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和评审组;
 
  (三)制定质量奖评审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
 
  (四)组织开展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
 
  (五)承担审定委日常工作。
 
  第九条(评审机构及职能) 审定办根据评审需要,在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范围内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若干评审组开展年度评审工作。年度评奖工作结束,评审组自动解散。
 
  评审组的职责是:
 
  (一)负责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及综合评价;
 
  (二)撰写评审报告;
 
  (三)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宣传培育)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行业协会及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和本辖区申报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组织申报质量金奖条件) 申报上海市质量金奖的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持续改进效果显著;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年度位于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近三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无国家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条件) 申报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获上海市质量金奖三年以上;
 
  (二)建立了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年度位于国内或本市领先地位,近三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本市前列;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近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国家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个人申报质量金奖条件) 申报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
 
  (三)积极组织和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做出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四)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榜样作用。个人所在组织近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个人申报市长质量奖条件) 申报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十年以上;
 
  (二)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在所在组织或行业积极推广或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突出贡献;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做出重大贡献,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给组织或社会带来卓越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或管理实践;
 
  (四)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恪守职业道德。个人所在组织近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四章  申报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申报) 审定办每年在有关媒体、网络上发布申报通知或通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政府质量奖申请。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填写《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并将申报表、组织或个人概述、自我评价报告及必要的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推荐机构。
 
  第十六条(推荐) 推荐机构在公告或通知规定时限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报送审定办。
 
  组织或个人可以向下列推荐机构申报政府质量奖:
 
  (一)行业主管部门或控股(集团)公司;
 
  (二)区县质量技监部门;
 
  (三)行业协会。
 
  第十七条(资格审查) 审定办组织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通过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第十八条(资料评审) 审定办组织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和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组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由审定办反馈资料评审结果。
 
  第十九条(现场评审) 审定办组织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组织或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现场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综合评价) 审定办组织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的申报表、现场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分析,编写综合评价报告,择优提出获奖建议名单,审定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提出获奖推荐名单,并附相关材料提请审定委审议。
 
  第二十一条(审定公示) 审定委审查综合评价报告和获奖推荐名单,表决确定拟奖名单;经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后,确定上海市质量金奖获奖名单,提请市政府批准上海市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第二十二条(批准通告)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获奖名单后,审定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政府质量奖获奖名单。
 
  第二十三条(表彰奖励) 以上海市人民政府名义对获奖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由市长向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或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四条(宣传推广) 审定办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引导广大组织学习先进的质量经营模式,推进本市质量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二十五条(避免重复申报) 组织或个人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由于重组、改制等原因使组织主体结构产生重大变化的除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社会监督) 政府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政府、新闻界、社会公众和企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材料的真实性) 申报组织或个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质量奖荣誉的,经核实后,由审定委或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通报批评,五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八条(获奖义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并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经营管理的新方法、新经验,带动本市广大组织质量整体水平提升;获奖后三年内每年须如实填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年报表》,交由所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并报送审定办。
 
  第二十九条(获奖称号使用规则)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组织或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质量奖标志或获奖称号。一经发现违反者,由审定办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保密、廉洁) 评审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申报组织或个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回避) 评审组的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三十二条(双向监督) 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组织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组织对评审人员工作质量及执行纪律情况做出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组织守纪情况做出评价,反馈审定办。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施行。原《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即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区县质量奖励)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区县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
 地区: 上海 
 标签: 质量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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